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有不少人因工作等受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而困扰,大部分人对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没能做出正确判断而造成自己的利益受损。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到底有哪些呢?正确认识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这关系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律图小编就就相关资料做出如下总结。
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如下:
1. 法律性质
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讲具有劳动贡献补偿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其产生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法律结果。
违约金产生的基础则是双方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因此没有约定就不会有违约金的产生,其在性质上是对合法契约的保护。
2. 构成要件
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因此其构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违约金的构成要件则主要有两个: 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 二是违约金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3. 责任主体
经济补偿金是国家法律强制的结果,其目的在于保护弱势的员工,所以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主体为企业,具有单一性,仅是企业对员工承担的一种责任,对于员工一方来见,不存在由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违约金的责任主体是双方的,在违约金责任产生时,由企业或员工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责任计算
经济补偿金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及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平均工资和连续工龄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两个主要参数。
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和方式则主要是员工和企业之间的约定。
综上所述,大家都可以看出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存在法律性质、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责任计算等的区别,正确认识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有利于减少在面临相关问题时的困扰,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上文内容还存在任何疑问或您正受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困扰,你可以致电律图进行相关咨询,专业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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