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讨债法有哪些?它们的适用范围有又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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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函电”讨债法: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债权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确权书证。“会议”讨债法:债务人众多,但在一定的区域又相对集中。
民事讨债法有哪些?它们的适用范围有又是什么?

民事债务指的就是平等主体直接的债务。生活中常常有人借钱不还,针对欠债的这种情况,作为债权人应该怎么办呢?如果向债务人讨要债务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根据实践为您整理出了民事讨债法的内容以及他们的适用范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函电”讨债法

(1)是指人通过向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过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和清结债务的目的。

(2)优点:1经济实用;免伤和气,便于改善关系;作为应急手段,便于及时中断时效;便于债权人收集和保存证据

(3)使用范围:1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的;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3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4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5债权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确权书证

二、“会议”讨债法

(1)优点:1方便易行,有利于提高讨债效率;2便于全面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和制订相应的对策;3便于债权人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或“攻坚战”。

(2)适用范围:1债务人众多,但在一定的区域又相对集中;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易产生异议或发生争执;3债务总金额虽然不大,但众多债务人的平均债务数额不大的案件。 

三、“公证”讨债法

(1)优点:1强化债务人偿债的责任意识;2不经审判程序,即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3作为债权人延误时效的补救措施;

四、“代位取偿”讨债法

(1)适用本法应注意:1债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2要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3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

五、“律师协助”讨债法

(1)律师的重要作用:1敦促作用;2参谋作用;3骨干作用;4代理作用;5助手作用;6预防作用。

(2)律师的主要做法:1清理帐目,分析成债原因;2函件催讨;3行政干预;4召集债务人会议;5债权转移;6两地律师协作调解;7签订清欠协议书;8请求工商、金融部门配合清帐;9诉讼

六、“兼并清欠”讨债法

(1)实施步骤:1牵线搭桥,促成兼并;2签订协议,保障债权;3执行协议,实现债权。

七、“留置清偿”讨债法

(1)优点:1确保债务人实现债权;2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3留置权抵押权相同。

(2)适用条件:1以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2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3留置的财产应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而合法占有的财产;4债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

八、“抵押清欠”讨债法

(1)操作方法:1设定抵押权;2行使对抵押权的占有及其例外情形;3实现抵押权

(2)适用时应注意:1要注意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济管理权;2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3实现抵押权要符合法定条件;4实行“多退少补”原则;5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6要谨防债务人提供虚假担保

九、“劳务抵债”讨薪

(1)优点:1即使在债务人难以直接履行金钱债务的情况下,也可以保障债权的实现;2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既宽松又便利的还债条件,从而使债务人积极主动地还款清欠;3便于化解纷争,促进团结和协作。

(2)适用的条件:1债务人应具备提供劳务的能力;2债务人所提供的劳务应当是债权人所需要的;3债务人提供劳务应当出于自愿;4债务人以其劳动偿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十、“诉讼时效”讨债法

(1)诉讼时效应注意一般诉讼时效(2年)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具体操作方法:1对于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时效尚未到期的讨债事宜,可先“礼”后“兵”;2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运 用;3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债权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行使权利时,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4正确适用“诉讼期间的 延长”;5另辟蹊跷,实现权利请求。

以上的十种方法就是律图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的民事讨债的方法以及他们各自的适用范围,希望可以帮助顺利的讨要债务。如果您还有其他什么法律方面的问题。您可以在律图的法律知识栏目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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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普通数罪的并罚
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二)发现漏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这一规定,发现漏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
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也正是发现漏罪的并罚与普通数罪的并罚根本区别之所在。
2、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
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是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这里的其他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漏罪。这一漏罪既可以是异种罪,也可以是同种罪。
3、发现漏罪并罚的方法
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是“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数罪并罚的方法,俗称为先并后减。根据先并后减的方法,在发现漏罪的情况下实行并罚计算刑期的时候,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也就是说,前一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
在发现漏罪进行并罚的时候,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必须判处实刑的,应当撤销对前罪所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的,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内。
(2)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三)再犯新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再犯新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
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一点与发现漏罪的并罚是相同的,在此不再赘述。
2、再犯新罪并罚的前提
再犯新罪并罚的前提是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这里新罪,既包括异种罪又包括同种罪,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再犯同种罪的也应实行数罪并罚。这里的新罪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的,这对于适用刑法第71条来说十分重要。如果新罪是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所犯,就应当视为漏罪,而非再犯新罪。如果新罪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则也不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累犯或者再犯处理。
3、再犯新罪并罚的方法
再犯新罪并罚的方法是“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这一并罚方法,俗称为先减后并。根据先减后并的方法,在再犯新罪的情况下实行并罚计算刑期的时候,应当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所犯新罪的时间距离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期限越近,或者犯罪分子再犯新罪时前罪所判刑罚的残余刑期越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以及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就越高。例如,某犯罪分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假设其在刑罚分别执行年、3年、6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若依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并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分别为7年、8年、11年,最高限度为12年。如果适用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并罚,则其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都是7年,最高刑期为12年。由上可见,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这两种并罚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并罚的结果是前者重于后者。对再犯新罪的并罚之所以采取更为严厉的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主要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其人身危险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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