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清理有哪些原则和措施需要注意?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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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综合清欠。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措施: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债权清理有哪些原则和措施需要注意?

债权清理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来说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债权清理虽然麻烦,但又十分重要,所以处理好债权清理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债权清理有哪些原则和措施呢?下面律图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一、债权清理的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经营部门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二、债权清理的措施有哪些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三、债务人的权利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关于债权清理的原则和措施的问题。立足原则,采取措施,一步一步,脚踏实地,才能真正做好债权清理的实务。在实务中如您遇到更多关于债权清理的法律问题无法解决时,欢迎咨询律图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您克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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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清理有哪些原则和措施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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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清理措施及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清理措施及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清理的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经营部门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债权清理的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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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清理的措施和原则是什么?
债权清理的原则: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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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朋友他们公司现在外面还有很多债权,如今朋友准备将公司的债权去清理一下,债权清理措施有哪些法律措施有人知道吗?
[律师回复]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安全事故三不放过原则是什么,如何解决,有哪些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安全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原来处理事故原则)是: (一)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没有受到教育地不放过; (三)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地不放过。 二、随着安全事故处理的严厉化的深化,现在引化为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即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原则): (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二)事故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事故单位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三、事故“三不放过”与“四不放过”原则的出处与形成:1975年4月7日,《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提出发“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2004年2月17日,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7号)提出“四不放过”: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令第302号),提出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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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清理的措施和原则是什么
债权清理的措施与原则: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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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那么怎样采取补救措施呢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二、合同违约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当然,这样的选择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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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清理的措施和原则是什么
债权清理的措施与原则: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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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工程施工的发包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原则是什么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循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依法进行,才能确保活动的顺利、高效、公平地进行。《建筑法》将这些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规定: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于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特征是什么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委托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为其完成某一建筑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为。建筑工程发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承包而言的,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建筑工程承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发包而言的,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由此可见,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该签署书面合同,并且按照招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发承包,建筑工程划分为多个子工程,由不同的施工单位完成,有利于保障工程的质量,减少施工纠纷。这就是小编总结归纳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特征和原则的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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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公司破产了都不知道该怎么偿还债务打算全部还了可是又没钱,公司债权债务的清偿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实施措施?
[律师回复] 公司债权债务清偿管理办法
公司债权债务清偿管理办法债权、债务的管理是公司资产管理和经营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目前,我公司资金风险仍在高位运行,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着制度性缺陷,为实现资金风险软着陆,强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债权的管理办法
总体思路:依法清欠,有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一)债权清理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公司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创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二)债权清理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法院应该执行什么相应的措施,原告申请执行?有什么强制性的措施两次法院判决书下来,法院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终身判决被告失败?还有就是中间不见被告本人
[律师回复] 既然二审判决生效,那么原告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至于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首先,会先向被告下达履行判决通知书,通知被告在多少日内履行判决书上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采取强制措施。
其次,如果在通知书期满后被告不自动履行,那么根据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条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如果是金钱给付,那么会查询被告人的银行账户,看是否有存款。可以要求被告人所在单位不得支付其工资,要向支付工资;可以向被告人的债务人要求其向履行还款义务等。如果是行为,并且是可以代为执行的话,那么可以采取代执行的方式,代替被告履行,
然后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如果是不得代替的行为,那么会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比如,向房产部门要求不得为其办理买卖手续等。不过,这仅是公平情况下会采取的一些办法。如果被告比较有势力,他至少会拖,在拖的时间内把自己的财产全部转移走,让无法查找。因此,个人觉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你没有很强有力的支持的话,你还是和被告和解为好,让步一部分,这样,你至少可以得到一些。否则,可以一点也得不到。
强制措施的变更,强制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可以分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和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两种。 (一)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第一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对其判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4、第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宣判后立即释放; 5、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欧阳律师建议:国内刑事羁押高,取保候审十分难得,但是家属和犯罪嫌疑人都不应该放弃争取任何权利。此外使用保证金与保证人选择方面律师建议尽量使用保证金形式,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审人民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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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清理包括哪些措施,清理原则是什么样的?
债权清理的措施包括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综合清欠;鼓励企业发展,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规范债权转让方式;明确分工;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股权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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