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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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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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企业合并的法律特征之一主要表现在企业合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不是公司的股东。2、企业合并的法律特征之二主要表现在企业合并必须依法对合并行为予以规制,而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企业合并,除了需要依法订立合并协议以外,还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合并。
公司合并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公司合并有哪些法律特征呢?关于公司的合并问题,公司的合并的流程是怎么样的?是直接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吗?需要去工商局注销登记吗?现在律图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分析公司合并的法律特征以及公司合并的流程的问题。

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合并协议为前提。

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公司合并基本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对于公司合并的法律特征以及合并的流程的问题解答,更多关于公司合并的问题,如公司合并中的注意事项有?公司合并的方式有?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图,我们会为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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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数罪并罚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数罪并罚的特征是什么

一,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则不能为了对其加重处罚而适用数罪并罚。此处的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的数罪。

二,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并非任何时候的实质数罪都需并罚,而是限于以下三种情况的数罪适用数罪并罚,即: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三,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
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对数罪如何实行并罚。有以下几种原则:
1、并科原则。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2、吸收原则。吸收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并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具体来说:

一,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本身都有一定的期限,因此,在数刑的综合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是比较恰当。但是,如果总和刑期过高,决定执行的刑罚就可能过长,因而我国刑法对最高刑期加以限制,即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二,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数罪中宣告几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二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为无期徒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因为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的刑罚。一个人的终身自由被剥夺后事实上已不可能再执行其他刑罚。同时,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也不允许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因为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两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三,对判有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数罪中主刑不论执行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不妨碍并科。
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有以下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必须注意,如果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为同种数罪时,是否应当并罚?对此,立法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通行的见解是,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同种数罪,原则上无须并罚,只要在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范围内作为一罪从重处罚即可以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但是,当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过轻,且非并罚即难以使刑罚结果与罪刑相适用原则符合时,在法律未明文禁止时,也可以有限制地对同种数罪实行并罚。
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处,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简称之为“先并后减”的计算方法。
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首先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此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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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主要特征以及操作方法
1、吸收合并。一个企业合并另一企业,被合并方注销,合并方继续存在。2、新设合并。原来的企业全部注销,新设立一个企业,为合并后的企业。3、控股合并。合并方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被合并方50%以上(不含50%)的股权,完成合并。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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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合并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公司合并的法律特征是:
1.公司合并是公司之间“合二为一”或“合多为一”的法律行为,因此,合并必须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存在为前提。
2.公司的合并是基于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公司的合并是基于公司订立协议产生,该协议一般是由公司各方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就公司有关合并事宜所达成的。故而合并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3、公司合并的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几项规定为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保护确定了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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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备的重要法律特征
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任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依法人内部组织基础的不同,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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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家特殊工种的特征和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就您提出的国家特殊工种有哪些这个问题,我作如下回答: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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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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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特征和构成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死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中止聚众斗殴罪绑架罪信用卡诈骗罪实践中,抢劫罪是一个常见多发的罪名,受到民众普遍关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将财物抢走,可能涉嫌构成该罪。而实践中对抢劫行为进行判断,就要知道法律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是怎样的。接下来,就让小编来为大家内容。
一、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抢劫罪怎么判刑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我国《刑法》对抢劫罪规定了比较重的处罚,这就意味着对于抢劫罪的认定,非同小可,需要严格把握。而在具体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审查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内容。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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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特征与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累犯的定义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活动犯罪或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累犯具有的特征 (一)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二)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三)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抢夺罪的特征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夺罪的性质特征是怎样的 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必须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例如:房屋,土地,公路,电力都是无法夺走的,不能成为抢夺罪侵犯的对象。但与不动产可以分离之物,例如:住宅的门窗,田地上的果实,仍可成为抢夺罪侵害的对象。刑法对抢夺另有特别规定的对象,如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公然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第280条规定的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的”;第329条规定的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375条规定的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第438条规定的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因所侵犯的客体各有不同,所以应按规定分别定罪处刑,不属于本罪侵犯的对象。 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 (1)必须是公然夺取。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公然,主要是针对财物持有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广众之下,“飞车抢夺”行人的挎包,手机等,或抢夺商场营业柜台上摆放的商品,可谓是公然抢夺。犯罪嫌疑人闯入他人住宅,面对房主一人在家,夺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机,或者深夜在僻静的小巷内抢走一妇女的挎包,虽然无旁人在场,也是公然抢夺。因此,抢夺以当着持有人的面进行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时候,即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别人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 (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抢劫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如果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例如,有的下岗职工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的猪肉,大米等物品,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罚。有的出自寻衅滋事的动机,抢夺他人的眼镜,头饰,帽子等,数额不大,固然也不能定为抢夺罪。 另外,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诸如:为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误认他人之物为己物,或者有权取得之物,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碍而公然索取的;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 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犯抢夺罪的法定刑: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3至10年;10年至无期徒刑。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所称的“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携带凶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造成被害人不敢进行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犯罪嫌疑人往往因携带凶器而,进行抢劫。一旦被害人反抗,或者在被公安干警抓捕时,或者被见义勇为的人民群众制止时,犯罪嫌疑人则会使用凶器,因此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力作后盾的。由于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抢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对他人的人身也构成了威胁,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并且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中国刑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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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特点和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累犯的定义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活动犯罪或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累犯具有的特征 (一)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二)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三)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特殊累犯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 2、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的再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与一般累犯相比,特殊累犯没有刑种(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前后罪时间间隔(5年)的要求。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 如果是累犯,原则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如果取保候审很难保证“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对有累犯嫌疑的人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刑法没有明确对特别累犯的具体量刑标准。但刑法规定了,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只要是累犯,都应从重处罚,至于从重多少,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及犯罪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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