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的效力是怎样的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陈述具有非常重要且特定的涵义。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结果具有直接的利益关联,他们往往成为了相关案件事实的实际参与者,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的掌握程度最为深入和真实,也是最能全面理解案件事实发展经过及其关键要素的个体。
然而,由于当事人自身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在表达自己立场时难免会陷入片面或者偏袒某一方的境地,可能会夸大对自身有益的事实部分,同时淡化甚至掩盖那些对自身不利的事项,甚至存在提供虚假陈述以达到某种目的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当事人的判决书几份
当原告仅一位时,法院将出具一份文件;若原告聘请律师代理,则会颁发两份文件。而被告同样如此,遵循相同的规则。共同诉讼,顾名思义,它是指由两位(及两位)以上的当事人参与的诉讼。通常而言,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一方往往仅有一人出庭。然而在特定案件之中,当事人双方或各方都达到两位以上的数量,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者被告中任何一方出现两个以上的人员,便构成了这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即所谓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作为诉讼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精简繁琐的诉讼过程,防止法院因同样问题做出矛盾且相互冲突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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