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资的定义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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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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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很多劳动者工资收入都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现象,除了有基本工资外,还要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等。而针对其中的基本工资,是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的。接下来,律图小编带来基本工资的定义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基本工资的定义是怎样的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同一职位,可以根据其能力进行工资分不同等级。

二、基本工资与全额工资的区别

劳动者的全额工资与基本工资的概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的两个概念。

弄清这两个概念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因为计发劳动者的待遇,时常会用到这两个概念。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需要用劳动者全额工资的概念,而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女职工“三期”内计发工资时,需要用劳动者基本工资的概念。如果不准确地理解这些概念,容易因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对劳动关系双方都不利。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 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

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工资总额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从事统计、缴费等劳动工资工作中常用的一个概念。与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或称实得工资)、基本工资等概念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在理解劳动者全额工资等概念时,常常也会联系到工资总额的概念。

经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此时已经对基本工资比较了解了吧。基本工资可以说占了很多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大部分,也是很多人重点关注的内容。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可以通过律图法律咨询平台咨询这方面的律师,律图的专业律师会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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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有哪些?基本工资怎么算?
1、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基本工资算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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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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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是基本工资吗
加班费的计算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每小时薪酬水平,而非仅基本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200%和300%支付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制度员工在超出定额后的加班,也按此原则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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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基本含义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的基本含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争议。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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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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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
(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
基本工资是什么意思,基本工资与工资有什么区别,基本工资的定义,基
[律师回复] 1.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和基本工资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显示的工资和基本工资一样,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其他的福利或者补贴等按照岗位制度等形式予以确定,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上所示的工资。 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显示的工资和劳动者实际的工资相同,通常适用于职能类员工,每月工资相同的情况。 2.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和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的关系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经双方确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就是合法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实发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少缴纳五险一金,通常绩效考核等每月变化的报酬是不包含在五险一金的基数里面的。 3.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和基本工资在涉及补偿金和赔偿金时是不受影响,是以实际的近期12个月的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法上的工资是一个大概念,计算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当包括奖金和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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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基本工资吗?
依照我国的相关规定来看,加班工资是以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来进行计算,而不是以当地的基本工资标准来进行计算。如果进行加班的话,那么用人单位需要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为标准,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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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有什么基本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人有哪些基本义务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义务。
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一是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未成年人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 人民来裁决。
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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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资是基本工资吗?
工伤工资是基本工资,若是职员的伤势是由于工作的原因才导致的,此时无疑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赔偿,对于任何的民事主体而言,其在工伤期间,单位是不得扣除其薪资的。若是在工伤期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此时也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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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班轮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和托运人的基本义务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收货人逾期提货的、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已收取运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应当签订托运合同(一般班轮运输有格式合同),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其规定,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易爆,双方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第三百零九条货物运输到达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数量、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未收取运费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货物的名称、重量,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有腐蚀性。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法律,当事人有约定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第三百一十五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第三百一十六条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检验等手续的。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有毒。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灭失的赔偿额、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性质,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返还货物,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按照其约定、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上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2.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险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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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工资算基本工资吗?
在一些企业、公司上班的工人其基本工资不包括工龄工资,而在国家机关任职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工龄工资是属于基本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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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1)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2)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3)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4)对房屋丈量 、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 、复核的权利; (5)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6)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8)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被拆迁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3)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 、评估的义务; (4)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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