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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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业。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人的宴请和礼品。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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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成为司法鉴定人,那么就必须要取得相关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然后才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关于司法鉴定人,很多人都想了解其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下面,就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了解一下有关内容吧。


司法鉴定人是为解决案件中遇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接受聘请而加入到诉讼中的,是诉讼参与人的一种。鉴定人从事鉴定活动时,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对此主要把握的要点是:

其一,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掌握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本案的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二,可以要求参加勘验等与鉴定有关的活动。

其三,在鉴定过程中,如发现送交鉴定的资料不充分或不符合要求,不能作出可靠的结论时,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其四,有权独立出具自己的鉴定结论,对侵犯鉴定诉讼权利的行为,可以提出控告。

其五,鉴定人在委托人提出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时,可以拒绝鉴定。

同时,鉴定人在诉讼中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是按鉴定要求出具客观真实的鉴定书,在出现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时,依法申请回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鉴定人要按时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有关人员的询问,但可以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11月16日)

第七条 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 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

第十四条 鉴定人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3月27日)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如果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决定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协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14年3月21日)

第一百一十三条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除外。宣读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审判长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和辩护人也可以申请审判长向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鉴定人回答询问后,审判长宣布鉴定人退庭。鉴定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⑥《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1980年5月7日)

第五条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象,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四)严格保守秘密。

⑦《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第65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获得执业报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 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二)依法主动回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很多法律法规当中都有关于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也就是律图小编在上文中具体阐述的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更多司法鉴定人的知识,你可以到律图网站进行详细了解。律图你身边的好帮手,有法律问题就找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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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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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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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旅行社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 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 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 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 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非婚生子女有哪些权利义务 1、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其姓名由其生父母确定;当非婚生子女有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 2、生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生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3、生父和生母对非婚生子女都有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生活费是指满足自己衣食住行等方面需要所必要的金钱或生活物品;教育费是指接受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学费、杂费等。 生活是指能够单独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满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全部需要,即使已经年满18周岁但还在继续在学校就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生活的,父母仍然要承担提供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义务。在非婚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尽管其不是婚生,但与声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可否认,对生父母的遗产有与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因其非婚生而限制或剥夺其继承权。 如何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这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有效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确认其身份,也就是确认谁是其生身父母。只有确认了他们的身份,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户籍登记,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去派出所上户口。在户籍册中载明其生身父母。 2、父母在社会上公开承认。 3、父母就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去公证处做公证证明。 4、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生父或生母是谁。比如,书信、遗嘱、音像材料等载明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 当生父或生母拒绝承认亲子关系时,可以通过亲子鉴定的方法确认其生父母。亲子鉴定是运用高科技手段,通过对比遗传基因来确认血缘关系的一种手段,准确率很高,已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并为司法实践所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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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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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证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一、?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受人民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就了解案件事实向人民作出的陈述,是证人证言。 (一)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3、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时,有权要求人民给予法律保护。 4、有权要求人民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5、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二)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 1、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2、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㈢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二)在可否替代上,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既不能由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 (三)在能否回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 (四)在询问规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鉴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 (五)在发表的意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 (六)在出庭义务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
鉴定部门鉴定人包含什么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鉴定部门鉴定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鉴定部门的工作都尤为重要。特别是专业的鉴定人员,其专门的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帮助完成复杂案情的调查,分析,给出科学的结论,有助于对案件审理和法庭给出正确的判决结果。
那么案件中担任鉴定的人有怎样的权利,又要履行怎样的义务呢?首先在不论是在民事还是刑事案件上,鉴定人都是有权利来对和自己鉴定有关的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解。譬如进行伤情鉴定的当事人,在进行鉴定的时候有权要求其将当时纠纷或者受伤的具体情况进行阐述,并且有权对伤情治疗过程中的资料进行查看。必要时候鉴定人可以经过的许可根据鉴定的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问题,来协助鉴定工作。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发现鉴定所需的材料不够充分和具体,并且缺少必要的条件来满足鉴定结论的给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如果相关单位不能对其做出反应和及时的材料补充,鉴定人有权将鉴定停止。
在鉴定中鉴定人有权收取合乎法规的费用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协助鉴定工作。但是也具备着必须履行的义务。首先就是要真实,依法的将鉴定结论给出,并且涉及到隐私等问题做到保密,鉴定人需在要求出庭作证时亲自接受有关人员的发问并对自己参与的鉴定的理由和根据进行说明,遵守秩序和纪录,服从审判程序。这就是担任案件鉴定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
注意事项:
同一案件有几个鉴定人共同鉴定,如果他们鉴定结论一致的,可以共同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应当分别作出鉴定结论。人民对于不同的鉴定结论,应当对照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或者重新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七条 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 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兵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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