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调解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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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法院应当认可。2、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也可以申请撤诉。
法院民事调解的内容有哪些?

在民事案例中,法院常常会让当事人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诉讼,那么民事调解中包含有哪些内容呢,民事案件调解的范围有包括哪些?下面,律图小编为您详细解说。

一、法院调解的理解

1、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法院调解适用于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可以适用法院调解;而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与执行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

(2)争议案件分为财产案件与身份案件。财产案件可以适用法院调解;而身份案件中,有关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但身份关系的解除案件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2、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法院调解的本质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案件的审判行为,而诉讼和解的本质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诉讼行为。

二、调解协议的内容

1、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法院应当认可。

2、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也可以申请撤诉

需注意的是:

(1)法院不得依职权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院的调解是由依据的,并不是当事人要求如何就如何,了解法院民事调解的内容,能帮助当事人更好的解决诉讼纠纷。如果您还想要了解其他的相关内容,请登录律图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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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4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第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六条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九条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第十五条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
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上面是你提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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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有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195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沿用至今,从管理的内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已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难以适应人口信息变动速度加快、频率加大的现实需要。加之我市还没有出台户籍管理地方性的法规,一些政策的出台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撑,也很难在户籍管理工作中有所突破。
(二)户籍管理宣传不到位。个别群众对户籍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意识到户口簿和身份证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主要表现在出生申报不及时、死亡人员注销不及时、基本信息不准确、二代身份证不及时更换等问题,为户籍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户籍管理工作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群众对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和户籍改革制度不了解、吃不透,主动参与户籍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三)人户分离现象严重。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各项民生事业快速发展,城区和中心集镇的人口吸附效应显著增强,但由此引发的人户分离现象也越来越多。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人户分离人口占全市总人口数的23.2%。由于人户两地,致使大量的人户分离人口未能纳入户籍管理工作范围,造成了户口部门与计生部门、统计部门等统计数据不一致。同时,也加大了审判机关民事案件送达、执行和公安机关对在逃人员、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的抓捕、侦破、管控工作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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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2日内将__________全部安装完毕;
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_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方签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银行递交解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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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_______建设局质监站提出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资料和手续,乙方同意在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30日内提供,并同意负全部提供责任,否则乙方每迟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万元给甲方。本条义务完成后,乙方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及______县建筑局监督站书面意见同意后由法院将______万元予以转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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