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会当作一种证据使用,这个时候就需要对该认定书进行相关审查。那么司法人员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的时候,需要遵守哪些原则呢?律图小编为您做具体介绍。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应当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加以审查判断是证据使用的必然要求。1992年12月1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有经过审查确认,才能依法确定其证明效力。人民法院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要遵守如下原则:
(一)全面审查的原则
1.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
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
3.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
(二)质证原则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赖以成立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无误,才能评判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不对等原则
控辩双方在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控诉职责,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须提供支持责任认定成立的证据。
综上可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审查的时候需要遵循三个原则,具体是全面审查原则、质证原则以及不对等原则,详细内容还请各位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小编就不赘述了。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具体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