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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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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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免责事由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合同的法定免责事由和合同的约定免责事由,而这其中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我们无法提前预知的,必须要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那么大家知道合同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哪些吗?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合同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都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2、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对此,《民法典》未作一般性规定(仅规定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二、免责事由适用的意义是什么?

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过错,都将产生违约责任,而不能使当事人免责。由于免责事由的成立足以推翻根据责任构成要件所作出的责任成立的判断,所以,它实际上是对归责事由和责任构成要件适用的否定。如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即使债权人遭受了损害,但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发生是没有过错的,不应使其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的出现否定了债务人具有过错的推定。

实践中,因各种交易行为种类繁杂,往往又具有自身的特点,有关不可抗力的内容和范围则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规定,当事人往往采用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具体列出各种不可抗力事由和范围。法律也未禁止在合同中以约定形式出现。其目的便是通过当事人设定不可抗力条款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故发生所致的风险,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未来出现的风险,同时为正确认定责任,明确法律后果起明示作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法定免责事由的具体内容,其中比较常见的法定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异常事件三种。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相关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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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合同的免责事由是指即使合同当事人有违约的行为,此时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民法典》中对合同的免责事由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法定的事由和约定的事由。那么你知道具体都有哪些内容吗?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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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中的免责事由包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义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称之为免责事由。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违约的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海啸等。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不负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沿海城市的房屋买卖合 同中,一些发展商通过举证台风天气而主张免除逾期交房的责任,这种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是,我国沿海地区每年都会有台风天气,虽然每次的台风天气何时发作 不能预见,但每年台风天气的总数是确定的,而且是可以预测到的,由于商品楼房的建设周期长,发展商应合理地与购房方签订交付房屋的时间,而不能以台风天气 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特别规定或约定。合同订立时,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免责条款的,当发生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又符合这些免责条款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3、对方有过错。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不仅可以免负责任,而且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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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免责事由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义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称之为免责事由。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违约的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海啸等。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不负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沿海城市的房屋买卖合 同中,一些发展商通过举证台风天气而主张免除逾期交房的责任,这种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是,我国沿海地区每年都会有台风天气,虽然每次的台风天气何时发作 不能预见,但每年台风天气的总数是确定的,而且是可以预测到的,由于商品楼房的建设周期长,发展商应合理地与购房方签订交付房屋的时间,而不能以台风天气 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特别规定或约定。合同订立时,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免责条款的,当发生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又符合这些免责条款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3、对方有过错。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不仅可以免负责任,而且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若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则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违约行为都需要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免责事由,具体包括:
首先是法定的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
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第
一,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二,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其次是约定的免责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来可能发生的某些事由免责任的条款,但是如果以下列事由作为免责条款的无效:
(1)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2)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律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条规定体现的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此,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合同相对人不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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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合同免责事由包括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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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合同免责事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义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称之为免责事由。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违约的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海啸等。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不负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沿海城市的房屋买卖合 同中,一些发展商通过举证台风天气而主张免除逾期交房的责任,这种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是,我国沿海地区每年都会有台风天气,虽然每次的台风天气何时发作 不能预见,但每年台风天气的总数是确定的,而且是可以预测到的,由于商品楼房的建设周期长,发展商应合理地与购房方签订交付房屋的时间,而不能以台风天气 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特别规定或约定。合同订立时,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免责条款的,当发生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又符合这些免责条款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3、对方有过错。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不仅可以免负责任,而且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承租人免责事由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不可抗力的条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如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由于发生洪水,大水冲进房屋,使屋内的墙皮脱落,这种损坏是承租人难以克服的。按照本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免责的事由,因此,在出现不可抗力时,租赁物毁损、灭失了,承租人不承担责任。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例如承租人租用汽车在路上正常行驶,被一违反交通规则的汽车撞坏,经过认定承租人本人无过错,汽车的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造成的。因出租人不履行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例如承租人租赁的房屋,由于雨季下雨太多出现屋顶漏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但出租人迟迟不予维修,最后导致房屋倒塌。倒塌的原因就是出租人没有对房屋进行及时的维修。上述情况,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是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既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也不可归责于出租人,而出现了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维护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是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按照民法上的一般原则,对物的风险责任是以谁享有所有权为标准的,即所有权人承担对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法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交付后转移至买受人的一般原则。在租赁合同中,多数情况下,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至少是可以支配租赁物的人,当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的情况,租赁物毁损、灭失了,这个风险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来承担。
二、房屋承租人死亡后租赁物的处理在住房租赁中,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权,原则上其承租权不得继承。承租人死亡后,生前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如果确需继续租用住房的,享有优先承租权,可以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在租赁期间,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在租赁的房屋内居住的权利,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死亡后,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原住房,但应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后无共同居住之人的,租赁关系终止。原共同居住之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终止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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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下列情形,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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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逾期交房免责事由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逾期交房免责事由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都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期限做了明确的约定,如开发商超过约定的期限未交房则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迟交付的,出卖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迟交付。但何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的主要情形有: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如确属以上几种情况,且对建设工程的进度却又影响的,则开发商可以免除逾期交房的责任。
但是作为购房合同中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一定要是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想去推定,否则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在现实具体事项的操作中开发商往往将各种理由归于免责事由以逃避责任,比如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解决,但这种问题并非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和技术问题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之前通过具体勘测就可以预见的,即使是不能克服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过程中自己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因此,此种情况不能归结于免责事由,开发商仍然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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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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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逾期交房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逾期交房免责事由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都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期限做了明确的约定,如开发商超过约定的期限未交房则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迟交付的,出卖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迟交付。但何为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的主要情形有: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如确属以上几种情况,且对建设工程的进度却又影响的,则开发商可以免除逾期交房的责任。
但是作为购房合同中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一定要是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想去推定,否则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在现实具体事项的操作中开发商往往将各种理由归于免责事由以逃避责任,比如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解决,但这种问题并非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和技术问题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之前通过具体勘测就可以预见的,即使是不能克服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过程中自己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因此,此种情况不能归结于免责事由,开发商仍然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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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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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具有以下情形的,生产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如果尚处于制造、装配、包装等阶段,尚未投入流通的,即使该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产品责任。如果产品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以外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产品的生产者虽不承担产品责任,但仍然要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是产品的生产者免予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将产品投入流通包括销售、出租、赠与产品或在产品上设定抵押、质押等形式。
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说明产品缺陷的产生完全与产品的生产者无关,根据民法自己责任的精神,生产者自然不应当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因此生产者应当免责。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是就整个社会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而论的,而不仅仅指生产者的技术水平,如果仅仅因为生产者技术落后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即使生产者发现不了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也不能免除责任。“产品投入流通时”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点,如果这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而在产品投入流通后科学技术发展了,产品的缺陷由此被发现,生产者也不承担已经投入流通的产品导致的产品责任。但在产品投入流通后才认识到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防止产品继续流通而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生产者能采取防止措施而不采取的,生产者即有过错,可能要依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时,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也应当免除责任。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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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免责条件实际上界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免责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看,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应否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无法预见是指依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情况的发生不可预见,而无法避免和克服是指行为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情况的发生并克服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抗力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台风等自然因素作用造成的灾害;第二种是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特殊的军事行动等。由于不可抗力并不受行为人的意志所支配,对于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并无责任,因此各国普遍将其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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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抗力免责问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有相关的规定。由此可见,不可抗力在我国同样是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从这些规定看,不仅将不可抗力的范围限定为“自然灾害”(作为社会现象的“战争”行为仅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作了规定),而且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人依据不可抗力免责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符合“完全”的要求,如果除不可抗力外还有其它因素参与,则是不能免责的。二是“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如果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但是行为人却并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因而发生了损害后果,则行为人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现有法律之所以将不可抗力规定为环境侵权的免责条件,主要是因为在不可抗力介入的情况下,致害人无过错或者仅有部分过错,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的作用,此时仍由致害人来承担责任,对致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从另一角度看,不可抗力免责对受害人公平吗?两相权衡,明显对受害者更不公平。毕竟危害发生的根源在于加害人的经营行为,并且加害人从经营活动中获得收益,加害人亦有能力和条件通过商品之价格机制与责任保险等方式分散该部分风险。所以,我们认为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正是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却体现了实质上的不公平,与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之精神相悖。不可抗力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已不合人类之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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