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伪证罪,伪证罪向哪里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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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2、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3、伪证罪与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伪证罪通常是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如何认定伪证罪,伪证罪向哪里起诉?

在大部分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需要证人证言,而证人证言对整个案件也会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不过在作证过程中有些时候也会存在着伪证。而作伪证严重的时候将构成伪证罪。那伪证罪如何认定?伪证罪向哪里起诉?下面律图就将为您解答!

一、伪证罪如何认定

(一)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

(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三)伪证罪与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在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后两种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两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

(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后两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

(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后两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二、伪证罪向哪里起诉

伪证罪通常是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对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做伪证严重时会造成司法不公,导致无辜者受到惩罚,而真正的有罪者却逍遥法外。一经认定为伪证罪时,人民检察院就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进行审理。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作证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切勿作伪证!如果您对此问题还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律图的在线律师,让我们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您争取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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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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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在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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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两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
(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后两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
(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后两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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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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