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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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遇到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呢?我们的法律中有没有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情形作出相关的规定呢?现在律图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呢?

如遇到以下情景,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退房),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退还全部购房款、赔偿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违约金、惩罚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指在商品房预售之后,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整体环境等。开发商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如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与进行产权登记的实际面积产生误差。如果购房合同中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购房者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者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3、商品房套型误差:指按套(单元)计价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者可以退房或者与房产商重新约定总价款,购房者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4、按揭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5、开发商迟延交楼: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交付。购房者与开发商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楼时间,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延期违约金。如果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如购房者没有进行催告的,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否则,解除权消灭。

6、商品房质量问题:指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购房者应先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另外,如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外,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也有权解除合同。

8、开发商故意隐瞒真相:指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9、延迟办理房产证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10、其他情况:主要指所购买的商品房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如因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属于共有房产,签订购买协议未经过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的相关解答,希望能够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方面的问题,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哪些情形下消费者可以退房?如何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公证等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图,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为您做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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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情形有几种
1、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在约定的解除条件达成的时候,可以解除购房合同。3、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现最终的目的,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解除。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也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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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律师回复]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
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
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
第九条
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6、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7、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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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购房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情形一般包括: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建筑设计变更过大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产商重新约定总价款。购房人退房的,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
2、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房产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时若房屋的主体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3、在建工程转让而未通知。
房屋预售后,房产商欲转让在建的房屋,房产商应当将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商品房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未按照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由房屋建设工程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
4、面积误差超过法律规定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植超过3%的;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房产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5、擅自改变规划设计
已预售的商品房,房产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产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购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产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履行迟延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8、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9、法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如果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产权证书的;
(二)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四)司法机关或者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购房者也可退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甲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该契约”)。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条件与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依该契约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双倍定金、已付房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元,除尚未归还之银行贷款外,甲方需向乙方实际支付人民币元。银行贷款部分款项共计元由甲方年月日直接返还予贷款银行,并向乙方提供银行的收据,做为乙方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
2.双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将除银行贷款部分外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乙方:
(1)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2)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3)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4)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5)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6)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计元,以及交付返还全部银行贷款后银行所提供的收据。
3.乙方如系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该契约正式注销之日,每月应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抵押贷款月均还款(下称“月均还款”),由甲方支付,乙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且乙方无须再向甲方归还。
4.甲方按本协议第2条第
(6)款约定执行完毕后,双方另行签订解约协议解除该契约。自该契约解除后,乙方不再对该契约项下的房屋及其相关建筑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契约项下房产。在该契约解除之前,如果乙方不再要求退房、解约的,可与甲方另行协商。
5.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计元之后,并且双方签订解除该契约的文件生效后,乙方应授权甲方至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下称“房地局”)办理该契约注销登记手续之全部所需文件(包括签署递交房地局的解约协议、返还甲方开具的付款票据和合同等)。
6.甲乙双方同意该契约之注销登记手续于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直接返还款项后15日内办理。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后甲方向乙方所支付首批还款计元到达乙方账户开始生效,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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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情形有什么
1、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在约定的解除条件达成的时候,可以解除购房合同。3、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现最终的目的,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解除。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也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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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的形式
[律师回复] 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的形式:
1、预期违约。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2、实际违约。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此处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均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3、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除了以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外,守约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质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4、其它违约行为。是指除上述违约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随义务时存在的违约行为。购房合同中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实践当中,最为觉的开发商违约责任形态主要包括:逾期交房、面积出现误差、设备及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规划设计、房屋质量不合格、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违约情形均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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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房地产分离出卖的合同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产权未登记过户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三)产权主体有问题的合同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四)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五)单位违反规定购房的合同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六)价格欺诈、显失公平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怎样解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解除
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指在商品房预售之后,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整体环境等。开发商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如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
指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与进行产权登记的实际面积产生误差。有约定从之。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者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商品房套型误差:
指按套(单元)计价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者可以退房或者与房产商重新约定总价款,购房者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
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担保贷款合同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卖方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方。(“解释”23条)
5、开发商迟延交楼: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交付。
购房者与开发商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楼时间,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延期违约金。经催告三个月仍未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但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经催告,解除权行使合理期限:三个月。解除权消灭期限: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解释”第十五条)
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
1.约定不接受迟延履行。
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3.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
6、商品房质量问题:
指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购房者应先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解释”第十二条)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质量缺陷无法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或补救成本过高。(“解释”第十三条)
8、欺诈性质:
(1)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或隐瞒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一房二卖)、或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解释”第九条)
(2)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一房二卖),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也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解释”第十条)
9、延迟办理房产证:
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解释”第十九条)
10、其他情况:
主要指所购买的商品房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如因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属于共有房产,签订购买协议未经过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1
1、开发商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提示:
解除权行使期间:《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这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适用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解除权于存续期间届满之时而消灭的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不,除斥期间的效果是权利不能行使,诉讼时效的效果是失去胜诉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除斥期间仅为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不能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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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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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
一、签订合同之前,应知道商品房合同纠纷是怎么产生的有哪些类型,通常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2、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3、权属证书缺失型。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拆迁资质,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质的拆迁安置公司进行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拆迁安置公司的报酬有时就是待建的商品房,拆迁安置公司对这部分商品房则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对外销售,签订合同,办理权属证书同样要借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进行,一旦两家产生利益冲突,买受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4、广告宣传失实型。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人们因相信广告而上当受骗的事经常发生,各种传媒也不断披露或名不副实,或夸大其词,甚至是瞞天过海的广告事件内幕,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因此受到一定的惩处,但其受到惩处的损失与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收获相比微乎其微,房地产开发企业感觉不到痛痒,仍我行我素。
5、房屋质量低劣型。质量是一切商品或者服务的灵魂,尤其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中体现的更加明显。众所周知,由于商品房价值较高,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买受人往往倾其所有甚至举债购买,因此,购买商品房的意义以百年大计来论绝不为过。但是,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全然不顾买受人的利益,将开发成本降至不能保证质量的地步,铤而走险,野蛮施工,以次充好,老百姓的利益。
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后,如果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1、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又将同一商品房抵押给
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缓解资金周转上的困难,常会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又将同一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到来之前又无法解除抵押,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解释》
第八条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在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又将同一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
(2)因出卖人将同一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即买受人无法在法律和事实上取得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买受人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经过买受人的同意,或者已经告知买受人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卖人可以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并能办理出房屋过户手续的,那么买受人就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2、出卖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第
(二)项规定,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出卖人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开发商这么做往往是为了获取买受人的首付款,以解决资金上的燃眉之急,但这会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但是,随着各地网上签约与备案的普及,这样的情形会逐渐减少。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须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
(2)因出卖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原因,导致
第一买受人不能在法律和实际上取得房屋。如果第一买受人在法律和实际上可以取得所购买的房屋,那么无论出卖人是否又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第一买受人都不能解除合同。这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是第三人。
3、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解除安置协议。《解释》
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拆迁人将同一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因补偿安置房的价格通常会高于被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要向拆迁人支付相应的差价,因此,被拆迁人在请求解除合同时,还可以要求拆迁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被拆迁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利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的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用途;
(3)拆迁人将同一补偿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得知情况后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解释》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因此,如果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时,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被抵押的事实,那么买受人得知后,就可以请求人民确定合同无效,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根据抵押权优先的原则,买受人购买这样的房屋,其的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出卖人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该条属禁止性规定,因此,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将同一房屋又出售给买受人的,那么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被拆迁补偿安置人享有优先取得房屋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买受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因此,买受人知情后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注意,买受人行使解除权应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条件,如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已经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了先前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者对被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已经另行做了妥善的安排,不会对买受人实现合同的目的造成障碍,那么买受人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5、其他商品房权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指出卖人所售的商品房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等。
(二)因房屋面积误差过大,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四条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均规定,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时应当注意,首先看合同对此有无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按上述的规定处理。出卖人有时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会利用买受人缺乏经验和法律意识的淡泊,在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中对此做出高于上述规定的误差绝对值的约定,因此,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予注意。
(三)因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及条件。
1、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解释》第十二条则规定的更为全面,该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解释》将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情形也囊括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形当中。很显然,买受人购买这样的房屋,连基本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保证,理所当然允许其解除。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的条件必须是因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并且这一结论得到有资质部门的认可。如果仅仅是房屋墙面有细小的裂纹等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将不予支持。此时如果房屋尚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补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应注意,该解除权的行使不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为条件,而是以房屋质量达到严重影响买受人的正常居住使用为条件。房屋质量是否已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笔者认为,也应当以有资质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否则易造成解除权的滥用。
(四)出卖人变更规划设计,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卖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的条件是:
(1)商品房销售后,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或者虽经规划部门的批准与设计单位的同意,但变更导致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
(2)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或者虽在规定的时间通知了买受人,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要求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特别要注意关于答复期限及形式上的规定,一些不负责任的出卖人在通知买受人上述变更时,并不会提醒买受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以怎样的形式进行答复。而买受人通常缺乏经验,常常以口头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这给出卖人谋取不当利益留下了空间。
(五)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贷款申请未获批准,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房是现在大多数买受人的首选,买受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首付款后,如果是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买受人就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还应当赔偿损失。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的唯一条件就是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贷款合同。
(六)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这是强制性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此均有详细的规定。在实践操作当中,出卖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为了尽早将尚未竣工的房屋销售出去以回笼资金,常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意向书》,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根据《解释》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无论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只要内容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已经按约定收受了房款(如定金或预付款等),均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如出卖人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七)出卖人对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卖人为提高所开发的商品房的品位,通常会在其的广告宣传中加入一些虚假的内容以吸引买受人,如小区内的绿地面积、健身娱乐设施、幼儿园、学校及交通上的便利等等。因现在的商品房大多是预售的方式,在未全部竣工前,买受人根本无法真正看到所购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只能从出卖人的宣传资料上作书面的了解,也正是看到这些宣传资料的诱人宣传才决定下单购买的。但在买受人接房后,往往会发现所购商品房的周围环境并非出卖人所宣传的那样,心中有一种强烈的被欺骗感。为促使出卖人诚实守信,《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出卖人对小区的环境及相关设施等做了虚假的宣传;
(2)虚假宣传的内容具体明确;
(3)虚假宣传的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买受人在购房的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出卖人的宣传资料,如出卖人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等,也可以要求出卖人将广告中自己关心的内容写入合同,这对出卖人来说是最好的试金石。如出卖人拒绝,则说明其在这方面的宣传是虚假的,买受人应当慎重考虑是否还要购买。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遭遇了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导致丧失购买能力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出卖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出卖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交付房屋,经买受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出卖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注意,买受人在与出卖人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时,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即使该项约定写入合同,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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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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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指在商品房预售之后,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整体环境等。开发商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如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
指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与进行产权登记的实际面积产生误差。有约定从之。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者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商品房套型误差:
指按套(单元)计价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者可以退房或者与房产商重新约定总价款,购房者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
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担保贷款合同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卖方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方。(“解释”23条)
5、开发商迟延交楼: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交付。
购房者与开发商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楼时间,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延期违约金。经催告三个月仍未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但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经催告,解除权行使合理期限:三个月。解除权消灭期限: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解释”第十五条)
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
1.约定不接受迟延履行。
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3.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
6、商品房质量问题:
指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购房者应先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解释”第十二条)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质量缺陷无法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或补救成本过高。(“解释”第十三条)
8、欺诈性质:
(1)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或隐瞒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一房二卖)、或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解释”第九条)
(2)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一房二卖),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也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解释”第十条)
9、延迟办理房产证:
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解释”第十九条)
10、其他情况:
主要指所购买的商品房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如因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属于共有房产,签订购买协议未经过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1
1、开发商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提示:
解除权行使期间:《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这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适用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解除权于存续期间届满之时而消灭的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不,除斥期间的效果是权利不能行使,诉讼时效的效果是失去胜诉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除斥期间仅为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不能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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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形是什么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3、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4、开放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消费者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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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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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能怎么解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能怎么解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解除
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指在商品房预售之后,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整体环境等。开发商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如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
指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与进行产权登记的实际面积产生误差。有约定从之。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者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商品房套型误差:
指按套(单元)计价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者可以退房或者与房产商重新约定总价款,购房者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
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担保贷款合同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卖方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方。(“解释”23条)
5、开发商迟延交楼: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交付。
购房者与开发商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楼时间,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延期违约金。经催告三个月仍未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但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经催告,解除权行使合理期限:三个月。解除权消灭期限: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解释”第十五条)
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
1.约定不接受迟延履行。
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3.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
6、商品房质量问题:
指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购房者应先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解释”第十二条)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质量缺陷无法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或补救成本过高。(“解释”第十三条)
8、欺诈性质:
(1)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或隐瞒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一房二卖)、或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解释”第九条)
(2)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一房二卖),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也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解释”第十条)
9、延迟办理房产证:
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解释”第十九条)
10、其他情况:
主要指所购买的商品房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如因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属于共有房产,签订购买协议未经过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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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提示:
解除权行使期间:《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这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适用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解除权于存续期间届满之时而消灭的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不,除斥期间的效果是权利不能行使,诉讼时效的效果是失去胜诉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除斥期间仅为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不能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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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包括什么
1、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在约定的解除条件达成的时候,可以解除购房合同。3、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现最终的目的,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解除。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也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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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购房者在验收房屋的时候发现房屋主体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以拒收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而导致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有关机构核验后属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申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可申请出卖方赔偿损失。 2、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同约定 一般在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会约定存在房屋面积误差如何处理,按照《解释》中第十四条的内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注明的房屋面积与实际相比缩水超过了3%,且双方没有对此问题约定好解决方法,购房者可申请退房并解除合同,出卖方则应无条件返还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3、逾期交房 现在大多数的新房都是以期房的形式出售的,期房的房屋交付时间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按照《解释》第十五条,如果出卖方延期交房,购房者已经明确通知催促后三个月仍未交房的,购房者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方返还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4、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大家在购买房屋的时候都会比较关注该房屋是否能够办理产权证书,无常按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在购房过程中时有发生,如非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也非出卖方原因的话,双方可自行解除合同,出卖方需返还购房者已付房款。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的重要依据。而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之分。如果购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就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协商一致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合同的解除的条件已有明文规定,那么购房者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轻而易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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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购买商品房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购房者在验收房屋的时候发现房屋主体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以拒收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而导致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有关机构核验后属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申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可申请出卖方赔偿损失。 2、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同约定 一般在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会约定存在房屋面积误差如何处理,按照《解释》中第十四条的内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注明的房屋面积与实际相比缩水超过了3%,且双方没有对此问题约定好解决方法,购房者可申请退房并解除合同,出卖方则应无条件返还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3、逾期交房 现在大多数的新房都是以期房的形式出售的,期房的房屋交付时间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按照《解释》第十五条,如果出卖方延期交房,购房者已经明确通知催促后三个月仍未交房的,购房者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方返还其已付房款及利息。 4、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大家在购买房屋的时候都会比较关注该房屋是否能够办理产权证书,无常按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在购房过程中时有发生,如非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也非出卖方原因的话,双方可自行解除合同,出卖方需返还购房者已付房款。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的重要依据。而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之分。如果购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就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协商一致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合同的解除的条件已有明文规定,那么购房者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轻而易举的事。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吗,怎么解除买卖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 按照《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按照《解释》 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 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按照《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按照《解释》 第九条 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按照《解释》第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按照《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按照《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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