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离婚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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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登记离婚需要具备条件:婚姻合法,男女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范围。只有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才能够通过行政登记程序办理登记离婚。主体适格,协议真实,协议内容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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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离婚也叫登记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离婚类型。生活中常见的离婚类型就是行政离婚,专业术语即非诉离婚,但是行政离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才会得到准予。下面是律图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与行政离婚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一、行政离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1条规定,行政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1.婚姻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没有登记结婚的,如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不能通过登记离婚程序解除。

2.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离婚是行政离婚的首要条件。双方自愿离婚意味着: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自愿”的意思表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才有法律效力。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通过行政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其次,为保证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一方不得欺骗或胁迫另一一方,也不得弄虚作假。

3.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夫妻离婚,往往还涉及到子女问题(如子女由谁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望权的行使)、夫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对离婚后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在离婚的行政程序中,当事人的离婚协议要包括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上述内容达成协议,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对此问题的妥善处理,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子女甚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矛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离婚的程序

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1条、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

1.申请。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时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要求离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

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不得弄虚作假;

其次,审查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行政离婚的条件。对一方要求离婚的,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双方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批准。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证与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法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与行政离婚有关的全部内容,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存在着一些疑问,或者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信息,可以到律图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您提供解决方案,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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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人员具备哪些能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部是一个企业的核心部门,对企业机构的内部事务进行指挥、调动和决策。公司除直接生产任务之外的大小事务都是行政部要管的。而这些所谓的“管”,不外乎是管事理人,实施一些调动(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指挥(企业内部所有部门生产活动的组织与执行)、决策(对组织的经营活动进行营利性分析决策)、处理(组织内部事务处理)、协调(对组织内部各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事务进行协调,使之平衡稳定)等这些都是行政部门的基本工作。
1.
首先要具备专业能力。作为一个行政主管,你必须掌握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这些能力是你作为一个行政主管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也是在日常的工作中所运用到的最基本的知识。一般包括:

1)负责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起草有关人事工作管理的初步意见,设计人事管理工作程序,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2)负责合理配置劳动岗位控制劳动力总量。组织劳动定额编制,做好公司各部门车间及有关岗位定员定编工作,结合生产实际,合理控制劳动力总量及工资总额,及时组织定额的控制、分析、修订、补充,确保劳动定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杜绝劳动力的浪费;负责按用人标准配备齐全各类人才,做到人尽其才,合理调配员工到最适当的岗位上,做好人才挖掘,引进工作。

3)负责人事考核、考查工作。建立人事档案资料库,规范人才培养、考查选拔工作程序,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人事考证、考核、考查的选拔工作;负责保存员工的人事档案,做好各类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分析、预测、调整、查询和人才库建立等工作。

4)具体负责办理招聘,劳动合同签订或续签,以及职务任免、调配、解聘、离退休的申请报批手续。

5)具体负责员工户藉调动,职称评定,住房分配预案测算等管理工作及办理其申请报批手续。

6)负责落实劳动安全保护,参与公司劳动安全,工伤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和补偿。

7)负责做好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司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时考核,负责办理考勤、奖惩、差假、调动等管理工作。

8)负责编制培训大纲,抓好员工培训工作。在抓员工基础普及教育的同时,逐步推行岗前培训与技能、业务的专业知识培训,专业技术知识与综合管理知识相结合的交替教育提高培训模式及体系。
2.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管理能力对于一个主管而言,与专业能力是相对的。管理能力是一项综合能力,需要有指挥能力,决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专业能力,工作分配能力等等。管理能力的培养不仅仅是我们在书本上学到的一些基本知识,更多的是在我们的工作当中不断积累的经验,因此,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的进取、探索创新。
3.善于做好上下级的沟通工作。所谓沟通,是指疏通彼此的意见。即跨部门间的沟通和本部门内的沟通(包括你的下属你的同事和你的上级)。公司是一个整体,你所领导的部门是整体中的一分子,必然会与其他部门发生联系,沟通也就必不可少。沟通的目的不是谁输谁赢的问题,而是为了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出发点是公司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部门内的沟通也很重要,下属工作中的问题,下属的思想动态,甚至下属生活上的问题,作为主管你需要了解和掌握,去指导,去协助,去关心。反之,对于你的主管,你也要主动去报告,报告也是一种沟通。在工作中,沟通这一环节也尤为重要,特别是要掌握好沟通技巧。沟通是双向的,不仅仅是你对下级的关心和鼓励,也是夏季像你反馈意见的另一种途径,在沟通中,双方可以放松身心的去交流,这样更利于工作的展开,收益也会更大沟通过程中要学会善于倾听,倾听下属的意见和建议,更加加深了解,以便在以后的人员调配中能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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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作为一个主管,应该有清晰的判断,或者说是决断。其实工作的判断能力是上述几项能力的一个综合,主管能力的体现是其工作判断能力的体现。
5.要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地充实自己。当今的社会是学习型的社会,当今的企业也必须是学习型的企业,对于我们每个人也必须是学习型的主体。不仅仅要学习书本上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汲取经验,不断地自我提高。你只有不停的学习,你才能更好的、更快的进步,才能跟上、赶上社会的发展,才能不断的突破。只有不断地学习才不会固步自封,才会在工作中不断地创新才会给自己和企业带来更丰厚的收获。
6.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道德,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法律之外的规范规则。是一个人用来约束自己行为的一条准绳。但丁有一句话:智慧的缺陷可以用道德弥补,但道德的缺陷无法用智慧去弥补。而对于工作中人,不管是员工,还是主管,职业道德是第一位的。良好的职业道德更能体现出一个人的文化素养和自身涵养。也能约束一个人避免在工作中犯一些不该犯的错误。
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判决撤销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人民对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判决撤销并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种判决形式。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一个的判决,而是依附于撤销判决的一个从判决,或者说是撤销判决的—种补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是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的前提,没有撤销判决,也就没有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又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判决撤销被诉的全部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是从整体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使具体行政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不得基于同一事实或理由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二是判决撤销被诉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具有可分性,而且行政行为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情况。判决维持合法的部分,撤销其违法的部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 2、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 由于撤销判决在不少情况下将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每—个撤销判决并不必然会产生出—个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只有在撤销判决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即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且被告仍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和可能时,人民才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确有违法行为需要受到制裁,具有可罚性。如对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的公民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处罚行为是违法的,应予撤销。但公民甲的违法行为是实际存在的,且不存在法定的阻却事由(如公民甲因车祸丧身等)而不能实施处罚,故必须同时判决对公民甲重新实施处罚。二是原告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某项权利需要被赋予,具有受益性。如在征用土地时没有按法定标准对公民甲进行补偿,补偿数额过低,甲不服,向人民后,人民应判决撤销某作出的补偿决定,并同时判决该重新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3、需要重新处理的问题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 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判决撤销后,发现需要更新处理的问题已不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决被告以外的其他有权的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呢?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向被告以外的行政主体提出司法建议,提示其履行法定职责,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因为司法建议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被建议的拒绝采纳,则司法建议就没有任何意义。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启动追加第三人的法律程序,将需要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给最适宜的。且认为从诉讼效益和行政效率的要求看,这是解决问题的较好的法律方法。 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时,人民才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不能采用这一判决形式。
行政强制代履行应具备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强制代履行应具备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行政强制代履行的原则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①能不实施就不实施
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
③选择适当的强制手段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或者人民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向人民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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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判决撤销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人民对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判决撤销并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种判决形式。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一个的判决,而是依附于撤销判决的一个从判决,或者说是撤销判决的—种补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是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的前提,没有撤销判决,也就没有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又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判决撤销被诉的全部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是从整体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使具体行政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不得基于同一事实或理由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二是判决撤销被诉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具有可分性,而且行政行为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情况。判决维持合法的部分,撤销其违法的部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
2、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
由于撤销判决在不少情况下将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每—个撤销判决并不必然会产生出—个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只有在撤销判决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即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且被告仍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和可能时,人民才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确有违法行为需要受到制裁,具有可罚性。如对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的公民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处罚行为是违法的,应予撤销。但公民甲的违法行为是实际存在的,且不存在法定的阻却事由(如公民甲因车祸丧身等)而不能实施处罚,故必须同时判决对公民甲重新实施处罚。二是原告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某项权利需要被赋予,具有受益性。如在征用土地时没有按法定标准对公民甲进行补偿,补偿数额过低,甲不服,向人民后,人民应判决撤销某作出的补偿决定,并同时判决该重新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3、需要重新处理的问题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
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判决撤销后,发现需要更新处理的问题已不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决被告以外的其他有权的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呢?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向被告以外的行政主体提出司法建议,提示其履行法定职责,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因为司法建议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被建议的拒绝采纳,则司法建议就没有任何意义。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启动追加第三人的法律程序,将需要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给最适宜的。且认为从诉讼效益和行政效率的要求看,这是解决问题的较好的法律方法。
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时,人民才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不能采用这一判决形式。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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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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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要具备专业能力。作为一个行政主管,你必须掌握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这些能力是你作为一个行政主管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也是在日常的工作中所运用到的最基本的知识。一般包括:

1)负责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起草有关人事工作管理的初步意见,设计人事管理工作程序,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2)负责合理配置劳动岗位控制劳动力总量。组织劳动定额编制,做好公司各部门车间及有关岗位定员定编工作,结合生产实际,合理控制劳动力总量及工资总额,及时组织定额的控制、分析、修订、补充,确保劳动定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杜绝劳动力的浪费;负责按用人标准配备齐全各类人才,做到人尽其才,合理调配员工到最适当的岗位上,做好人才挖掘,引进工作。

3)负责人事考核、考查工作。建立人事档案资料库,规范人才培养、考查选拔工作程序,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人事考证、考核、考查的选拔工作;负责保存员工的人事档案,做好各类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分析、预测、调整、查询和人才库建立等工作。

4)具体负责办理招聘,劳动合同签订或续签,以及职务任免、调配、解聘、离退休的申请报批手续。

5)具体负责员工户藉调动,职称评定,住房分配预案测算等管理工作及办理其申请报批手续。

6)负责落实劳动安全保护,参与公司劳动安全,工伤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和补偿。

7)负责做好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司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时考核,负责办理考勤、奖惩、差假、调动等管理工作。

8)负责编制培训大纲,抓好员工培训工作。在抓员工基础普及教育的同时,逐步推行岗前培训与技能、业务的专业知识培训,专业技术知识与综合管理知识相结合的交替教育提高培训模式及体系。
2.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管理能力对于一个主管而言,与专业能力是相对的。管理能力是一项综合能力,需要有指挥能力,决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专业能力,工作分配能力等等。管理能力的培养不仅仅是我们在书本上学到的一些基本知识,更多的是在我们的工作当中不断积累的经验,因此,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的进取、探索创新。
3.善于做好上下级的沟通工作。所谓沟通,是指疏通彼此的意见。即跨部门间的沟通和本部门内的沟通(包括你的下属你的同事和你的上级)。公司是一个整体,你所领导的部门是整体中的一分子,必然会与其他部门发生联系,沟通也就必不可少。沟通的目的不是谁输谁赢的问题,而是为了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出发点是公司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部门内的沟通也很重要,下属工作中的问题,下属的思想动态,甚至下属生活上的问题,作为主管你需要了解和掌握,去指导,去协助,去关心。反之,对于你的主管,你也要主动去报告,报告也是一种沟通。在工作中,沟通这一环节也尤为重要,特别是要掌握好沟通技巧。沟通是双向的,不仅仅是你对下级的关心和鼓励,也是夏季像你反馈意见的另一种途径,在沟通中,双方可以放松身心的去交流,这样更利于工作的展开,收益也会更大沟通过程中要学会善于倾听,倾听下属的意见和建议,更加加深了解,以便在以后的人员调配中能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职。
4.要有很强的工作判断能力。培养一个人的判断能力,
首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这是工作判断的基础,对于世事的对错,才能有正确的判断,才能明辨是非。
其次,作为一个主管,应该有清晰的判断,或者说是决断。其实工作的判断能力是上述几项能力的一个综合,主管能力的体现是其工作判断能力的体现。
5.要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地充实自己。当今的社会是学习型的社会,当今的企业也必须是学习型的企业,对于我们每个人也必须是学习型的主体。不仅仅要学习书本上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汲取经验,不断地自我提高。你只有不停的学习,你才能更好的、更快的进步,才能跟上、赶上社会的发展,才能不断的突破。只有不断地学习才不会固步自封,才会在工作中不断地创新才会给自己和企业带来更丰厚的收获。
6.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道德,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法律之外的规范规则。是一个人用来约束自己行为的一条准绳。但丁有一句话:智慧的缺陷可以用道德弥补,但道德的缺陷无法用智慧去弥补。而对于工作中人,不管是员工,还是主管,职业道德是第一位的。良好的职业道德更能体现出一个人的文化素养和自身涵养。也能约束一个人避免在工作中犯一些不该犯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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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应具备什么条件呢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履行应具备什么条件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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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被告重做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判决撤销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人民对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判决撤销并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种判决形式。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一个的判决,而是依附于撤销判决的一个从判决,或者说是撤销判决的—种补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是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的前提,没有撤销判决,也就没有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又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判决撤销被诉的全部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是从整体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使具体行政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不得基于同一事实或理由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二是判决撤销被诉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具有可分性,而且行政行为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情况。判决维持合法的部分,撤销其违法的部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 2、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 由于撤销判决在不少情况下将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每—个撤销判决并不必然会产生出—个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只有在撤销判决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即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且被告仍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和可能时,人民才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确有违法行为需要受到制裁,具有可罚性。如对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的公民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处罚行为是违法的,应予撤销。但公民甲的违法行为是实际存在的,且不存在法定的阻却事由(如公民甲因车祸丧身等)而不能实施处罚,故必须同时判决对公民甲重新实施处罚。二是原告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某项权利需要被赋予,具有受益性。如在征用土地时没有按法定标准对公民甲进行补偿,补偿数额过低,甲不服,向人民后,人民应判决撤销某作出的补偿决定,并同时判决该重新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3、需要重新处理的问题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 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判决撤销后,发现需要更新处理的问题已不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决被告以外的其他有权的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呢?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向被告以外的行政主体提出司法建议,提示其履行法定职责,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因为司法建议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被建议的拒绝采纳,则司法建议就没有任何意义。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启动追加第三人的法律程序,将需要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给最适宜的。且认为从诉讼效益和行政效率的要求看,这是解决问题的较好的法律方法。 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时,人民才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不能采用这一判决形式。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判决撤销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人民对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判决撤销并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种判决形式。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一个的判决,而是依附于撤销判决的一个从判决,或者说是撤销判决的—种补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是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的前提,没有撤销判决,也就没有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又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判决撤销被诉的全部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是从整体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使具体行政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不得基于同一事实或理由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二是判决撤销被诉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具有可分性,而且行政行为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情况。判决维持合法的部分,撤销其违法的部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 2、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 由于撤销判决在不少情况下将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每—个撤销判决并不必然会产生出—个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只有在撤销判决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即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且被告仍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和可能时,人民才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确有违法行为需要受到制裁,具有可罚性。如对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的公民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处罚行为是违法的,应予撤销。但公民甲的违法行为是实际存在的,且不存在法定的阻却事由(如公民甲因车祸丧身等)而不能实施处罚,故必须同时判决对公民甲重新实施处罚。二是原告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某项权利需要被赋予,具有受益性。如在征用土地时没有按法定标准对公民甲进行补偿,补偿数额过低,甲不服,向人民后,人民应判决撤销某作出的补偿决定,并同时判决该重新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3、需要重新处理的问题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 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判决撤销后,发现需要更新处理的问题已不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决被告以外的其他有权的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呢?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向被告以外的行政主体提出司法建议,提示其履行法定职责,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因为司法建议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被建议的拒绝采纳,则司法建议就没有任何意义。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启动追加第三人的法律程序,将需要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给最适宜的。且认为从诉讼效益和行政效率的要求看,这是解决问题的较好的法律方法。 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时,人民才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不能采用这一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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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离婚要具备哪些条件?
1、婚姻合法2、主体适格,男女双方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协议真实,双方达成了离婚合意,对解除夫妻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生活帮助、子女抚养等均无异议。4、协议内容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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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公司主持行政例会应具备怎样的素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会议主持,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确保会议顺利进行,圆满结束。
会前准备工作:
1、明确与会者人员,哪些一定会到,哪些可能不会到,可能不到的需要重点提示;
2、行政例会的属于一般性质会议,流程一般明确,议题明确;
3、准备好自己的发言;
会议上的准备:要注意控制以下几点情况的出现:
 一是健谈者滔滔不绝、不善谈者一言不发。健谈者有可能句句箴言,也有可能把一件小事从头到尾细细详谈,虽然都没跑题,但由于时间不允许,主持人就要委婉地提醒。除了领导重要讲话或述评报告之类,一般发言应控制在3分钟以内。而对于沉默者,就要鼓励其发表观点,没有说清的,要引导其阐述清楚。
 二是冷场、争吵等特殊情况出现时,不能等领导表态,而是要有效地扭转局面。冷场时要适当插话,唤起与会者的兴趣活跃一下气氛;没有分歧的会议是不正常的,但是争论要控制在有限范围内;对于含沙射影、恶语中伤的发言要及时制止,善意批评;对于某个议题讨论基本结束、陷入某个细节纠缠时,在不伤害发言积极性前提下,适当制止并引导进入下一个话题。总之,特殊情况出现时,主持人要充分发挥作用,绝不能站在河边看流水。
 三是主持人要注意记录与会者的发言,由于为行政会议,收集与会者的发言是一项较难掌握的工作,记录速度要适中,清晰记录与会者发言的要点。
最后会议的结束:
作为例会,过后要及时反馈与会者的意见给领导,还要及时向与会者适当反馈与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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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哪些条件能够取保候审呢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具备哪些条件能够取保候审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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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什么实施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特殊程序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
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
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
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
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
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
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
四,保管: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承担。
③冻结:其
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
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行政行为判决被告重作,应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判决撤销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人民对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判决撤销并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种判决形式。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一个的判决,而是依附于撤销判决的一个从判决,或者说是撤销判决的—种补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是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的前提,没有撤销判决,也就没有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又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判决撤销被诉的全部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是从整体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使具体行政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不得基于同一事实或理由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二是判决撤销被诉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具有可分性,而且行政行为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情况。判决维持合法的部分,撤销其违法的部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 2、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 由于撤销判决在不少情况下将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每—个撤销判决并不必然会产生出—个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只有在撤销判决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即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且被告仍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和可能时,人民才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确有违法行为需要受到制裁,具有可罚性。如对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的公民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处罚行为是违法的,应予撤销。但公民甲的违法行为是实际存在的,且不存在法定的阻却事由(如公民甲因车祸丧身等)而不能实施处罚,故必须同时判决对公民甲重新实施处罚。二是原告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某项权利需要被赋予,具有受益性。如在征用土地时没有按法定标准对公民甲进行补偿,补偿数额过低,甲不服,向人民后,人民应判决撤销某作出的补偿决定,并同时判决该重新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3、需要重新处理的问题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 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判决撤销后,发现需要更新处理的问题已不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决被告以外的其他有权的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呢?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向被告以外的行政主体提出司法建议,提示其履行法定职责,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因为司法建议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被建议的拒绝采纳,则司法建议就没有任何意义。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启动追加第三人的法律程序,将需要重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给最适宜的。且认为从诉讼效益和行政效率的要求看,这是解决问题的较好的法律方法。 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时,人民才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不能采用这一判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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