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刑罚处理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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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处罚上的态度是从宽处理,只在一些特别严重的案件中才会采取刑罚措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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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青少年犯罪处罚都是比较特殊的,往往处罚的比较轻。而在我国同样是如此。究竟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刑罚是如何规定的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我国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处罚上的态度是从宽处理,只在一些特别严重的案件中才会采取刑罚措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真正体现《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的“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从体恤宽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探索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青少年犯罪采用非刑罚化方式,也就是放弃刑罚,采取宽松的处分方式。非刑罚化处理就是有针对性地免除青少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二、结合我国社会实际状况和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非刑罚化处理的青少年犯罪包括:

1.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

2.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对于能够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扩大性作为相对不起诉处理,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方法。

三、常用的非刑罚化处理方法包括:

1.家庭管教。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多与家长疏于管理和教育有密切关系。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家长加强对青少年的管束和教育,并定期向专门机构报告,以促使违法犯罪青少年悔改向善、自救自新。

2.工读教育。工读教育是我国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它集控制与矫正两种职能于一体,是对问题青少年进行矫正教育的有效方法。

3.社会帮教。司法机关可以要求青少年犯罪人所在的学校、单位、街道或乡镇组织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的帮助教育,采取有效的措施,协助专门机构做好对青少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对在校学生、有工作单位的青少年犯罪人的帮教工作以学校、单位为主;对辍学或闲散在家和外来人员中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帮教工作以居住地街道或乡镇为主。

4.社区服务。可以要求非刑罚处理的青少年犯罪人在指令的场所完成一定量的公益劳动,使之在劳动中得到帮助和受到教育。

我国在青少年的处理上是结合刑罚与非刑罚措施相结合,以非刑罚措施为主,在刑罚上采取慎用和从宽原则,以达到挽救、教育、感化青少年的目的。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24周岁的青年人犯罪,由于这段期间的青少年身心方面发育尚不够成熟,因此要是其涉嫌刑事犯罪的话,法律是从宽处理的。尤其是对未成年人,采取的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措施。律图为你整理本文,希望能为您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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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刑罚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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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法律规定如何处罚
1、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2、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3、对于能够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扩大性作为相对不起诉处理,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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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请问青少年犯罪都有哪方面的内容,我想了解一下青少年犯罪展厅会怎样处理青少年犯罪,谢谢
[律师回复]
1、从属性犯罪。
  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 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奸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例如17岁的骆某在与成年人李某所进行的盗窃活动中,一次又一次的充当“放风”的角色,事后未得任何赃物,但仍心于情愿地去做,仅因为李某平时给他买两碗面条,在他不顺心时说两句安慰的话。为了这个简单的原因,骆某甚至两三个月回家,与李某吃住在一起,连续做案十余次。
  
2、团伙性犯罪。
  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 “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例如徐某等四人合伙抢劫一案,除徐某外其余三人都是在校学生。先是由徐某提出去打某某,在打人过程中又由徐某提议发生了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三名学生被捕入狱后,很是后悔,认识到不该和徐某这样的人混在一起。
  
3、报复型犯罪。
  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在校生雷某在自己和同学遭到社会流氓殴打,并被抢走钱物,自己 学校、,派出所报告又未得到及时处理后,出于一种报复心理,去打别人,抢夺别人财物和,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毁了自己的前程。再例如17岁的卢某上学时被校警殴打,虽然学校及时进行了处理,但卢某认为处理不当,辍学后,携带木棍,到校将校警打伤。
  
4、冲动型犯罪。  
  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例如17岁的杀人犯赵某,由于骑车与他相撞,在遭到殴打和辱骂后,失去理智,掏出随身所带的水果刀,连砍数刀,致人死亡。被判无期后,深感后悔,希望用自己的例子教育别人。
  
5、无知型犯罪。
  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甚至入狱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例如抢劫犯胡某骑车与他人相撞,要求赔偿未得逞后,就强行抢走他人钱物,并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行为,再例如抢劫犯李某认为找别人要点东西,不给打两拳没什么大不了的,甚至认为自己是正大光明的找人要,又不是偷偷摸摸地去偷,怎能算犯罪。此外还有一部分青少年由于对性生理方面的知识不了解,出于对性神秘的向往而走上犯罪道路,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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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强奸罪如何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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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比例是多少,我国青少年犯罪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就其词义而言。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有学者认为、犯罪学概念,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其理由在于。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故而指出。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有学者提出。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笔者对此予以赞同,“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从实证的角度,13。这种定义。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青少年犯罪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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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世界上对青少年犯罪适用刑罚的态度 当今世界上对于青少年犯罪,大多数国家都淡化对青少年犯罪适用刑罚的观念,而代之以保安处分和教育处分等非刑罚处理措施,对青少年犯罪刑事追究的目的侧重于教育改造。《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有些可以综合起来使用。 这类措施包括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缓刑;社区服务的裁决;罚款、补偿和赔偿;中间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决;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其他有关裁决”。《儿童权利公约》第四十条也规定:“应采用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方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 二、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 我国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处罚上的态度是从宽处理,只在一些特别严重的案件中才会采取刑罚措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真正体现《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的“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从体恤宽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探索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青少年犯罪采用非刑罚化方式,也就是放弃刑罚,采取宽松的处分方式。非刑罚化处理就是有针对性地免除青少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结合我国社会实际状况和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非刑罚化处理的青少年犯罪包括: 1.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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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抢劫犯罪怎么处罚
青少年抢劫犯罪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涉及到青少年实施抢劫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具体内容如下:若行为人已达到十四周岁标准,其参与抢劫的犯罪行为将被判处至少三年至上不封顶至十年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的经济责任;而对于年龄尚未达到十四周岁的青少年而言,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此无法对其施加刑事处罚,但仍需要求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对其实施严厉的家庭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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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上法律课,讲到青少年犯罪的问题,知道这两年青少年犯罪率越来越高了,想问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呢?
[律师回复]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从司法实践来看,青少年犯罪大体有以下特点:一是违法犯罪趋于低龄化.十四五岁就违法犯罪,有的甚至做出大案要案.二是犯罪类型越来越多,以侵财性犯罪为主,如盗窃、抢劫、敲诈等.此外伤害、杀人、绑架、强奸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三是是犯罪动机简单,没有明确作案目的,一般没有事先预谋,多属一时感情冲动,有的出于好奇,自我表现和要求偏激,常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产生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即有学校方面的原因,更有社会和家庭方面的原因.
1、从客观上讲.家庭、社会、学校对于青少年的负面影响成为其违法犯罪的动因.
(1)家庭因素.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有的家庭不合,父母离异,在得不到父爱、母爱基本温暖的情况下,幼小的心灵被人为地扭曲,报复社会,而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家庭对独生子女教育不当,还过分溺爱,平日里百依百顺,有求必应,形成孩子任性、霸道的坏性格,一旦受挫折或受批评就难以接受;有的家长以打骂代替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孩子犯一点小错,或学习成绩不好,就不敢回家,在外流浪,甚至离家出走,碰上坏人教唆,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一些个体工商户,从早到晚一心赚钱,忙于商场,没有时间教育孩子,关心孩子的学习,放任自流,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孩子在外结交狐朋狗友,小偷小摸,滋事斗殴,沾上恶习,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还有的家长望子成龙心切,期望值太高,平时成绩不是前三名不能过关,升学非上重点不可,逼得太紧,压力过大,负担过重,当孩子力不从心,“达标”无望时,极易走向反面,做出丧失理智或意外的犯罪行为.
(2)社会因素.社会中的消极因素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催化剂.不健康的社会文化,对涉世不深、抗诱惑力不强的青少年的危害是很深的.一些影视中播放的犯罪过程和人物语言的腐朽观点,不健康的书刊杂志、电子游戏中的大量宣扬暴力、色情的东西,强烈刺激着缺乏辨别判断能力,充满好奇、处于发育期青少年的感官,吞噬着他们纯洁的心灵.加之到处可见的美发厅、按摩院,疏于管理的网吧、录像厅不按照规定,随意让青少年进入,严重毒害、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诱发青少年犯罪.青少年无经济来源,当囊中羞涩,以抵挡不住诱惑时,就有可能由内向外,从小偷小摸到公开敲诈抢劫,甚至杀人谋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学校因素.青少年犯罪除了家庭和社会的原因外,学校教育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由于家庭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严重抵消了学校正面教育的效果.学校正面教育十次不及家庭和社会负面教育一次,另一方面,学校教育本身仍需要改进和加强.主要是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还没有完成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真正过渡.由于我国教育体制和高考这个指挥棒的作用,各个学校不同程度的存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教师、学生和家长都无法从应试教育中解脱出来.少数教师对后进学生缺乏爱心,教育方法简单,鼓励表扬少,批评指责多.有时造成后进学生校门、家门两难进的局面.“破罐子破摔”,他们在校外寻找“知己”,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2、除了客观方面,青少年的主观内在因素才是决定因素.
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在生理、心理上尚不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尤其在心理和情绪上变化复杂,极不稳定.他们精力旺盛,天性好动,但理性认识薄弱,逞强好胜,偏激任性.他们生理上早熟,心理上滞后,极易造成心理上,感情上逆反.加之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不学法、不懂法,在各种因素的“夹击”下,形成了许多错误的价值观,表现为混乱,颠倒的“是非观”、贪婪的“幸福观”、称王称霸的“英雄观”、低级庸俗的“趣味观”等等,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事关民族前途命运的重大社会问题,应该引起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重点还是需要从家庭、社会和学校三方面做起.
1、要提高家长素质,改进家庭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青少年生活、学习的摇篮,家长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从某种意义上讲,家长的素质,影响了子女的素质,良好的家庭教育,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家庭要创造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给青少年儿童以潜移默化的良性熏陶,引导青少年把课余时间的旺盛精力投入到有益的正当活动中去.家长也要学习青少年心理学、教育学、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制意识,培养高雅的兴趣爱好,注重言传身教,与子女建立平等、民主、相互尊重、充满善意的关系,创建良好的家庭氛围,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学校和社会也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措施来提高家长的素质,比如学校或社区开办“家长学校”,或有关部门和家长签订责任状等形式,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
2、学校教育必须坚持德育为首的原则.把德育教育落实到学生教育的每一环节上,落实到教师的工作实际中,学校所有教职工都是德育工作者,要真正履行德育教育职责.学校不仅要关心品学兼优的尖子生,同时还要给后进生更多的关爱.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必须长期化、制度化.二是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往往是从不遵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开始的,学校要抓住青少年品德、个性、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志向,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三是努力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决不允许出现体罚学生的现象,使每一个教师都真正担负起教书育人的重任.
3、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关部门要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青少年法制教育计划,指导学校法制副校长队伍建设,加大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同时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学校附近的游戏厅、录像室、网吧等不健康场所,要坚决关闭,其它青少年娱乐场所要从严管理,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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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抢劫犯罪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青少年犯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不满14周岁的则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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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目前,人们将青少年犯罪,吸毒,污染 ,并称为三大公害,所以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律师回复]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事关民族前途命运的重大社会问题,应该引起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重点还是需要从家庭、社会和学校三方面做起.
1、要提高家长素质,改进家庭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青少年生活、学习的摇篮,家长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从某种意义上讲,家长的素质,影响了子女的素质,良好的家庭教育,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家庭要创造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给青少年儿童以潜移默化的良性熏陶,引导青少年把课余时间的旺盛精力投入到有益的正当活动中去.家长也要学习青少年心理学、教育学、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制意识,培养高雅的兴趣爱好,注重言传身教,与子女建立平等、民主、相互尊重、充满善意的关系,创建良好的家庭氛围,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学校和社会也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措施来提高家长的素质,比如学校或社区开办“家长学校”,或有关部门和家长签订责任状等形式,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
2、学校教育必须坚持德育为首的原则.把德育教育落实到学生教育的每一环节上,落实到教师的工作实际中,学校所有教职工都是德育工作者,要真正履行德育教育职责.学校不仅要关心品学兼优的尖子生,同时还要给后进生更多的关爱.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必须长期化、制度化.二是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往往是从不遵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开始的,学校要抓住青少年品德、个性、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志向,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三是努力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决不允许出现体罚学生的现象,使每一个教师都真正担负起教书育人的重任.
3、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关部门要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青少年法制教育计划,指导学校法制副校长队伍建设,加大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同时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学校附近的游戏厅、录像室、网吧等不健康场所,要坚决关闭,其它青少年娱乐场所要从严管理,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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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新闻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这让我很担心自己的孩子会不会受到影响,请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律师回复] 一份调查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报告指出:不健全的家教可能导致孩子犯罪,不良的社会环境、有严重缺陷的家庭教育,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夫妻离异超过百万对。在父母离婚后,1/3的孩子在五年内感到压抑,缺少目标的抱负。父母离异子女常出现品行障碍问题。孩子的父母,由于缺乏必要的心理健康知识,对这一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误认为这些出现品行障碍的孩子道德败坏,就放任自流,使这些孩子的心理与行为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环境,产生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行为。父母忙于工作、忙于做生意赚钱、忙于跳舞、赌博,或感情不好、离异,无暇顾及孩子或因教育方法不当,造成青少年性格孤癖、内向、不好交往、憎恨男性或女性等不正常心态导致犯罪;因一胎化带来的新问题,有的父母家庭条件越好,越溺爱子女,有的只重视孩子的智力因素而忽视孩子的品德和其他方面的教育,家庭教育存在不规范性和偏私性,导致青少年吸毒、赌博等而失足犯罪。父母的言行影响子女,父母善良、正直的品行会给子女形成良好的人格打下基础。反之,父母奸诈、粗狂、残暴的性格会使子女学习、效仿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关于父母亲的言行和犯罪行为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西方有的学者进行过专门研究,并得出肯定性的结论。娜德J威斯特经过调查在《谁成了青少年犯罪者》中指出:"绝大多数犯罪青少年的父母亲自身都有犯罪行为,父亲犯过罪的孩子犯罪的比例高达37%,同时,母亲犯了罪,小孩犯罪的比例则更高??"可见,父母的言行是子女的楷模,父母的犯罪史,将对子女的言行产生极其消极的影响,从而诱发其走上犯罪的歧途。
3、学校方面的原因。
当前,有些学校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够,许多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在教育制度方面存在以下五个缺陷。
3.
1、重视不够,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
?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教育倾向,法制教育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目前,虽然社会各界都认识到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但应试教育的影子仍然挥之不去,升学率还是家长、社会以至学校自身对教育成果的评判标准,虽然有些学校领导自己也认为法制教育非常重要,但也感到无奈,因为法制教育没有纳入教学大纲,在课程安排上、重视程度上还不够。
3.
2、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
具体表现在时间上,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有的安排自习课,有的挤占政治课一点时间,有的甚至没有安排法制课。即使是有安排上法制课,在时间安排上也往往视情形而定。在教材上,目前尚缺乏成套、统一的教材,除了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内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法制教育正式教材,因而使小学、高中甚至大学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3.
3、职责不清,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
学校的法制教育由于没有硬任务、硬指标,因而也就没有明确的职责和目标,形成法制课上与不上一个样、上好上坏一个样的状况。同时,在教育管理中由于缺乏合力,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不能有机结合,学生放学或放假回家后,主要是靠家庭与社会的教育,许多家长对在校生往往把希望寄托在学校,很少对自己子女进行有效教育,即使进行教育也很有限,特别是对已离开学校而未找到工作的青少年,由于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只有通过社会环境来约束,因此,造成法制教育脱节、死角现象突出。
朋友家的儿子不满16岁,和人一起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朋友最近非常愁,不知道会怎么判刑,儿子怎么会做出这种事,希望能得到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律师回复]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如下:
 
1、心理缺陷明显。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弱,遇事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当满足不了膨胀的物欲或受到不良刺激时;当感情冲动时,未成年人都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个性压抑、逆反心理、闭锁心理和群体心理等个体心理因素中的不良成分,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心魔”。
  调查发现,越轨未成年人对事情的看法与他人一致的程度远低于普遍学生,反映出较强的逆反心理。这种心理易使他们与公共道德规范和行为规则背离,在受人教唆和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步入岐途。越轨未成年人在感到不愉快或委屈时,不向人倾诉的比例也较高,这种闭锁心理使他们与成人缺乏沟通,社会交往和感情寄托对象主要是同龄伙伴,一旦在班集体中没有相应的地位或不被接纳,就有可能到校外寻求满足这种需求,被社会不良人员拉拢入伙。另外,未成年人普遍有较强的群体心理,渴望关爱和认同,害怕被孤立。越轨未成年人之所以多数为双差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在学校、家庭中遭受歧视、漠视转而投向流氓团伙等特殊群体寻求心理平衡。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团伙化的原因之一。
  17岁的葛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葛小牛在校读书时成绩优秀,后因为有一次因旷课被课任老师批评了几句,葛小牛顿然产生逆反心理,一拍桌子,冲出教室,从此离开了学校,与社会青年交往在一起,打架闹事,构成寻衅滋事罪。
  
2、法律意识淡薄。在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文化水平低,多半为初中、小学文化;道德观念差,法律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是法盲,分不清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
  未成年人易某与在同一山上摘茶的幼女程某摘茶歇息时,双方在一起交谈,继而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当时由于程某的父亲也在茶山上摘茶将未成年人易某当场抓获。17的易某平时并无不良表现,在校是一个好学生,在家是个听话的乖孩子,为了供养弟弟读书自己放弃了学业摘茶搞勤工俭学,为父母减轻负担。可自己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程某自愿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因为程某属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而触犯了法律。
  
3、未成年人权益自我保护存在缺陷。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不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知如何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出现“以毒攻毒”,以身试法,即以非法手段维护权益而导致犯罪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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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青少年网络犯罪怎么处罚?
青少年网络犯罪需要按照具体的罪名处理,比如说比较常见的是网络诈骗,就是按照我国《刑法》266条的规定,对此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同时是可以采取罚金的处罚措施的。当然了,如果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的情况,应当是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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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青少年犯罪的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世界上对青少年犯罪适用刑罚的态度 当今世界上对于青少年犯罪,大多数国家都淡化对青少年犯罪适用刑罚的观念,而代之以保安处分和教育处分等非刑罚处理措施,对青少年犯罪刑事追究的目的侧重于教育改造。《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有些可以综合起来使用。 这类措施包括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缓刑;社区服务的裁决;罚款、补偿和赔偿;中间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决;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其他有关裁决”。《儿童权利公约》第四十条也规定:“应采用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方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 二、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 我国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处罚上的态度是从宽处理,只在一些特别严重的案件中才会采取刑罚措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真正体现《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的“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从体恤宽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探索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青少年犯罪采用非刑罚化方式,也就是放弃刑罚,采取宽松的处分方式。非刑罚化处理就是有针对性地免除青少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结合我国社会实际状况和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非刑罚化处理的青少年犯罪包括: 1.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
青少年犯罪的比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就其词义而言。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有学者认为、犯罪学概念,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其理由在于。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故而指出。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有学者提出。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笔者对此予以赞同,“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从实证的角度,13。这种定义。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青少年犯罪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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