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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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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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并细分为甲等和乙等,具体如下: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何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并不是所有发生在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纠纷都叫做医疗事故,想要将一个事故认定为医疗事故的话,那么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条件。而这其中又分为了一级、二级等等级别的医疗事故,那么究竟何时才是构成一级医疗事故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何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一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二是由于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三是由于病人和家属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二、医疗事故构成犯罪谁承担责任

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和政治权,而且还可以限制和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于剥夺其生命。犯罪必须具备的四个构成要件之一是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分自然人主体和法人主体两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是一个脑力与体力、知识与经验、情感于意志等诸因素相统一的有机体。法人是以自然人为基础组成的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它有自身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法人作为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是法人这个有机整体的犯罪。除了人们熟悉的自然人犯罪,我国刑法还有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法人刑事责任的实现包括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基本形式。单罚制是指在法人实施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处罚法人组织本身,只处罚法人的代表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是指在法人实施了犯罪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仅处罚法人本身,而且处罚法人的代表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为法人与自然人在属性上的差异,所以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法与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法并不相同。法人只能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人员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其行为特点是,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一般指《条例》第4条规定的一级和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刑法所讲的医务人员应当是指《条例》第55条规定的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

一个行为只有符合了上述五方面的条件,那么才能认定为是一级医疗事故。此时,才需要进行相应的医疗事故鉴定,然后追究相关医护人员的责任,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向律图网站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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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并细分为甲等和乙等,具体如下: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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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什么是级级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该怎样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的区域卫生规划来统一规划确定。
二、医院分级与分等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
一、
二、。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病床数在一百张以下)。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病床数在101—500张之间)。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病床数500张以上)。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甲、乙、丙三等的划分是按技术水平、医疗条件、管理水平等的差别而定,检查时以千分制打分。按分数高低来划分甲、乙、丙三等。)其中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十等。(实际执行中,一级不分等)。各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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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机构是否是医疗机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执业人员资格方面。1)美容医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②具有从事相关临床科学工作经历;即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③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④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F列条件:
①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②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③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执业规则方面。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项目。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属于医疗机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执业人员资格方面。1)美容医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②具有从事相关临床科学工作经历;即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③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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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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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构成
构成是因为医务人员由于明知道患者的身体状况,没有及时医治又或者是还是一意孤行将错就错下去。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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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下您关于四级医疗事故是否构成伤残的,我家公的脚不舒服去医院烂误诊了几时治疗我想知能构成伤残?谢谢
[律师回复]
一、四级医疗事故的评定标准
四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的延误治病时机,病情加重,延长治疗时间,对患者造成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造成器官功能方面的障碍,愈合尚好,不影响劳动能力;或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过多的经济损失者。
例如某医师,在为一患有胸腔积液的患者施行胸腔闭式引流手术时,手术前未对手术中所用使用的手术器械进行详细检查,以致在手术中将金属吸引器抽口掉入患者胸腔内。发现后虽及时开胸寻找异物,患者手术后恢复也良好,但由于手术医师工作上的疏忽,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痛苦和经济方面的损失,延长治疗时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
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显然,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或法院判决提供了处理的依据,充分体现了不违法不承担责任,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份额的原则。
医疗事故中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是指甲级甲级医疗事故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戊等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第五十条)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 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 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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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三级医疗事故的情形为哪些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面部轻度毁容。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平方厘米。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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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医疗责任吗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责任分几种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一、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新的《条例》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法。  
二、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的犯罪。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认为:  
1、“医务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  
2、“严重不负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只需给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预见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而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或过于草率,连这种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医疗事故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  
4、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  《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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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行为人-医疗人员,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包括失职和技术过失。前者构成责任事故,后者构成技术事故。有损害结果。即当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之情形发生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若医疗人员的过失仅导致病人病情延误恶化、精神伤害痛苦、财产损失,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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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二级医疗事故的医疗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第二十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2、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 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级医疗事故和二级医疗事故的区别
[律师回复]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 1.双上肢功能全废。 1 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 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 4.双足截肢。 1 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者。 1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 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 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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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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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一级医疗事故与二级医疗事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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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与二级医疗事故的区别
[律师回复] 二级医疗事故和一级医疗事故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 1.双上肢功能全废。 1 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 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 4.双足截肢。 1 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者。 1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 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 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怎么赔
[律师回复] 如果已经判定为医疗事故,而且伤残鉴定为六级伤残,那么员工即可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主要包含医疗费、住院期间生活费、误工费以及伤残赔偿等。赔偿项目说明如下: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四十。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维修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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