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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本公司员工,因下列第 项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本公司决定于 年 月 日起与该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2)因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出现。
(3)根据《劳动法》第 条第 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4)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二、劳务关系的解除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而不是劳动者认为的仅仅是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因此,既然公司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主动出击,依据上述理由,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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