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在外,难免发生意外,尤其在今天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的时代,交通事故的发生更是难以避免。那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了该有谁来承担呢?律图为您整理了几种特殊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1、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人
(1)受雇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雇用人承担替代责任。雇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受雇人追偿。
(2)机动车在送交修理、委托保管或者出质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擅自驾驶该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
(4)分期付款买卖的机动车由买方占有后,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买方承担侵权责任。
2、挂靠机动车的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挂靠经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由不同的主体承担责任:(一)个人机动车无偿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既不享有运行利益,又不进行运行支配的,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明知或者应知挂靠经营者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提供挂靠的,被挂靠企业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的个人机动车,被挂靠单位疏于管理致使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具有相应资质而接受挂靠,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被挂靠企业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根据有无过失确定责任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双方都有过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适当减轻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在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的赔偿责任之上,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无过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失造成自己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赔偿责任的,应当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间,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3)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扩张解释为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的,既包括对机动车造成损害,也包括对受害人本身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为社会上某些被碰瓷的机动车主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4、带驾驶员租赁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出租机动车,为光车出租。
带驾驶员的出租机动车,因驾驶员的过失导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无论是造成自己损害还是他人损害,机动车所有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机动车使用人的指示过失,造成机动车驾驶人损害或他人损害的,使用人承担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予以赔偿。机动车驾驶人有过失,机动车使用人在指示上也有过失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注: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通常是基于合伙、担保、承包等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为其提供担保。由于甲无法偿还到期的债务,丙基于为其提供担保而负连带责任,因此丙有清偿甲欠乙债务的义务,在丙清偿了欠乙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后,丙有权向甲进行追偿。
以上几种情况只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几种特殊情况,现实生活中的交通事故各种各样,在此并不能一一例举。如果您或者您的朋友发生了一些交通事故,想要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可以登录我们律图的官方网站进行咨询,相信在那里您的问题将可以尽快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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