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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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国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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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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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现象在现在的中国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了,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法律上对于离婚的条件也是有明文规定的。那么大家知道离婚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吗?下面让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离婚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离婚的形式有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如果满足了上述条件,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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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发现我老公前阵子在和别的女人聊骚,我想要和他离婚,但是他不同意,我想知道离婚调解主要内容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方式技巧
1、 调解环境。
一般情况下,我们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中,调解通常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采用。在诉前,我们一般会邀请对方或对方律师调解商议离婚事宜。一般我们会约定在加咖啡屋或茶馆进行。这些场所一般环境优雅,具有亲和力的环境,比严肃的律师事务所环境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调解时,切忌单方到对方委托人住所,否则,产生纠纷或误会律师很难说清楚。
2、 调解语言。
调解时,尽量给对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律师也要抱着调解的诚意,不要一味站在自己委托人的角度谈观点,讲道理。在与对方当事人商议时,尽量要用亲和的语言交流,避免用威严、傲慢、冷淡的口气与对方沟通。同时,在调解中,不要对于双方的是非多过发表意见,而围绕争议分歧和缩小争议努力。
3、调解技巧。
调解时,先找出分歧,筛选争议焦点。找出双方分歧的原因,以及减少差距的方案。观察当事人的表情,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走进调解人的思路。调解步骤要不留痕迹,最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抓住双方争议焦点后,再找到双方的共同点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适度公开自己的和解想法,示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共同探讨调解思路与方案。在调解时,要注意营造调解氛围,注意抓住调解时机,把握调解的原则,以及注意个案时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
在调解时,一定要注意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情绪,使当事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这样,调解才更容易达成。若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注意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调解当事人的情绪:
(1)冷却法。
当一方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设法冷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走到公共场合,转移话题等。
(2)宣泄法。
对于明显受到压抑的当事人,有极强倾诉欲望的当事人,不妨让其发表其意见,让其宣泄其内心的愤怒和不满。这一点,对于婚姻律师,把握是十分重要的。有时候,自己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在发牢骚,或诉苦,即使言语内容与案件处理无关,甚至有些难听,也不要立即打断,让其宣泄一下,对于案件处理不一定是件坏事。对于确属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要耐心倾听,要表示同情,要给予安慰。当事人宣泄后,心静会归于平静,对于调解成功会有积极作用。
(3)陪伴法。
有些当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涡难以自恃,情绪激动,但其家人或亲朋可能看待事实清楚。因此,调解时,选择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居委的人、亲朋、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机率。但是,对于明显不辩是非地站在自己家人角度的亲属,对于明显可能引起双方争吵或可能挑起冲突的亲属朋友,应尽量排除调解时在场,以防止矛盾扩大和冲突发生。
总之,律师在离婚诉讼中,应极为重视调解方法,及时把握调解时机,学习调解技巧,影响委托人,影响对方当事人,影响承办法官;调解结案,是保护自己当事人的需要,是双赢的需要,同时,也是律师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1]
调解结果

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以上就是离婚调解主要内容的相关内容,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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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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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朋友的一个同学想要咨询一下,关于买卖合同相对性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买卖合同有些地方需要了解、
[律师回复] 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债的相对性。何谓债?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将债定义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如此,债即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者通过给付连接起来,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给付,债务人有义务作出给付。债产生的原因为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即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本文要阐述的为因合同约定产生的意定之债的相对性。合同的相对性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对合同双方产生效力,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
合同相对性在合同法上最突出的体现为《合同法》第121条,根据该条,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然后,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也就是合同纠纷案件,因第三人原因致一方当事人违约,视为当事人违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表面看,既然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为第三人,为何不允许当事人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要绕一个大圈,才找到第三人承担责任呢?这是因为债法划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人身权法等法律领域的界限,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活动自由,而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第三人的加入除非其自愿,否则将与合同的意思自治相悖。再者,笔者认为如果凡但凡合同之债均允许第三人加入,则第三人将带来不同性质的债及债的抗辩,原债的相对性被打破,法律关系复杂,原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易审易结的案件变得复杂难解。
那么合同的相对性是否有缺口,可以被打破?是的,有缺口,这样的缺口始于罗马法,有学者称之为债的扩张。这样的缺口就是当事人另有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首先是当事人另有约定。如债的转移,包括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债权让与即债权人与第三人经协商,将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让与第三人,债务人只需按债权人通知向第三人为给付义务即可。债务承担即债务人与第三人经协商并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向债权人为给付义务即可。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并非无限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这种情形还需注意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应当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其次是法律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在合同法里直接规定;第二种是散见于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中。
第一种情形较直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保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上述法条是对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上述法条的规定已经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汲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2、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分包人并非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少见,而法律在此直接规定分包人对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突破法律的相对性,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
3、单式联运合同的区段承运人。《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看出,损失发生的区段承运人不是签约人,其与托运人亦无合同关系,但他依法律规定要对托运人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散见于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中,这种情形在商事审判中容易被忽略,相反这种忽略会给审判实践带来是否违背合同相对性的疑惑和争论。其实,《合同法》未直接规定,但其它民事法律有规定,仍然构成因“法律的规定”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中的合同之债构成债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以借款合同为例,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逾期未还,贷款人往往将借款人及其配偶诉诸法院,此时,配偶通常以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相抗辩。《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上述法条说明,借款合同中的债务只要查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均有连带偿还义务,如果债权人于债务人离婚之后主张债权,债务人以离婚及夫妻共同债务已分割相抗辩,则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凭据将只构成夫妻内部对共同债务的分割,对债权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将借款人的配偶一并起诉并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另外还有种更隐蔽的情况。这种情况以买卖合同的方式出现。买受人实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出面以个人名义协商买卖、结算并支付货款的人并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而属投资人的配偶。在货款未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其配偶诉诸法院,此时投资人及其配偶均不属合同的相对方,应否承担责任。此时,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承担责任是无争议的事实,但关键的是投资人及其配偶责任问题。这里法律有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由此,投资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可知,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因该个人独资企业产生且不能清偿的债务应属夫妻的共同债务,投资人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合同的相对性并非绝对,不同的个案反映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审判实践中,不应当因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忽略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从而导致责任人的遗漏,这将是对合同诚信原则及公平正义的另外一种形式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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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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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写一份关于内蒙古用工合同,不知道具体的内容应该怎么写,希望知道的朋友告知一下,最好有范文提供参考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内蒙古用工合同范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1 用人单位(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乙方)姓名
________________性别
________________ 国籍(地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调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________年,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培训甲方评价、
检测和检验人员,
指导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
评价工作。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为乙方提供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
2、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满月工资为
________元,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为
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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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离婚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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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同学是内蒙古的,他们那边的地要被征收,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内蒙古征地补偿费的相关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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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征用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2、被征耕地的青苗补偿,为当季农作物的产值。被征土地上的住宅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水井、管道、电缆、棚圈、围栏及其他设施,按照实际损失合理补偿。征地方案公告后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在自治区范围内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牧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经依法批准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即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牧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予以补贴或采取其他途径予以安置。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以上是内蒙古征地补偿费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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