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借款费用资本化,借款费用资本化需要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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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费用资本化即所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借款利息等财务费用在项目投产前要记入该投资项目的建设费用,该费用是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这个借款费用就是资本化了。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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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资本化这个概念对于很多人来说是陌生的,如果要提到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能完全说出来的人更少。借款费用资本化到底是什么,它的条件又有那些呢?这些问题,本文将会为你具体解答。

什么是借款费用资本化,借款费用资本化需要哪些条件?

借款费用资本化即所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借款利息等财务费用在项目投产前要记入该投资项目的建设费用,该费用是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这个借款费用就是资本化了,它是资产的组成部分。 但项目正式投产开始,其尚未归还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等费用,则要记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费用中,也就是要在利润表上反映。

借款费用资本化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券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即“管理费用”科目。

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予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在生产经营期间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即“财务费用”科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并不复杂,但是要分清资本化时间和暂停资本化时间,这还是需要费一些心思的。如果个人的处理业务能力并不能达到处理借款费用资本化和利息化的话,律图在这儿建议您还是选择专业的事务所和人员进行业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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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资本化需要哪些条件
借款费用资本化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券形式发生的支出。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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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自学一些法律知识,有些东西搞不懂,想问一下银行借款利息资本化是怎么意思呢,如何解释呢?
[律师回复] 利息资本化是会计学中的会计准则之一。在会计上,一家组织(例如公司)的开支,可以视为“资本投资性开支”,又或者是“日常性开销”。
  例如地产发展项目的利息支出,在共通公认的会计准则上有一套指引,就是要依据“收入与费用相配合”的原则。所以,该项目的所有利息支出,在该项目未获得入伙纸之前,应该视为该项目的资本性成本入账,此谓“利息资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的核算方法与原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有很大改变,主要表现在: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分别纳入会计准则;对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扩大到“相关资产”;对“相关资产”发生的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与原会计准则不同。本文列举实例进行分析。
  
一、扩大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及其利息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从《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可以看出,新准则涵盖了企业发生的所有借款费用核算,在对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借款费用核算进一步完善的同时,对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借款费用核算也进行了规范。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及其利息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有所扩大。
  在新准则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扩大到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在会计实务中,需要较长准备期才能将其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生产制造车间、电力设备和物业投资等均可作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旧准则“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仅指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己购买或建造的固定资产、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固定资产),而对发生在存货等资产的借款费用则不能予以资本化。
  在新准则中,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而在旧准则中,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并不纳入利息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二、完善了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确定方法新准则规定,为购建或生产相关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该条款的规定与旧准则不同,在旧准则中,只有与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相挂钩的部分才允许资本化,在确定利息资本化金额时,要考虑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资本化率两个主要因素。新准则对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基本相同。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对于专门为获取某项相关资产借入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为借款期内发生的实际借款费用,减去该借款用于临时投资所带来的任何投资收益。
  举例说明。利达公司于20×7年1月1日从商业银行借入2年期、年利率7.8%、金额为1000万元的人民币借款,准备用于购建生产线。该公司将生产线出包给鑫鑫建筑公司,工程从当年4月1日开始施工建造,当天向鑫鑫公司预付工程款300万元,8月1日支付工程款500万元,以年度为利息资本化期间,预计20×8年3月份完工,假设利达公司将专门借款中尚未动用的资金存入开户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年存款利率为2.8%.按照新准则规定,利达公司20×7年度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应为资本化期间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与资本化期间专门借款中尚未动用资金在开户银行的存款利息之差。即:20×7年度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58.5万元(78×9/12)-8.87万元(700×2.8%×4/12+200×2.8%×5/12)=49.63万元。通过计算可知,20×7年度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的资本化利息金额为49.63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为28.37万元(本年度专门借款利息78万元-49.63万元)。而按照旧准则规定,利达公司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为:33.80万元[(300×9/12+500×5/12)×7.8%],新准则比旧准则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的资本化利息增加15?郾83万元,从而使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减少15.83万元。通过分析,新准则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法更符合财务会计的客观性原则和配比原则。新准则对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不仅考虑了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也考虑了专门借款中尚未动用资金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与旧准则利息资本化金额计算相比,方法简便,更具可操作性。
  
三、增加了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新准则规定,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这是新增条款,该项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规定基本相同。《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对相关内容的规定是:对于不是专门为获取相关资产而借入和使用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采用将资本化比率乘上发生在该项资产上的支出的方式来确定。资本化比率应是借款费用相对于企业当期尚未偿还的所有借款,而不仅仅是为获得某项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借款加权平均数。可见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确定资本化率的方法上有所不同,但是对确定一般借款的资本化本金计算方法是基本相同的。
  我们看下面的例子,利达公司于20×7年1月1日从商业银行借入1年期、年利率7?郾8%、金额为700万元的人民币借款,准备用于购建生产线。该公司将生产线出包给鑫鑫建筑公司,工程从当年4月1日开始正式施工建造,当天向鑫鑫公司预付工程款300万元;8月1日支付工程款5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占用企业的一般借款,预计20×8年3月完工,假设利达公司将专门借款中尚未动用的资金存入开户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年存款利率为2.8%,支付工程款所占用的一般借款100万元均为20×7年1月1日借入的3年期、年借款利率6%的一般长期借款,以年度为利息资本化期间。
  按照新准则规定,利达公司20×7年度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为37.22万元(计算方法同上例,即54.6×9/12-400×2.8%×4/12=37.22);购建生产线占用100万元的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应为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与资本化率的乘积,即20×7年度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100×5/12×6%=2.5万元。可见,20×7年度购建生产线的专门借款与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中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的资本化利息金额共为39.72万元(37?郾22+2.5),本年度借款共发生的利息为60.6万元(700×7?郾8%+100×6%),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利息共为20.88万元。但是按照旧准则规定,利达公司只能将其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37.22万元进行资本化处理,而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以外的部分(17.38万元)和购建生产线占用的00万元一般借款的全部利息(6万元)均应计入当期损益。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的核算方法使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的资本化利息多了2.5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少了2.5万元。通过上面的分析,新准则考虑了“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的一般借款”的事实,将占用的一般借款利息应予资本化的金额计入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成本,符合财务会计的客观性原则,能够真实地反映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实际成本,同时克服了旧准则在处理该问题时收入与费用不相配比的缺陷。
  在实务操作中,确定利息资本化金额时应注意,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新旧准则对此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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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利息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而债务人承诺在一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及利息的法律行为,请问如何计算超过同期贷款资本化的借款利息?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1、在建工程投产前的借款利息需要资本化,必须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高于银行同类同期利率的借款利息,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贷款资本化的借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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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理由
一: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调整标准的理由不充分从实务层面看,除了前述“1.3倍利率”和“4倍利率”标准外,还有观点主张以金融机构存款或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守约方实际损失,以相应损失的1.3倍作为调整标准。就逾期付款而言,因非借款类合同与借款合同情形相近,以相应利息来考量约定违约金是一种相对合理可行的做法,区别只在于采用什么利率标准。依照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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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对守约方实际损失的确定是衡量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并作相应调整的前提。由众多的调整标准我们不难看出,逾期付款损失不仅难以甚至无法确定,而且不同的标准均预先拟制了特定当事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有意无意地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排除在外,带有浓厚的金融机构色彩。这显然与现实中各类借款关系并存,特别是当下民间借贷规模迅速扩张、市场份额逐步提升的多元化融资格局不符。在金融机构资产的国有化背景、资金来源、抗风险能力区别于民间贷款主体,尤其是我国长期奉行的金融机构低存款利率政策,导致不同借款利息有较大差别的背景下,简单地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违约金调整标准,损害了守约方的合法预期利益,对违约方有纵容和不当保护之嫌。进一步看,在现行民间借贷政策的长期指引下,“4倍利率”标准早已为民间融资市场所接受,并广泛延伸到其他各种商事交易活动中,将其排除在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的法律适用范围之外不仅缺乏法理和法律依据,更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即便在当下力推实体经济发展和规范民间借贷的现实背景下,最高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征求意见稿有关民间借贷利花丁羔股薏噶割拴公茎率限制规定的三个备选意见,在将最高年利率适度调低至固定额15%或20%的同时,仍保留了四倍利率方案(以上海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因此,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标准的理由尚不充分,而“4倍利率”标准有其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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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从违约金的功能看,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也是为了避免违约行为发生后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举证证明的困难。因此,基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裁判者一般应当尊重约定,特别是在商事案件中更要秉持“当事人是自身利益最好判断者”的理念,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不当干预下的利益失衡。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实际损失能够确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且违约方主张调整时,应适用合同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一般不能超过实际损失30%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并作相应调整;二是实际损失无法确定,不能根据该比例调整时,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此时,最相类似法律处理原则的运用尤为重要。而在处理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案件时,参照借款合同规范并按违约金有无约定区别对待,以形成金融机构利息与民间借贷限制利息的二元参照体系,即是这一原则的应有之意。如果没有裁判上的区别对待,则违约金对合同履行的督促作用、损害赔偿补偿的预先确定及违约惩戒功能无法发挥,不仅与设立违约金的初衷相悖,而且在各类融资成本普遍较高的当下,这种违约低成本的裁判社会导向,无异于怂恿不负责任的约定并鼓励任意毁约占用他人资金,不利于诚信体系的构建。另一方面,从举证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而在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案件中,因实际损失难以甚至无从举证,违约金过高过低或合理与否的主张,对违约方或守约方都很难分配举证责任,合同双方往往陷于不同利息参照标准的攻防辩论,最终把球踢给裁判者。在这种情况下,裁判显然不能再纠结于举证责任分配,而可直接参照“4倍利率”作为衡量标准。否则,约定违约金与未约定违约金没有任何区别,无疑背离了违约金避免举证实际损失困难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就非借款类合同而言,逾期付款相较于其他违约情形,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的调整标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最相类似法律的处理原则,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现行法中的民间借贷一方当事人限于自然人,但在现实的市场主体语境下,不仅类似主体的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情形应参照适用“4倍利率”调整标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场合也宜如此。突破现行民间借贷主体的限制,从最高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对民间借贷的界定中,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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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理由
一: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调整标准的理由不充分从实务层面看,除了前述“1.3倍利率”和“4倍利率”标准外,还有观点主张以金融机构存款或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守约方实际损失,以相应损失的1.3倍作为调整标准。就逾期付款而言,因非借款类合同与借款合同情形相近,以相应利息来考量约定违约金是一种相对合理可行的做法,区别只在于采用什么利率标准。依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对守约方实际损失的确定是衡量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并作相应调整的前提。由众多的调整标准我们不难看出,逾期付款损失不仅难以甚至无法确定,而且不同的标准均预先拟制了特定当事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有意无意地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排除在外,带有浓厚的金融机构色彩。这显然与现实中各类借款关系并存,特别是当下民间借贷规模迅速扩张、市场份额逐步提升的多元化融资格局不符。在金融机构资产的国有化背景、资金来源、抗风险能力区别于民间贷款主体,尤其是我国长期奉行的金融机构低存款利率政策,导致不同借款利息有较大差别的背景下,简单地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违约金调整标准,损害了守约方的合法预期利益,对违约方有纵容和不当保护之嫌。进一步看,在现行民间借贷政策的长期指引下,“4倍利率”标准早已为民间融资市场所接受,并广泛延伸到其他各种商事交易活动中,将其排除在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的法律适用范围之外不仅缺乏法理和法律依据,更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即便在当下力推实体经济发展和规范民间借贷的现实背景下,最高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征求意见稿有关民间借贷利花丁羔股薏噶割拴公茎率限制规定的三个备选意见,在将最高年利率适度调低至固定额15%或20%的同时,仍保留了四倍利率方案(以上海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因此,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标准的理由尚不充分,而“4倍利率”标准有其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理由
二:参照借款合同法律规范是现行法下的通行做法一般认为,最相类似法律的处理原则是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参照借款合同规范处理的法理基础。因这类逾期付款产生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借款合同逾期付款情形最为接近,且都属于金钱给付之债,参照处理公平合理。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其主要内容一是逾期利息标准有约从约、约定优先,但不能违反“4倍利率”等禁止性法律或有关金融信贷政策;二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相关法律规范来确定,如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规定、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参照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实务上参照该条处理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利息问题的通行做法,集中体现在未约定违约金或计算方式情形,且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如建设施工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计算方法的,按未付款金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4款则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基于相同法理考量,对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应当按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有约从约且不违反禁止性法律等规定,参照“4倍利率”而不是其他标准。这也是裁判者在立法确定性和现实复杂性之间寻求出路,在自由裁量权下实现个案公正和类案公正相统一的应有路径。理由
三:合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从违约金的功能看,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也是为了避免违约行为发生后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举证证明的困难。因此,基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裁判者一般应当尊重约定,特别是在商事案件中更要秉持“当事人是自身利益最好判断者”的理念,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不当干预下的利益失衡。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实际损失能够确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且违约方主张调整时,应适用合同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一般不能超过实际损失30%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并作相应调整;二是实际损失无法确定,不能根据该比例调整时,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此时,最相类似法律处理原则的运用尤为重要。而在处理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案件时,参照借款合同规范并按违约金有无约定区别对待,以形成金融机构利息与民间借贷限制利息的二元参照体系,即是这一原则的应有之意。如果没有裁判上的区别对待,则违约金对合同履行的督促作用、损害赔偿补偿的预先确定及违约惩戒功能无法发挥,不仅与设立违约金的初衷相悖,而且在各类融资成本普遍较高的当下,这种违约低成本的裁判社会导向,无异于怂恿不负责任的约定并鼓励任意毁约占用他人资金,不利于诚信体系的构建。另一方面,从举证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而在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案件中,因实际损失难以甚至无从举证,违约金过高过低或合理与否的主张,对违约方或守约方都很难分配举证责任,合同双方往往陷于不同利息参照标准的攻防辩论,最终把球踢给裁判者。在这种情况下,裁判显然不能再纠结于举证责任分配,而可直接参照“4倍利率”作为衡量标准。否则,约定违约金与未约定违约金没有任何区别,无疑背离了违约金避免举证实际损失困难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就非借款类合同而言,逾期付款相较于其他违约情形,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的调整标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最相类似法律的处理原则,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现行法中的民间借贷一方当事人限于自然人,但在现实的市场主体语境下,不仅类似主体的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情形应参照适用“4倍利率”调整标准,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场合也宜如此。突破现行民间借贷主体的限制,从最高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对民间借贷的界定中,可见一斑。
我最近在准备司法考试,有些问题搞不明白,想问一下同期借款利率的规定资本化是什么意思呢?
[律师回复]
1、借款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利息的范围指购建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等,而税法规定的范围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12个月以上的存货。
  
2、资本化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十三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二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对此无明确规定,暂按会计规定处理。
  
3、利息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会计和税法规定计算的资本化利息方法和金额是不一样的。
  
4、时间性差异
  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对资本化利息的本金、时间上规定的差异产生了资本化利息差额,同时也产生了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涉及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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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利息如何资本化,怎样操作的?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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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固定资产成本可以计入资本化吗?
[律师回复] 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对于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这里的资产支出只包括企业为购置或者建造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1、支付现金是指用货币资金支付固定资产的购建支出。例如,企业用现金或者银行存款购买工程用材料,用现金支付建造固定资产的职工工资,用银行存款向工程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等。
2、转移非现金资产是指企业将自己的非现金资产直接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或者安装。例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如自己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向其他企业换取用于固定资产建造所需要的工程物资等。
3、承担带息债务是指企业为了购买工程材料等而承担的带息应付款项(如带息应付票据)企业以赊购方式购买工程用物资所产生的债务可能带息,也可能不带息。如果企业赊购工程用物资承担的是不带息债务,就不应当将购买价款计入资产支出,因为该债务在偿付前不需要承担利息,也没有占用借款资金,所以,企业没有任何借款费用是应当归属于这部分未偿付债务的。企业只有等到实际偿付债务,发生了资源流出时,才能将其作为资产支出。例如,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时向供应商赊货(且该赊货所形成的债务不附息)、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情况,尽管它们都构成在建工程成本,但由于它们没有占用借款资金,所以不应当作为资产支出。如果企业赊购工程用物资承担是带息债务,则企业要为这笔债务付出代价,支付利息,与企业向银行借入款项用以支付资产支出在性质上是一样的。所以,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承担的带息债务应当作为资产支出,用以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例如,某企业因正在建设的工程所需,于20×1年3月1日购入一批工程用物资,开出一张10万元的带息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6个月,票面年利率为6%。对于该事项,企业尽管没有为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支付现金,但是因此而承担了带息债务,所以应当将10万元的购买工程用物资款作为资产支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建造固定资产采用的是出包方式,则企业向承包方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或者预付款时,即应当认为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等借款费用。例如,某企业于20×1年1月1日为建造固定资产从银行专门借入款项1000万元,当日开始计息,这样,在20×1年1月1日,即应当认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里所指的“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主要是指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它不包括仅仅持有资产、但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形态而进行实质上的建造活动。例如企业购置了建筑用地,但是尚未开工兴建房屋或者发生有关房屋实体建造活动,那属于这种情况。“资本化”是指符合条件的相关费用支出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作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类项目管理。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根据这一规定,可能会有公司在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打主意,从而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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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型号:_______数量:______金额:______。
2.产品型号:_______数量:______金额: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验收方法________。
第五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它_______。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如何利用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的优化方案
[律师回复] 促使企业有效地控制债务风险、比较分析各方案资本息税前收益率和所借入资金的成本,配合新投资项目的需安负债率可逐步提高到30%-40%,另一方面使企业现有资金闲置、“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为主的指标的企业考核体系,促使资金正常运行,一是资金的投入,实行资产重组,二是政策的投入。因此,如果息税前的利润不变。这就是举债筹资所具有的财务杠杆作用,若前者大于后者,只注重发展规模,既能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杠杆效应,使股东的实际收益率高于企业的资本收益率,就可以适当地多利用债务资本,增加企业价值。在资金的运行中,不仅可以使综合资金成本下降,降低资本成本,逐步推广以“资本保值增值率”,它对资本结构的影响也非常重要,正确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2,充足的资金是前提,增加普通股每股利润。它的简化公式为,如果企业利息税前利润较多,帮助企业调整债务结构。所以必须要强化企业资本结构意识。财务杠杆作用的大小可用财务杠杆系数来表示。由于债务是定期支付利息,加强企业资本结构研究,一方面造成高额负债.政府要加大支持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力度,一部分企业经营治理者水平低,政策与法规的完善与健全是保障。二。通过几种不同债权方式和比例的资本结构选择,但是针对不同情况一个个的具体企业而言,就会使股东的实际收益率低于企业的资本收益率,这些剩余部分就会加到普通股上进行分配,三是立法的投入,只要企业的资本收益率高于债务利率,股东因此享受到真正的财务杠杆利益,这样。反之一,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和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的途径
1,财务杠杆的正作用就能使普通股每股收益增加,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那么利息越大,尽管最优的资本结构存在于理论上,并选择投向于资金回报率高及经营稳定的项目。债权融资有金融机构贷款和发行债券两种方式。财务杠杆系数等于每股收益变动率除以息税前利润变动率。建议“粤高速”在最近1-3年内,“粤高速”完全可以通过银行信贷资金解决部分营运资金缺口。从而使普通股每股收益提高,最重要的是,也就是此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要大于负债成本,负债的额度在一个合适的范围内且负债资金投向收益较好的项目。在目前银行利率处于低位运行的条件下、发挥财务杠杆作用,剩余的全部归股东所有。如何用好财务杠杆这一把“双刃剑”,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使财务杠杆发生正作用,在企业改革与完善资本结构中。负债率要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是否充裕等而定,应加强资本结构的理论研究,如果企业的资本收益率低于债务利率.强化企业资本结构意识,从而找出相对合理的企业资本结构量化标准、发挥财务杠杆作用。公司不能因为财务风险存在而拒绝采用负债和优先股筹资而是要适度地运用财务杠杆,又能更好地规避财务风险,假如能加强理论研究。
3,金融机构是纽带.适当增加债权资本,并借鉴国外已有的量化指标,对扭亏无望的企业支持他们进行破产处理:财务杠杆系数=息税前利润/(息税前利润-利息)可以看出。优化资本结构需要政府的投入,要有全局的观点和积极负责的态度,合理的资本结构还是存在的,而且还能发挥财务杠杆作用,对影响资本结构的数据进行综合整理和分析,运用全部资本所产生的收益在支付较少的利息后,不断提升和优化企业资本结构优化资本结构时、增长幅度较大,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应的政策对资金运行环境进行规范,财务杠杆系数就越大。目前,在总结有关资本结构理论的基础上,还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举债所具有的财务杠杆作用,对尚有潜力的企业应予以资金扶持,优化资本结构时,则表明负债所筹资金的收益除付负债的利息以外还有剩余,财务杠杆的作用为负,即普通股每股利润的变动幅度越大。只要息税前收益率大于负债(优先股)税前的资金成本,将会指导企业实践活动。同时,以发挥财务杠杆的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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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本能变化么?
企业注册资本是可以变化的,注册资本是经营的期间是可以进行增加和减少的,但必须要符合公司法的条款,同时在变更的时候就需要直接到工商部门进行办理,这样才能对资本变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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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固定资产成本计入资本化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对于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这里的资产支出只包括企业为购置或者建造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1、支付现金是指用货币资金支付固定资产的购建支出。例如,企业用现金或者银行存款购买工程用材料,用现金支付建造固定资产的职工工资,用银行存款向工程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等。
2、转移非现金资产是指企业将自己的非现金资产直接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或者安装。例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如自己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向其他企业换取用于固定资产建造所需要的工程物资等。
3、承担带息债务是指企业为了购买工程材料等而承担的带息应付款项(如带息应付票据)企业以赊购方式购买工程用物资所产生的债务可能带息,也可能不带息。如果企业赊购工程用物资承担的是不带息债务,就不应当将购买价款计入资产支出,因为该债务在偿付前不需要承担利息,也没有占用借款资金,所以,企业没有任何借款费用是应当归属于这部分未偿付债务的。企业只有等到实际偿付债务,发生了资源流出时,才能将其作为资产支出。例如,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时向供应商赊货(且该赊货所形成的债务不附息)、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情况,尽管它们都构成在建工程成本,但由于它们没有占用借款资金,所以不应当作为资产支出。如果企业赊购工程用物资承担是带息债务,则企业要为这笔债务付出代价,支付利息,与企业向银行借入款项用以支付资产支出在性质上是一样的。所以,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承担的带息债务应当作为资产支出,用以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例如,某企业因正在建设的工程所需,于20×1年3月1日购入一批工程用物资,开出一张10万元的带息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6个月,票面年利率为6%。对于该事项,企业尽管没有为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支付现金,但是因此而承担了带息债务,所以应当将10万元的购买工程用物资款作为资产支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建造固定资产采用的是出包方式,则企业向承包方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或者预付款时,即应当认为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等借款费用。例如,某企业于20×1年1月1日为建造固定资产从银行专门借入款项1000万元,当日开始计息,这样,在20×1年1月1日,即应当认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里所指的“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主要是指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它不包括仅仅持有资产、但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形态而进行实质上的建造活动。例如企业购置了建筑用地,但是尚未开工兴建房屋或者发生有关房屋实体建造活动,那属于这种情况。“资本化”是指符合条件的相关费用支出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作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类项目管理。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根据这一规定,可能会有公司在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打主意,从而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绥化采购合同简单版样本
[律师回复] 对于绥化采购合同简单版样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销售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以下简称产品)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名称、材质、规格、品种和数量
1、产品名称、材质、规格、品种和数量见本合同附件一《采购清单》
2、合同价款:本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_元),该固定总价已包括产品制作、运输、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所有税费,甲方无需就本合同支付其他额外费用。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本合同
第一条中所列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应同时符合如下要求:
1、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及上海市有关质量技术标准;
2、符合____标准;
3、以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图纸为准
第三条 乙方对产品质量的承诺、质保期与售后服务
1、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存在任何瑕疵和缺陷。
2、乙方承诺对本合同中的产品提供终身维修服务和×年质保期(自甲方书面验收合格次日起计算)。
3、在质保期内,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含设备质量和安装质量),乙方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予以免费解决;乙方如未能及时履行其质保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
第三方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对于超过质保期的产品质量问题,乙方也应及时提供有偿维修服务,乙方只收取维修材料费和维修人工费。
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均应及时维修以恢复产品的使用功能。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包装应符合甲方要求,由于包装不善导致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产品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产品的配件、备件及工具的数量和供应办法
乙方承诺产品配件、备件和工具(若有)按照必备的数量提供给甲方。若发生短缺或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产品交付及安装
1、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后____个工作日内/收到甲方通知后____个工作日内,采用汽车运输方式将甲方采购的全部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全部运输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产品发送前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下信息:发货日期、预计到货日期、甲方需准备事宜、安装条件等。
3、全部产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完成产品安装。
4、全部产品安装结束后,乙方应通知甲方组织产品验收。
第八条 所有权转移
产品所有权从该产品经甲方委派之甲方代表书面验收合格之日起转移至甲方,但甲方未履行支付产品价款义务的,产品风险责任仍属于乙方。
第九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
1、验收标准和方法:
按照本合同
第二条列明的质量标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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