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效力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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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居间合同中,只要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就是有效的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效力怎么确定?

在合同分则中,居间合同属于合同类型之一。在实践中,居间出现的情形比较多。对于居间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比较重要的。对于出现了居间的情况下就需要对于居间合同的效力进行判断。下面,律图小编为您介绍居间合同的效力。

居间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居间合同中,只要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就是有效的居间合同。

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

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

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

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在实践中,出现居间的情形很多。所以了解居间合同的效力还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居间合同,还需要了解居间人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居间人享有哪些权利以及需要居间人履行哪些义务,这些规定都是属于居间合同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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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效力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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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遗嘱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践中怎样确认遗嘱是否有效呢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如何确认遗嘱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国继承法而言,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  4、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除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外,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中的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需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遗嘱纠纷如何打官司  1、诉前咨询或委托专业继承律师  2、确定纠纷管辖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如果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例如房屋所在地,为主要遗产地;如果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3、写书,准备材料立案  4、了解诉讼技巧,遗嘱继承相关法规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知道,死者生前所里的遗嘱是否有效,是否能够按照其意愿产生法律效力,还需要看该遗嘱是否满足上述四方面的条件规定,要是同时具备的话,则按照规定该遗嘱就是有效的,则必须要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割遗产。
怎样确认遗嘱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确认遗嘱的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怎样确认遗嘱是否有效呢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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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中介机构常要求客户在其提供看房服务后,签署看房确认书。多数客户往往以为该确认书为中介机构考核业务员工作量的依据而草率签字确认,从而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看房确认书通常会使用通用格式描述该套房产的具体地理位置,门牌号码,中介机构等信息
最主要的部分,则是对客户看房后的未来购买行为,提供了约束。如:看房后若干时间内(三个月、半年等)若要购买该套房产,必须通过该中介。否则,需支付违约金若干。
“看房确认书”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一份合约,只要其内容合法,双方均应遵守。但是,如果合约中存在格式条款,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借此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则该条款无效。
可从以下三方面去识别哪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一是该条款是否免除了对方的责任二是该条款是否加重自己的责任三是该条款是否排除了自己的主要权利。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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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确认书通常会使用通用格式描述该套房产的具体地理位置,门牌号码,中介机构等信息
最主要的部分,则是对客户看房后的未来购买行为,提供了约束。如:看房后若干时间内(三个月、半年等)若要购买该套房产,必须通过该中介。否则,需支付违约金若干。
“看房确认书”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一份合约,只要其内容合法,双方均应遵守。但是,如果合约中存在格式条款,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借此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则该条款无效。
可从以下三方面去识别哪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一是该条款是否免除了对方的责任二是该条款是否加重自己的责任三是该条款是否排除了自己的主要权利。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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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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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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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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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综上所述,我们对于遗赠有效判决如何的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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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效力,分对居间人的效力和对委托人的效力。
1、对居间人的效力
(1)居间人必须如实报告义务
《合同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此项义务。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促成委托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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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委托人来说,往往是因信息不够灵通,才请居间人为自己办理事务,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居间人找到订约的机会。如果居间人报告不真实,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不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居间人自己承担居间费用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合同法》第426条第2款作了此规定。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报酬,一般情况下,居间人自己承担居间费用,在合同促成之后,才能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因为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了,就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了。当然,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居间费用的承担,居间人与委托人也是可以另行约定的,法律规定居间费用由居间人承担,只是为化解风险,促使居间人必须尽忠实之义务,尽力为委托人利益考虑,促成交易成功。当然,除上述义务外,居间人还负有其他一些义务。例如,居间人不得对交易双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等。
2、对委托人的效力
(1)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第1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已促成委托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至于合同是否生效,不作是否支付报酬的条件;

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这里,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如果是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
委托人支付的报酬因居间合同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也是分两种情况支付。在报告居间中,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全额报酬,这是因为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而不与其相对人发生关系。而在媒介居间中,则由委托人和第三人平均分担居间人的报酬,因为居间人不仅向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约机会,而且还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订立,使得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发生了法律关系,都因此而受益,因此,一般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又促成合同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居间报酬,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
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一般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是解决不了的,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一般以居间人居间活动成果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居间人为居间活动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2)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下,承担居间活动必要费用的偿还义务。
《合同法》第427条规定了此项义务。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由于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但是,居间人为促成合同的成立也是付出了劳务和费用的,因此,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规定在合同未促成的情况下,由委托人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如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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