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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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1、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2、不满一年的,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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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但不能扣其工资,反而需要支付怀孕女职工相应的产假工资。那么大家知道怀孕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是多少吗?小编整理的相关文章,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产前假工资规定

1、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2、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 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二、产假工资规定(产期)

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 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 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三、哺乳假工资规定(哺乳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 收入的80%。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 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四、晚育假工资规定(晚育年龄是24周岁)

根据起将正式实施的以下简称《规定》,晚育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

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包括产前、保胎期间、生产期间以及哺乳期。每个阶段的工资标准都是不同的,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参照小编整理的内容,看看能够获得多少产假工资。如果因此与用人单位产假争议的话,可以通过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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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今年怀孕了,她在一家私有企业工作了三年了,想了解一下2017怀孕病假工资是怎么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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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假新规定
1、国家法定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产假的分类
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3、2017劳动法产假规定:晚婚晚育产假天数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女方:产假90天,晚育加30天,剖腹加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子证又加15天,总共150天
男方:7天
4、2017年二孩夫妻可延长生育假
“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不少用人单位对生育假的规定为:符合晚婚晚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可享受产假及各种奖励假合计约半年;而生育第二个孩子,只能休假98天。
对此,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二、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连续工龄lt;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2年且lt;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4年且lt;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6年且lt;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3、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怀孕假怎样写证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怀孕休假证明怎么写的 尊敬的公司领导: 由于本人怀孕并临近生产(预产期是×年×月×日),为确保生产顺利并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本人申请休产假90天、晚育假30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120天)。 休假期间本人工作由××代为接管,休假期间如有工作咨询,请致电:133××××××××。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怀孕职工产检休假规定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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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怀孕期间请假有工资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孕妇与胎儿的生命健康权,我国法律规定,怀孕期的妇女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那么在上海,处在怀孕期的女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该怎么计算? 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都严格地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生育产假的权利。除此之外,在上海,对女职工孕期的休假还有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1)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2)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都遵守并认同女职工的产假、产前检查假、产前假的相关规定。有部分企业还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提高了相关待遇。而目前关于孕妇的产前利益保障,有许多企业和员工遇到了一个难题: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长期休病假,怎么处理?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长病假,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原因的。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女职工的生育年龄普遍较大,生育风险大;城市的交通在上下班期间是十分拥挤的,人身安全风险时时刻刻存在着;孕期从事的本职工作可能存在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成长的因素,如计算机辐射等,若从事部分体力劳动也存在风险。 而就企业来说,女职工的长期病假对生产经营活动、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部分女职工从孕期的第一个月即休病假的情况。长病假员工长期不在岗,对于相关的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其岗位保留的时间约一年左右。因此对企业的人员调配、工作分配产生较大的困难。最让有些企业难以接受的是:试用期的女职工,在怀孕后立即提出休长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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