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书的特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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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行为;交通事故认定必须由具有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作出。

交通事故鉴定书的特征有哪些

交通事故出现之后,相关部门会立即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然后对车子进行鉴定之后会出具一份交通事故鉴定书,法院也会根据这份鉴定书来判决,那么交通事故鉴定书的特征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交通事故鉴定书的特征:

一、客观性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亦称为真实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分析的结果做出的责任认定书,虽然遵循事故现场的客观实际情况,但最终是由交警人员根据自己交通背景知识做出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人为主观因素。但是,这并不排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客观性。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的分类上属于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同样是由具有专业背景知识的鉴定人员根据客观实际做出的专业性结论,虽然存在人为因素,但并不干扰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排除人们的主观意志干扰是强调在已发生的案件事实中,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鉴定结论中加入的人为因素是在事件结束之后,因此,从时间点上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破坏作为证据的客观性。

二、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客观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针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当事人作用的大小,通过现场勘查、成因分析等手段,明确当事人各方责任的行政处罚文书。所以说,交通事故是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果,交通事故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因果关系的关联性。

三、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交管部门街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或,应立即赶往现场,救助伤员、展开现场调查、收集证据、维护现场秩序和追捕肇事逃逸人员等,一切证据的来言都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体现其合法性。

交通事故鉴定书的特征一共有三个,即上文中介绍到的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若是大家在交通事故鉴定书方面还有法律疑问,建议你尽早来电咨询一下我们律图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法律问题,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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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抢劫罪怎么判刑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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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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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不正当性的基本依据,也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规定体现了经营者从事市场竞争所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如果与此相反,经营者以欺骗、假冒和妨碍为手段,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为代价,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这种行为就是不公平和不正当的,它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禁止的行为。因此,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正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这种不以商业道德为基础的竞争,会破坏市场的竞争机制,直接影响企业的创新动力,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经营者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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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市场竞争为目的,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适用于经营者在市场上所有的违法行为,而只适用于那些在违法经营者和受害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违法行为,即他们往往是同类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提供相同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是保护正当竞争者和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危害后果上所表现出的一种特征。就整体而言,任何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相对于市场中的其他诚实竞争者而言都是不公平的,他人应得的商业利益无不因此受到损害。而具体到每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它都意味着损害或可能损害某一特定竞争者的利益。比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都直接构成对商标专用权人、商业秘密合法拥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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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伤特征有哪些?
交通事故损伤特征有:致伤因素多、致残率高、确认难度大等,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的伤残情况,其伤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是非常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基于实际的情况来进行伤残鉴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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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强奸罪的犯罪特征有哪些,犯罪特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罪怎么立案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的。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妇女或者奸淫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延伸知识:罪犯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具备的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犯罪是以暴力手段压迫被害女性的反抗,从而达到奸淫对方的目的。因此,在的过程中,很容易就造成了被害女性的身体伤害。此时,行为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根据伤害情况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罪民事赔偿标准的内容,还请你到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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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亲戚因为猥亵儿童现在被儿童的家人起诉了,被判刑了,法条竞合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法条竞合与法规竞合、法律竞合三个称谓之间,有时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有时是在相区别的意义上使用的(注: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者,如有的学者认为,法条竞合是指刑事法律规范内容的表现形式的竞合,而法律竞合是指刑事法律规范内容即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制裁的竞合。〔1〕笔者认为,是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这几个称谓不很重要,关键的是首先要明确,在罪数论或竞合论(注:在中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无“法条竞合犯”的称谓,而只有“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的概念。这是因为,中国刑法学者普遍认为,法条竞合是揭示刑法不同条文(款)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涵外延上有重合交叉关系的一个概念,说明的是刑法分则体系的某种特殊结构,法条竞合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但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任何犯罪形态都是一种法律现象,最终都要涉及适用法条定罪量刑的问题,法条竞合犯说明实际发生的犯罪行为,如果具体触犯相互竞合的法条,是从动态的角度揭示刑法分则内部条文的实际联系(姜伟.犯罪形态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P402-403)。因此,“法条竞合犯”范畴的提出具有积极意义,在罪数形态中研究法条竞合犯也是十分必要的。)中所要研究的是不同法条之间的竞合问题,其研究对象不包括数个法律或法规的竞合。至于不同法条是否在同一个刑事法律之中,在所不问。当然,比较而言,在罪数论中使用“法条竞合”一词比使用“法规竞合”、“法律竞合”更为科学合理。
专利法律特征有哪些,哪些是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权是由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抢夺罪的主要特征和主要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夺罪的性质特征是怎样的 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必须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例如:房屋,土地,公路,电力都是无法夺走的,不能成为抢夺罪侵犯的对象。但与不动产可以分离之物,例如:住宅的门窗,田地上的果实,仍可成为抢夺罪侵害的对象。刑法对抢夺另有特别规定的对象,如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公然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第280条规定的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的”;第329条规定的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375条规定的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第438条规定的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因所侵犯的客体各有不同,所以应按规定分别定罪处刑,不属于本罪侵犯的对象。 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 (1)必须是公然夺取。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公然,主要是针对财物持有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广众之下,“飞车抢夺”行人的挎包,手机等,或抢夺商场营业柜台上摆放的商品,可谓是公然抢夺。犯罪嫌疑人闯入他人住宅,面对房主一人在家,夺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机,或者深夜在僻静的小巷内抢走一妇女的挎包,虽然无旁人在场,也是公然抢夺。因此,抢夺以当着持有人的面进行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时候,即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别人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 (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抢劫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如果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例如,有的下岗职工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的猪肉,大米等物品,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罚。有的出自寻衅滋事的动机,抢夺他人的眼镜,头饰,帽子等,数额不大,固然也不能定为抢夺罪。 另外,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诸如:为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误认他人之物为己物,或者有权取得之物,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碍而公然索取的;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 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犯抢夺罪的法定刑: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3至10年;10年至无期徒刑。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所称的“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携带凶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造成被害人不敢进行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犯罪嫌疑人往往因携带凶器而,进行抢劫。一旦被害人反抗,或者在被公安干警抓捕时,或者被见义勇为的人民群众制止时,犯罪嫌疑人则会使用凶器,因此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力作后盾的。由于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抢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对他人的人身也构成了威胁,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并且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中国刑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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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伤特征有哪些?
交通事故损伤特征有致伤因素多、致残率高及确诊难度大等。伤情复杂在交通事故中,致伤过程复杂多变,可能发生撞击、碾压、挤伤、燃烧、爆炸等一系列伤害,作为受害人,应当做伤残鉴定,只有经过 这个环节,才能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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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堂哥想要将自己的房子拿去银行做抵押,贷款买另外一套房子,抵押合同特征是什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一) 抵押权(Pledge)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合同特征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我姐姐在民间借贷借了一笔钱,现在对方催着他还高利贷,民间借贷的四项风险特征是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性的民间融资活动,对于激活民间资本、改善民间资本流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民间借贷引发犯罪的情形越来越多。笔者对山东省聊城市2011年至2013年由民间借贷引发的刑事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
2010年以前,聊城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民间借贷引发的刑事案件数量不多。2010年起诉案件仅为3件7人,但自2011年起,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金额逐年增加,总量较大。2011年至2013年,分别受理6件11人、9件20人、15件27人,涉案金额分别为近7000万元、11亿元、42亿元。2012年,因民间借贷引发命案3件,由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等犯罪不断增多。
原因分析
诚信体系缺失,道德规范尚未形成。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失信的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过低,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致使恶意欠债现象时有发生。
投资渠道缺乏引导,投机逐富心理驱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闲散资金日趋增多,投向实体经济收益慢、风险大,投入银行利息低、贬值率高,相关部门对民间资本投资缺乏有效引导,为“高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机会。
监管不力,法律规范缺位。目前除了无资质的各种民间借贷“组织”外,借贷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众多。对于民间借贷,国家只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并没有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制裁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通过诉讼解决周期长、执行难。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下落不明,逃债现象增多,通过诉讼,权利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而直接拘禁、威吓债务人可能见效更快。因此,在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中,多数嫌疑人在有借条的情况下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选择使用暴力手段逼迫对方还债。
预防措施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完善管控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效防范风险。
拓展投资渠道,加强监管防控。政府部门应拓展合法渠道引导民间资金规范合法释放,为民间资本提供规范有序的投资平台;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的贷款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妥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息中介、典当行等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
完善矛盾化解机制,强化打击合力。充分发挥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调解和化解纠纷的作用,努力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司法机关要加强执行力度,加快办案节奏,简化司法程序,使民间借贷纠纷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成为首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长期有效的协作机制,通过合理分工、信息共享、形成打击合力,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上升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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