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适应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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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撤销合同其实它的主要的意思就是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和绝对无效合同是不同的,但是又是一种相对没有效力的合同。那么关于可撤销合同的适应范围有哪些?相信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律图小编来为大家做解答。
可撤销合同的适应范围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其实它的主要的意思就是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和绝对无效合同是不同的,但是又是一种相对没有效力的合同。那么关于可撤销合同的适应范围有哪些?相信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律图小编来为大家做解答。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 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对上述三个方面,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欺诈,是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对方或亲友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将以欺诈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

(1)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只有当事人最清楚,是否真实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尊重他自己的意愿。

(2)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

(3)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将其因欺诈、胁迫手段所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诈、胁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有利于鼓励交易。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上文的内容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出的关于可撤销合同的适应范围,希望对您能够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律图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我们会尽快的回复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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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对利益受损方而言,并非自愿接受。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方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和紧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与否,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将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显失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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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四种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均使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在合同中受到重大不利。因此立法时赋予受害人以变更或撤销权,从而尽可能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这正体现了《民法》自愿、意思自治的要求。《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不够具体,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明显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的操作感到困难,同时也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客易导致对该条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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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权利。而业主撤销权所要撤销的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所涉及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这必然应该是十分慎重的,不能单凭个别人的意志就可以决定,因此物权法并未赋予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直接撤销的权利,而必须经由人民法院审查该决定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再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因此业主撤销权不属于传统民法所指的形成权。

二,业主撤销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业主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受到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时的侵害排除请求权的一种具体体现。当这种侵害排除请求权直接行使遭到拒绝后,法律赋予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业主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三,也是最具有实践意义的一点,业主撤销权与我国民法中明确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撤销权相比,也有其特殊之处。因为业主撤销权属于集体成员撤销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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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单从字面上理解,业主撤销权适用的客体就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但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除了业主大会明确授予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无权作出对业主权益具有现实不利影响的决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将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扩张解释为不仅包括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这样,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有如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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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使用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由于重大误解的存在而订立的合同;在显示公平的前提下所签订的合同,都属于可撤销合同,这类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具备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护,被撤销之后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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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业主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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