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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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一个经常出现在合同中的专业名词,那么对于特殊的合同——劳动合同而言,当事人是否也能在其中约定违约金呢?相信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不是太了解。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知识。

违约金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对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合同法》中,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实行了限制性规定。

两条限制性规定: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离职后竟业限制条款,为保证这些约定能够执行可以约定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阻碍劳动者自由择业、自由流动的权利,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服务期和商业秘密进行违约金的约定。除这两个内容外,不得进行其他违约金的约定。当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只是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的,应该还是可以进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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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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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不能自行约定违约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自行约定违约金
不可以,违约金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对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阻碍劳动者自由择业、自由流动的权利,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服务期和商业秘密进行违约金的约定。除这两个内容外,不得进行其他违约金的约定。当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只是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的,应该还是可以进行约定的。
哪些情形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其承担违约金
[律师回复] 只有以下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有着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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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劳动者应怎样约定服务期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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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吗
[律师回复] 不可以的。一般情况下,除了服务期与保密义务的约定,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径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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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违约金与赔偿金,劳动者跳槽是否支付违约金
[律师回复]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商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但是劳动者违背法律划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自行约定违约金
[律师回复]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自行约定违约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自行约定违约金
不可以,违约金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对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阻碍劳动者自由择业、自由流动的权利,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服务期和商业秘密进行违约金的约定。除这两个内容外,不得进行其他违约金的约定。当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只是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的,应该还是可以进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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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违约怎么办?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者因尽到的劳动义务,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违约造成劳动合同解除,需要依法承担造成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损失的费用赔偿责任,此外对于用人单位主张提供劳动者的专项培训费用支出,也应当照价进行赔偿,此外劳动者只要依法办理离职手续的,用人单位提出其他违约赔偿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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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违约责任,如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如何追究违约者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2.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
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
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
(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嗷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
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其
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其
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2)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
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第
一、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第
二、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第
三、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第
四、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二、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第
三、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4)违约金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5)定金责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包含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有哪些情形
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案情:
雷同学硕士毕业后通过校园招聘进入了某知名外企工作。令她的同学羡慕的是,入职不到一个月,公司就与她签订解决北京集体户口的协议,并随后帮她办理完落户手续。协议的大致内容为:雷同学向公司申请办理北京户籍,由公司协助办理落户一事。对此,雷同学承诺,按照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公司服务5年,如干不满5年,须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按照合同期限五年折算。
在该公司工作三年半后,雷同学向公司递交辞呈。然而人力资源部门告知雷同学须支付
1.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否则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雷同学一审要求判决签订的“户口违约金”协议无效,并要求判决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签订的协议从形式上表明为雷同学的“单方承诺”,并非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协议约定。且该承诺书真实有效,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基于对雷同学单方承诺的合理信赖,为雷同学办理了北京户籍。但雷同学在办理完北京户籍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单方承诺,要求离开公司且不履行承诺对公司进行损失赔偿,造成公司北京户籍指标损失,且没有达到公司吸引人才、稳定人才,长期发展壮大的目的,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基于此理由,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反诉,要求雷同学履行承诺书的义务,离职前对公司进行
1.5万元的损失赔偿。
经过审理,一审认为:

一,关于承诺书的性质,该承诺书中虽然未将公司列为相对方,但是鉴于该承诺书之内容均指向公司,在雷同学做出上述承诺之后,公司予以接受,此后公司也依照承诺书之内容为雷同学办理落户北京事宜,故应视为双方就承诺书之内容已经达成合意,该承诺书应视为约束双方之合同。

二,承诺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培训协议或竞业限制中的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判决承诺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为雷同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雷同学未满服务期辞职的行为确实给公司在引进人才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酌定其赔偿公司损失10000元。
雷同学不服一审的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上诉。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通过此案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拿到户口的劳动者可以一走了之,对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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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任意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用人单位能任意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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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有哪些情形
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案情:
雷同学硕士毕业后通过校园招聘进入了某知名外企工作。令她的同学羡慕的是,入职不到一个月,公司就与她签订解决北京集体户口的协议,并随后帮她办理完落户手续。协议的大致内容为:雷同学向公司申请办理北京户籍,由公司协助办理落户一事。对此,雷同学承诺,按照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公司服务5年,如干不满5年,须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按照合同期限五年折算。
在该公司工作三年半后,雷同学向公司递交辞呈。然而人力资源部门告知雷同学须支付
1.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否则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雷同学一审要求判决签订的“户口违约金”协议无效,并要求判决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签订的协议从形式上表明为雷同学的“单方承诺”,并非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协议约定。且该承诺书真实有效,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基于对雷同学单方承诺的合理信赖,为雷同学办理了北京户籍。但雷同学在办理完北京户籍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单方承诺,要求离开公司且不履行承诺对公司进行损失赔偿,造成公司北京户籍指标损失,且没有达到公司吸引人才、稳定人才,长期发展壮大的目的,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基于此理由,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反诉,要求雷同学履行承诺书的义务,离职前对公司进行
1.5万元的损失赔偿。
经过审理,一审认为:

一,关于承诺书的性质,该承诺书中虽然未将公司列为相对方,但是鉴于该承诺书之内容均指向公司,在雷同学做出上述承诺之后,公司予以接受,此后公司也依照承诺书之内容为雷同学办理落户北京事宜,故应视为双方就承诺书之内容已经达成合意,该承诺书应视为约束双方之合同。

二,承诺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培训协议或竞业限制中的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判决承诺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为雷同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雷同学未满服务期辞职的行为确实给公司在引进人才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酌定其赔偿公司损失10000元。
雷同学不服一审的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上诉。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通过此案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拿到户口的劳动者可以一走了之,对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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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包含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有哪些情形
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案情:
雷同学硕士毕业后通过校园招聘进入了某知名外企工作。令她的同学羡慕的是,入职不到一个月,公司就与她签订解决北京集体户口的协议,并随后帮她办理完落户手续。协议的大致内容为:雷同学向公司申请办理北京户籍,由公司协助办理落户一事。对此,雷同学承诺,按照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公司服务5年,如干不满5年,须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按照合同期限五年折算。
在该公司工作三年半后,雷同学向公司递交辞呈。然而人力资源部门告知雷同学须支付
1.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否则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雷同学一审要求判决签订的“户口违约金”协议无效,并要求判决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签订的协议从形式上表明为雷同学的“单方承诺”,并非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协议约定。且该承诺书真实有效,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基于对雷同学单方承诺的合理信赖,为雷同学办理了北京户籍。但雷同学在办理完北京户籍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单方承诺,要求离开公司且不履行承诺对公司进行损失赔偿,造成公司北京户籍指标损失,且没有达到公司吸引人才、稳定人才,长期发展壮大的目的,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基于此理由,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反诉,要求雷同学履行承诺书的义务,离职前对公司进行
1.5万元的损失赔偿。
经过审理,一审认为:

一,关于承诺书的性质,该承诺书中虽然未将公司列为相对方,但是鉴于该承诺书之内容均指向公司,在雷同学做出上述承诺之后,公司予以接受,此后公司也依照承诺书之内容为雷同学办理落户北京事宜,故应视为双方就承诺书之内容已经达成合意,该承诺书应视为约束双方之合同。

二,承诺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培训协议或竞业限制中的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判决承诺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为雷同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雷同学未满服务期辞职的行为确实给公司在引进人才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酌定其赔偿公司损失10000元。
雷同学不服一审的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上诉。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通过此案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拿到户口的劳动者可以一走了之,对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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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劳动者续约合同要提前多久
合同到期续签的,无需提前通知。到期后一个月内续签都是可以的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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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房子违约金与购买者逾期付款所支付的违约金比例不同,怎样
[律师回复] 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不过,尽管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公司长时间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适当予以增加,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影响开发商不断降低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比例的因素有很多。一般开发商都有一个工程进度表,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气、资金等,一旦工程进度不能按时推进,逾期交房的可能性增大的话,开发商势必会降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以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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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违约的违约金和购房者逾期付的违约金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不过,尽管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房产公司长时间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适当予以增加,按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影响开发商不断降低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比例的因素有很多。一般开发商都有一个工程进度表,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气、资金等,一旦工程进度不能按时推进,逾期交房的可能性增大的话,开发商势必会降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以最大限度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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