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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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2、合同的解除。3、合同的复效。4、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情形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效力在法律上一般是指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实际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还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例如保险合同的解除和复效,下面是律图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与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

一、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根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如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一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因此,已受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责任方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系由投保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保险人返还保费,显然不利于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因此,有时在法律或合同条款上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无需返还保费。

三、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合同的效力中止。如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此中断。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非终止。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出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即合同复效。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末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四、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保险合同订立后,虽然未发生保险事故,但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自然终止。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告终止。当然,保险合同到期以后还可以续保。但是,续保不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成立。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是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另一类原因。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一般是保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从程序上来说,依法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向对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经解除,保险人的责任亦告终止。从解除的条件来看,以约定方式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的双方均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尤其是对于保险人的限制更严。

(3)任意解除。任意解除是指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但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解除和终止的,它一般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述行为之一者,可以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第17条第2款)。

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第28条第1款)。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第28条第2款)。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第36条第3款)。

⑤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第37条第1款)。

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合同成立后逾二年的除外)(第54条第1款)。

⑦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第59条第1款)。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例如,终身保险合同的保费缴纳一般有季缴、半年缴、年缴等方式。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在宽限期在内)缴纳保险费,则保险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合同中途失效。但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在失效后都可以复效。不能如期缴纳保险费而被中止的合同,其后果也可能不同。一般来说,人寿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因不能如期缴纳保险费而被暂时中止效力的,被保险人可以争取合同复效;但财产保险合同因不能如期缴纳保费而被终止合同的,则通常不能恢复合同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白始无效与违约失效是不同的。前者是指这样一种情况:被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或隐瞒真实情况等不诚实的手段,欺骗保险人而签订保险合同,当其真相暴露时,合同的无效性应溯及过去,也就是说,合同从签订之时起就没有约束力。所以,合同自始无效,也就不存在效力终止的问题。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最常见的如终身人寿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全部保险金额后;或被保险财产被火灾焚毁,被保险人领取了全部保险赔偿后,合同即告终止。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全部信息,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存在着一些疑问,或者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内容,可以到律图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您提供解决方案,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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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的情形
合同的无效: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合同的复效:保 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四、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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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劳动合同变更主体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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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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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劳动合同变更主体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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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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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合同变更会产生哪些效力
[律师回复] 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在有些情况下,变更合同需要经过特殊程序。如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变更会产生哪些效力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发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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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和变更后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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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保险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撤销后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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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合同变更的效力能怎么
[律师回复] 签订合同后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合同变更的效力如何
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
所谓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是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有两种情形:一是债权转让,即由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从而使新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二是债务承担,即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这两种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发生了变化,债的性质和内容则没有改变。
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一)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三)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四)根据《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属于合同自始无效;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故此三种情况,均不属于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标的;标的物的数量;标的物品质;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或者方式;结算方式;违约金等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合同变更的批准、登记。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是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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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属于合同自始无效;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故此三种情况,均不属于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标的;标的物的数量;标的物品质;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或者方式;结算方式;违约金等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合同变更的批准、登记。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是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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