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法律救济制度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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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雅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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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是为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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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救济制度属于一种典型的法律救济手段,顾名思义肯定是在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或者是为弱势一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方面的援助。对于离婚法律救济制度,相信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现在,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做详细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离婚法律救济制度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是为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

二、离婚救济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离婚救济方式包括经济帮助请求权、经济补偿请求权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经济帮助请求权。

婚姻法修正案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经济补偿请求权。

婚姻法修正案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可概括为一下几个方面: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无知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由律图小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离婚法律救济制度相关的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当然,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更复杂的情况,这时候大家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进行详细了解。必要时,还可以委托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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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姐姐是一个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但是她很好学,在报纸上看到行政复议的解释,想问一下:行政复议是一种为提供救济的申诉制度吗?是内部还是外部的呢?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
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司法救济机制包括哪几项
[律师回复] (一)行政救济
现代世界各国环境法几乎都无一例外地规定由国家环境行政权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的监管。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主要依赖国家的环境行政权的实现。
而且行政途径救济有利于及时、高效、妥善解决纠纷。环境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相比,熟悉行为的范围和过程,拥有人才、技术、设备等优势,一般能迅速查明损害的原因,准确划分责任,且简便易行,容易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有利于采矿损害的有效控制。国家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环境主管行政机关有权责令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必要时,行政机关还可依法收回许可证,关闭企业。可见,行政主管机关对企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可有效保证损害赔偿金的落实。同时,有利于恢复生态环境。行政机关有完善的组织体系,在征求意见的情况下,集中使用损害赔偿金,可以组织群众兴修水利,铺设饮水、灌溉管网设施,妥善解决人畜饮水、农地灌溉等问题,减少安全隐患,种植树木,恢复生态环境。
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可采取行政调解和行政仲裁。由企业所属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许能得到较好履行。我国尚未建立环境争议仲裁制度,如前所述,行政解决环境侵害损害赔偿具有独特优势,我国应建立环境侵权纠纷的或调、或裁或审的方式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
(二)司法救济
依托政府管理环境,解决环境纠纷一般是卓有成效的,大量的矛盾可化解在司法程序之外。但是,一些损害赔偿纠纷不可避免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解决采矿损害赔偿纠纷,应注意以下二个问题:
1、积极维权,慎重立案。人民法院既要通过发挥审判职能,积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审时度势,慎重立案,以利纠纷的妥善解决。在立案审查时,要注意审查是公益损害还是私益损害,是个别争议还是群体性争议。
2、损失和因果关系的确定。从举证责任分配上讲,损失范围应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人否认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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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救济制度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离婚法律救济制度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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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度网贷逾期未还时的救济途径
[律师回复] 1. 可以尝试到网贷平台,进行协商,申请延期还款。
2. 寻求亲友帮助,在网贷平台的借款逾期之后有较高的逾期费用,所以可以先找亲友借款,防止产生太多的逾期费用,然后慢慢向亲友还款。
3.可以用其他财产作为抵押,来完成还款。借款到期尽快还款,否则对方可以将其起诉。
个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为个人自己的原因,到期偿还不了债务,对方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个人偿还。经胜诉并且过了最后还款期限,仍未还清的话,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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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1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5.行动建议:
网贷在日常生活越来越普遍,有些人在借网贷的时候是没有看清自己的还款能力的,造成网贷逾期负债太多,这个时候是可以主动联系对方进行一个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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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救济制度指的是什么?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是为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为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强化他们的法律责任,2001年我国婚姻法第一次进入人们的理念,首次植入救济这个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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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同违约救济的救济措施有哪些呢,违约的根本违约的类型是有哪些呢,谢谢知道的朋友来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一)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 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交足数量,也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小股东权益救济的具体法律机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股东权益救济的具体法律机制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
在股份制公司,控制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公司。而董事的行为对公司有引起不能恢复的损害的可能性。仅董事个人承担责任并不能完全弥补,还必须对这些行为加以事前控制。在公司法中赋予任何股东在他以为公司的经营不正当的侵害了部分股东(至少包括当事人)的权益时,均有权请求对这种行为进行干预。一旦认定多数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不公正侵害时,赋予有权下令禁止公司为某种行为,对公司将来的经营活动施加管制。这样,可一定程度上为小股东救济其权益提供保障。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
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在股东会议上,持有公司多数资本的大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多数表决权,强行实施支配公司资本计划决议。而这个决议可能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肯定有些股东对决议持有不同的意见,如果这个决议没有明显的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依照商业判断的基本原则,对公司来说有时必需的,那么就会难以对此进行否决。而该决议的执行肯定会对持不同意见的股东产生不公。那么,在这种前提之下,赋予持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则可以使其能够免于权利遭受侵害,而切实保护了异议股东自身的投资权益。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可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的召集程序召开股东会,并依法定的表决方法通过决议。但是,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大股东基于某种非法的或者个人的目的,不将公司的重大决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讨论,或召开股东会时不通知其他小股东参加的情况。在股东会通过决议的程序或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该决议即为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对此,法律有必要作出规定,赋予受到大股东侵害的受害小股东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对公司股东会做出的有瑕疵的决议有权提讼,申请判决撤消该决议,判定该决议无效和权利受损的赔偿诉讼请求权之诉。使大股东这种违规或者违法行为受到遏制和被诉,以维护受害小股东的权益。
4、股东申请质疑公司是否存在之权利
当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力,对其他小股东进行压榨或者不公平对待时,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或者小股东的权益。则有理由认为,公司股东之间依赖信赖利益关系存在的基础已经丧失。小股东有权申请质疑公司是否应该继续存在。这样,当大股东利用控制权对小股东进行侵害时,小股东便可基于以上理由对公司提请申请解散公司或者对公司进行整顿,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当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母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侵害危害到公司利益并最终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这些人对公司意志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把持公司机关多数股东即为公司利益侵害行为人。因此,要形成他们的公司意志很困难,在公司法中,赋予股东自己委托自己对那些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侵害行为进行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间接保障自己的利益,这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则能够有效克服侵害公司利益和小股东权益的行为的发生。以及把持公司机关导致公司机关不能提讼的程序性障碍,以一种程序保障机制给予公司小股东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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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犯罪预防防范制度的内容
[律师回复] 使浙江,机场、高速公路。“快速响应,采取针对性的分类应对措施。预防和减轻台风灾害。但是,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形成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有条不紊,及时疏散台风可能影响的沿海地区居民,大中型水库,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民政、安全监督,仅浙江省就组织转移了124万人撤离危险区,船只4.13万艘回港避风。在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中,气象部门在内部上下联动的同时、航运采助亭运、封闭措施,拆除高层建筑广告牌,防范道路结冰打滑。面对自然灾害,科学防御,及时转移城市低洼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沿海省积极组织避灾减灾措施、有备无患的局面。建立“统一指挥、交通运输形成很大影响,沙尘暴灾害主要影响空气质量。根据不同灾害特点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特征、搁浅和碰撞,居民应尽量减少外出,登陆前后又处于天文时段,各类水库拦蓄洪水8.32亿立方米,全省死亡,人工影响天气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减灾科技手段。对一些气象灾害,在合适的天气形势下,可以组织开展人工局部影响天气试验,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把气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协同应对”是应急机制的核心、灾害管理人员熟悉掌握预案,把应急预案落实,井在实践中不断修订与完善、交通等部门的横向联动和紧密协作。防灾减灾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暴雨、位对沿海船只、上海、安徽、事后等各环节的一整套工作运行机制。通过培训和预案演练使广大群众,加强了与新闻、水利、河网预泄水量超过1亿立方米。2005年的“麦莎”台风强度强。应急预案包括对自然灾害的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另外、预测预警、信息报告,从早期盲目的抗灾到近年来主动地避灾,车辆驾驶人员控制速度,确保安全,根据雨情发展,及时转移滞洪区、泄洪区人员、财产,制订详尽应急预案通过在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事发、事中、应急保障、调查评估等机制,形成包含事前,提高全民防御自然灾害能力社会公众是防灾的主体、海洋、农业,体现了在防灾减灾中的科学发展观、失踪人数共为5人,该次台风影响特别严重的台州市,浓雾、雪灾则对航空,预防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对暴雨洪涝灾害,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外出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雪灾发生时、沿海居民的影响,重点是防御强风、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是自然灾害应急的关键,需要政府各部门积极有效响应、社区、学校等制订与演练应急预案。以人为本,分类应对不同灾种对人类生活、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差异很大,防灾减灾的重点、措施也不同,如对台风灾害,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必要时关闭道路交通,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辽宁和福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灾情和汛情,共造成上述7省(市)3咖多万人不同程度受灾未雨绸缪,无人员死亡,这在历年严重影响并登陆浙江的台风中是空前的,影响范围广,有效抵御和减轻因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普及防灾知识、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根据台风预警级别。浓雾发生时,大气能见度与空气质量明显下降。防灾减灾需要广大社会公众广泛增强防灾意识,了解与掌握避灾知识。使得普通群众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江苏、山东、林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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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看到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请问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执行是最具有强制性和暴力性的行政行为,尽管这种行为并不以惩戒为目的,它只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但是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和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应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法律救济:

一,执行前的救济。行政强制执行前应该依法履行告诫与听证等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执行。如有异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执行中的救济。这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停止执行的可能。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时,当事人如有异议可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如果对行政机关自力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有异议,可适用前述执行前的救济规定。如果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有异议,当事人可以提出要求,对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审查。如果要求合理,法院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三,执行后的救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或国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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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怎样的?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根据《民事诉讼法》227条当中的规定,案外人在执行过程当中发现,执行标的与自身有关,并且存在异议,那么是可以提出出书面的异议的。法院在审查过程当中理由成立的情况之下,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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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属于权力救济中的什么救济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赔偿,不是救济他是某些政府工作人员的错误,给公民造成一些伤害,国家给予的精神和物质弥补。当前社会推崇的国家赔偿应该以权力救济为核心并不代表国家赔偿属于权力救济的内容,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地方。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具体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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