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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拿出证据证明材料、在审理期间对证据材料作具体说明等,即通常采用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特殊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就某项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如果该方当事人就该项事实举证不力,则推定提出主张方当事人主张事实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在民事诉讼当中,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是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于一些由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如打卡记录等等,则实行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举证。本文由律图小编为你整理编辑,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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