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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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茂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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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谁来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一般来说,只有与房屋物权变动有关联的当事人才有资格提出申请。如果牵涉到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应当由其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2、除登记办法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牵涉到共有的情况下应当由各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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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登记是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进行房屋登记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证明,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所以,我们需要了解房屋登记应该怎样申请,那么,申请房屋登记要注意什么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什么是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二、房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三、申请房屋登记要注意什么

(一)谁来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一般来说,只有与房屋物权变动有关联的当事人才有资格提出申请。如果牵涉到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应当由其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

(二)除登记办法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牵涉到共有的情况下应当由各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三)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登记办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当事人办理各类房屋登记应当提交的登记要件做了具体规定。申请人因申请登记类别的不同提交材料有所不同。可能包括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或房屋他项权证书、合同等登记的原因证明文件,以及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申请材料。

(四)在登记行为完成之前,申请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撤回登记申请

(五)申请房屋登记材料应尽量提供原件

当然,要求当事人申请登记时提供原件,并不是要把这些原件都由登记机构收存。如当事人的身份证,一般经登记机构查看后并复印存底即退还登记申请人。当事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的,也应保证复印的登记申请材料是真实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关机关证明当事人提交的复印的登记申请材料与原件一致。

一般来说,应当遵循“谁制作、谁证明”的原则,也就是说,原件是由哪个机关制作的,即由哪个机关确认。如当事人不能提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结婚证等申请登记材料的原件,只能由原出具该材料的机关确认。如建设单位办理初始登记时,无法提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原件,最好由规划部门确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办理登记时,规划、土地等方面的行政许可文件为城建档案馆保存,也可以由城建档案馆进行证明。确认的方式,可以开具证明,也可以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确认无异”的印章。对于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等申请人能出示而无法交存原件的资料,可由登记机构核验原件后交存该原件的复印件。

(六)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造成登记错误一般由两种情况引起,一是由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过错所导致;二是登记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骗过登记人员的审查造成的登记错误。《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适当了解房屋登记的注意事项可以在进行申请房屋登记时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而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则可以为申请房屋登记提供很多法律方面的专业帮助,帮助当事人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利。在申请房屋登记时可以就相关内容咨询律师,这样可以帮助更加顺利的申请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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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的分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2、初始登记: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后,经过初始登记才能取得大产证。
3、转移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4、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6、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什么是房屋权属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权属登记有6类: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类型的不同,房屋权属登记的办理程序也是不同的。以二手房买卖为例,在办理二手房买卖导致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买卖合同; 2、原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4、买卖双方及卖方配偶身份证; 5、卖方户口本; 6、单位存量房买卖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提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就房屋权属档案资料查询的现状而言,一般是在买卖双方去房地局办理缴税、递交过户材料时才能由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档案库中查到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一般情况下,房地局的工作人员不愿接待单个买售人在缴税前的查询行为,如果每个欲购房的个人都来查询,将会增加很大工作量,如果需要查询,还需要递交申请资料,手续相对繁琐。而依据最新通知的内容,以后其中约定的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和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都可以查询房屋的权属登记信息,包括房屋的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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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房产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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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有6类: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类型的不同,房屋权属登记的办理程序也是不同的。以二手房买卖为例,在办理二手房买卖导致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买卖合同;
2、原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4、买卖双方及卖方配偶身份证;
5、卖方户口本;
6、单位存量房买卖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提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就房屋权属档案资料查询的现状而言,一般是在买卖双方去房地局办理缴税、递交过户材料时才能由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档案库中查到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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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权属登记有6类: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类型的不同,房屋权属登记的办理程序也是不同的。以二手房买卖为例,在办理二手房买卖导致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买卖合同; 2、原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4、买卖双方及卖方配偶身份证; 5、卖方户口本; 6、单位存量房买卖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提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就房屋权属档案资料查询的现状而言,一般是在买卖双方去房地局办理缴税、递交过户材料时才能由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档案库中查到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一般情况下,房地局的工作人员不愿接待单个买售人在缴税前的查询行为,如果每个欲购房的个人都来查询,将会增加很大工作量,如果需要查询,还需要递交申请资料,手续相对繁琐。而依据最新通知的内容,以后其中约定的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和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都可以查询房屋的权属登记信息,包括房屋的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怎样解释房屋权属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权属登记有6类: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类型的不同,房屋权属登记的办理程序也是不同的。以二手房买卖为例,在办理二手房买卖导致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买卖合同; 2、原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4、买卖双方及卖方配偶身份证; 5、卖方户口本; 6、单位存量房买卖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提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就房屋权属档案资料查询的现状而言,一般是在买卖双方去房地局办理缴税、递交过户材料时才能由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档案库中查到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一般情况下,房地局的工作人员不愿接待单个买售人在缴税前的查询行为,如果每个欲购房的个人都来查询,将会增加很大工作量,如果需要查询,还需要递交申请资料,手续相对繁琐。而依据最新通知的内容,以后其中约定的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和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都可以查询房屋的权属登记信息,包括房屋的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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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2、初始登记: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后,经过初始登记才能取得大产证。
3、转移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4、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6、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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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权属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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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房产权属登记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权属登记有6类: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类型的不同,房屋权属登记的办理程序也是不同的。以二手房买卖为例,在办理二手房买卖导致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买卖合同; 2、原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4、买卖双方及卖方配偶身份证; 5、卖方户口本; 6、单位存量房买卖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提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就房屋权属档案资料查询的现状而言,一般是在买卖双方去房地局办理缴税、递交过户材料时才能由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档案库中查到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一般情况下,房地局的工作人员不愿接待单个买售人在缴税前的查询行为,如果每个欲购房的个人都来查询,将会增加很大工作量,如果需要查询,还需要递交申请资料,手续相对繁琐。而依据最新通知的内容,以后其中约定的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和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都可以查询房屋的权属登记信息,包括房屋的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怎么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权属登记有6类: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根据房屋权属登记类型的不同,房屋权属登记的办理程序也是不同的。以二手房买卖为例,在办理二手房买卖导致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买卖合同; 2、原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4、买卖双方及卖方配偶身份证; 5、卖方户口本; 6、单位存量房买卖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提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就房屋权属档案资料查询的现状而言,一般是在买卖双方去房地局办理缴税、递交过户材料时才能由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在房屋档案库中查到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一般情况下,房地局的工作人员不愿接待单个买售人在缴税前的查询行为,如果每个欲购房的个人都来查询,将会增加很大工作量,如果需要查询,还需要递交申请资料,手续相对繁琐。而依据最新通知的内容,以后其中约定的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和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都可以查询房屋的权属登记信息,包括房屋的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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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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