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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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没有按照之前的约定转移相关财产的所有权给公司的行为,这样的行为要是严重的话就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而具体关于虚假出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相信也是很多人想要了解的内容。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根据《民法通则》第49条,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导远律师点评:采用双轨制责任,即法人、法定代表人均要承担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206条,违反公司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刑法》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虚假出资的常见表现有哪些

1、利用估价不当的方法虚假出资。在我国,出资方式除了货币之外,还有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而后几种出资方式,由于不是货币形式,是需要估价的。往往授意估价机构高估价格,以达到需要虚假出资的目的。

2、利用虚假验资的方式虚假出资。由于验资是由中介机构实施的,投资人往往通过中介机构出具的虚假的验资报告来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

3、抽逃出资。投资人在利用向他人借贷、租赁的财产和设备等方式出齐注册资本,公司成立之后,则以各种名义抽走资金,使公司成为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

三、虚假出资构成犯罪的条件有:

1、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2、后果严重;

3、有其他严重情节。

综上可知,对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虚假出资的行为,法律上规定的责任包括三方面的,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当然,对于其中的刑事责任,必须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后才能依法进行处罚。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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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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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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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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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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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听”: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原、被告会担心庭审时疏漏出错,一般不亲自出庭诉讼,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被告一方几乎不作任何抗辩,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庭审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四、如何打击虚假诉讼?
自11月1日《刑法修正案
(九)》正式实施起,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指凭空捏造,如果纠纷事实客观存在,只是对非关键部分的事实进行夸大、虚构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都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如果在刑事诉讼领域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2.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还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多次审理、调查取证等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或者因此作出错误的裁判、执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员为了应诉而花费不必要的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或者导致上述人员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
3.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从重处罚。”所谓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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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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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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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一“查”:调查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诉讼事实及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证据是否明显伪造等;
二“听”: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原、被告会担心庭审时疏漏出错,一般不亲自出庭诉讼,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被告一方几乎不作任何抗辩,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庭审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四、如何打击虚假诉讼?
自11月1日《刑法修正案
(九)》正式实施起,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指凭空捏造,如果纠纷事实客观存在,只是对非关键部分的事实进行夸大、虚构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都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如果在刑事诉讼领域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2.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还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多次审理、调查取证等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或者因此作出错误的裁判、执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员为了应诉而花费不必要的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或者导致上述人员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
3.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从重处罚。”所谓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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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案件,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提讼,欺骗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二、哪些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一“查”:调查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诉讼事实及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证据是否明显伪造等; 二“听”: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原、被告会担心庭审时疏漏出错,一般不亲自出庭诉讼,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被告一方几乎不作任何抗辩,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庭审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四、如何打击虚假诉讼? 自11月1日《刑法修正案 (九)》正式实施起,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指凭空捏造,如果纠纷事实客观存在,只是对非关键部分的事实进行夸大、虚构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都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如果在刑事诉讼领域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2.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还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多次审理、调查取证等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或者因此作出错误的裁判、执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员为了应诉而花费不必要的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或者导致上述人员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 3.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从重处罚。”所谓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
什么是虚假诉讼罪,什么属于虚假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虚假诉讼罪,什么属于虚假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提讼,欺骗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二、哪些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一“查”:调查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诉讼事实及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证据是否明显伪造等;
二“听”: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原、被告会担心庭审时疏漏出错,一般不亲自出庭诉讼,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被告一方几乎不作任何抗辩,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庭审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四、如何打击虚假诉讼?
自11月1日《刑法修正案
(九)》正式实施起,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指凭空捏造,如果纠纷事实客观存在,只是对非关键部分的事实进行夸大、虚构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都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如果在刑事诉讼领域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2.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还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多次审理、调查取证等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或者因此作出错误的裁判、执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员为了应诉而花费不必要的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或者导致上述人员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
3.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从重处罚。”所谓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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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要负刑事责任吗
虚假出资,如果没有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一般不会负刑事责任。但如果企业经营不好,亏损倒闭,给债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经查属于虚假出资的,则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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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怎么判,虚假诉讼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官司”,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旨在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虚假诉讼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提讼,欺骗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单位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哪些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一“查”:调查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诉讼事实及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证据是否明显伪造等; 二“听”: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原、被告会担心庭审时疏漏出错,一般不亲自出庭诉讼,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被告一方几乎不作任何抗辩,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庭审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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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提讼,欺骗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二、哪些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一“查”:调查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诉讼事实及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证据是否明显伪造等; 二“听”: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原、被告会担心庭审时疏漏出错,一般不亲自出庭诉讼,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被告一方几乎不作任何抗辩,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庭审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四、如何打击虚假诉讼? 自11月1日《刑法修正案 (九)》正式实施起,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指凭空捏造,如果纠纷事实客观存在,只是对非关键部分的事实进行夸大、虚构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都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如果在刑事诉讼领域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2.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还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多次审理、调查取证等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或者因此作出错误的裁判、执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员为了应诉而花费不必要的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或者导致上述人员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 3.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从重处罚。”所谓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
编造虚假事实,编造假造虚假故意构成何种犯罪
[律师回复]
一、为获理赔编造虚假事实欺骗保险公司被告人A经营的货车给货主B拉桔子到漳州诏安。次日凌晨2时许,车由无证的C驾驶至漳州平和诏平线路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C当场死亡,车上的A、D、E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日上午,福建省平和交警向被告人D和被告人A作笔录,被告人D如实陈述了发生事故的经过。当日下午,伤亡人员的家属林孝传、吴某某、陈某某、F等相继赶到了平和县医院后,得知当时车由无驾驶证的C驾驶,保险无法理赔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就商量决定叫有驾驶证的D承担下来,并对被告D因此而被吊销驾驶证所引起损失的补偿问题也达成协议,被告人A同意。
第二天,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到平和交警大队找经办人G送2000元“疏通关系”后,平和县交警大队民警H等按六被告人意思作了虚假的笔录,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D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2年2月,A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取得保险索赔款82695.59元。后因分赃不均而案发。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本文认为,被告人A、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69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而被告人吴某某、林孝传、陈某某、F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
首先,根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他不具备此身份的人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该条
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以构成该罪的共犯。因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和共犯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上述四被告人均不属于保险诈骗主体和保险诈骗共犯的主体;
其次,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在实施指使被告人D改变供述时,是在交警部门侦查阶段实施了,是侵犯了交警部门的侦查管理秩序,是的一个行为,他们虽然与被告人A、D有共同诈骗保险故意,但他们所实行的指使被告人D作虚假供述客观上是防碍了交警部门正确作出责任认定,与保险诈骗直接结合的是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他们指使他人改变供述的行为与保险诈骗行为是间接结合,不是共同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环节,他们侵犯的交通证据管理秩序,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因此,被告人吴某某、林孝传、陈某某、F在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过程中,用威胁等方法指使被告人D向平和县交警作伪证,其行为应当是构成妨害作证罪。
如何理解虚假诉讼罪,哪些属于虚假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理解虚假诉讼罪,哪些属于虚假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提讼,欺骗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二、哪些案件容易高发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一“查”:调查原、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诉讼事实及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证据是否明显伪造等;
二“听”:参与或者旁听庭审确认庭审情况。原、被告会担心庭审时疏漏出错,一般不亲自出庭诉讼,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且被告一方几乎不作任何抗辩,是一个非常“和谐”的庭审过程;
三“看”:虚假诉讼案件的最终目的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所以此类案件普遍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快便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四、如何打击虚假诉讼?
自11月1日《刑法修正案
(九)》正式实施起,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指凭空捏造,如果纠纷事实客观存在,只是对非关键部分的事实进行夸大、虚构或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都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如果在刑事诉讼领域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2.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还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才构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多次审理、调查取证等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或者因此作出错误的裁判、执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员为了应诉而花费不必要的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或者导致上述人员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
3.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从重处罚。”所谓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罪等侵犯财产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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