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证据材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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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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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丧葬费证据包括:运尸费、火化费、一期骨灰盒存放费凭殡葬部门的舒服单据。骨灰盒费、寿衣费依当地中等价格为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证据材料有哪些

交通事故是我们目前常常在生活中会遇到的事故之一,交通事故很有可能是小碰撞也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证据材料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哪些项目

一般赔偿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急救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二)误工费指的是为处理交通事故所用的误工费。

(三)护理费指的是受害者在抢救期间需要护理而支出的护理费用。

(四)交通费指为处理交通事故而支付的交通费用。

(五)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以常州或江苏地区为例),一级伤残计算公式是:20552元、年×20年=411040元

2、农村户口:8004元、年×20年=160080元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如手机、电动自行车、衣服等物品。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在常州地区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上述赔偿项目并不包含特殊案件的所有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亦会随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而有所改变,并且各个地区的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以当地为准。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证据材料

1、死者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能证明死者的年龄。如果死者在六十周岁以下,则死亡赔偿金按照二十年算,年龄在六十岁基础上多一年则在年份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则按照五年计算。

2、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标准。

3、死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的标准。另外还有死者的住所地以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户口,房产证等等

赔偿权利人可以比较两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选择高的作为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因为如果当事人主张不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采纳四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则需要证明后者比前者要高。如果前者更高,则不需要出具第三项证据。关于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由当地的统计部门公布。

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有关于交通事故死亡需要赔偿的问题,小编在这里建议大家还是找寻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欢迎大家委托我们律图网站为你们找寻你们当地的专业处理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帮助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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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的标准。另外还有死者的住所地以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户口,房产证等等
赔偿权利人可以比较两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选择高的作为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因为如果当事人主张不按照受诉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采纳四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则需要证明后者比前者要高。如果前者更高,则不需要出具第三项证据。关于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由当地的统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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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以常州或江苏地区为例),一级伤残计算公式是:20552元、年×20年=411040元
2、农村户口:8004元、年×20年=160080元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如手机、电动自行车、衣服等物品。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在常州地区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上述赔偿项目并不包含特殊案件的所有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亦会随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而有所改变,并且各个地区的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以当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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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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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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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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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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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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