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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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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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拖欠劳动报酬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的拖欠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包括以下情形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吗?

当下全国各个省份都有一个自己的最低工资标准,然而还是会有许多企业不遵守法律法规,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将工人的工资调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这是不是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关于这件事,您是否想了解一下呢?请随我们小编律图一起浏览下文,了解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拖欠劳动报酬?

一、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吗?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拖欠劳动报酬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

拖欠劳动报酬的条文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的拖欠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二、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以下情况中,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下岗待工人员:

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该生活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产假期间的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则由企业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3、职工请事假的:

职工请事假,按照未提供“正常劳动”认定,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因此,劳动者请事假的,如按照请假期限长短来进行计算,最后发放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法律规定企业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特别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信大家阅读完本文后,对于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吗这个问题有了自己的理解。一定明白了企业等用人单位是不能将工人的工资设置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但是这并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范畴。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话请咨询在线律图,我们会为您做一个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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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休息日加班:日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200;
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300.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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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3号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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