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起诉书范文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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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写清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个人具体信息,写出上诉人因何缘故提出上诉。陈述清楚事实和理由,最后表明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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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起诉书范文

抢劫罪的起诉书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市×区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缓刑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此致

××市×区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上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了抢劫罪的起诉书的范文,范文中写到首先就是要写明起诉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就重要介绍起诉的事情原因,最后提交给法院,法院会根据写的申请书作出决定,大家有遇到此类法律纠纷一定要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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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起诉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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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起诉书范文该怎么写
抢劫罪起诉书范文应1、态度鲜明,观点明确,立论有据。2、紧抓抢劫罪案件特点,深入揭露犯罪。3、揭露犯罪,激起公愤,达到预期的效果。4、抢劫罪的证据分析要全面、客观。5、结尾提出的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罪责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的结论意见要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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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我的弟弟因为被抢劫别人的钱财还受了伤,嫌疑人然后被监控拍到被抓了,我们想要起诉他,我想请问下有没有检察院抢劫罪起诉书范文?
[律师回复]
一、抢劫罪公诉意见书的内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2、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抢劫罪罪行。
3、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4、分析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5、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二、在写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时的注意事项
1、态度鲜明,观点明确,立论有据。这是拟制抢劫罪公诉意见书最重要的要求,它直接关系着指控的份量,关系着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
2、紧抓抢劫罪案件特点,深入揭露犯罪。公诉意见书有重点地抓住情节最恶劣、手段最残忍、后果最严重的问题论述,能深刻地
3、揭露犯罪,激起公愤,达到预期的效果。
4、抢劫罪的证据分析要全面、客观。
5、结尾提出的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罪责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的结论意见要合情、合理、合法。
6、法理论证,可引用法律条文予以论证,也可从法律理论上予以论证。
7、论辩灵活。语言口语化,通俗易懂。
三、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抢劫罪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以上便是检察院抢劫罪起诉书范文,如果涉嫌构成抢劫罪,并且已经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话,我国对抢劫罪的处罚是很严厉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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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在检察机关上班,今天回家他说有有关共同犯罪刑事判决书的问题,不知道哪位律师可以提供2018年湖南共同抢劫罪判决书范文,谢谢
[律师回复] 被告人张某甲,因本案于2011年3月3日被抓获并羁押于湖南省龙山县看守所,同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1]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判刑),在杭州市萧山区桥南开发区某某制衣厂西侧草坪上,采用殴打、搜身等手段,劫得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中天手机1部及现金35元,共计价值530元。
  2.2008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张某丙(已判刑),在杭州市萧山区桥南开发区某某制衣厂西侧小路上,采用殴打、搜身等手段,劫得被害人阮某、王某丙的天时达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1部及现金300元,共计价值1143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 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阮某、王某丙的陈述,证人熊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张某乙、张某丙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本院(2009)杭萧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抢劫所得尚未追回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这个就是共同犯罪刑事判决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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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抢劫?抢劫民事诉讼书范文
首先写清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个人具体信息,写出上诉人因何缘故提出上诉。陈述清楚事实和理由,最后表明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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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抢劫罪无罪辩护词范文有可以参考的吗?因为一个朋友要去处理相关的事情,需要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杨某亲属刘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杨某的一审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并且研究了济南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济公槐预诉字(2009)323号起诉书。现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公诉人指控的杨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如何对本案定性,不应仅仅依据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口供,而应结合证据,庭审情况综合来看,否则法庭庭审就失去了意义。飞车抢夺定性为抢劫关键在有没有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夺取被害人财物,庭审中,两被告人都不予认可公诉人指控的抢夺行为中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尽管最后另一被告人杨某某最后认可了抢夺行为中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但从他的认可的过程来看,也可以说不得不认可了这一说法。但从他庭审中“整个抢夺行为在
2、3秒中完成的”的回答可以看到事情的真实情况。杨某作为抢包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最清楚事情的真相,相反杨某某没有亲力亲为。这里我们应当依据杨某的回答来对案件定性。所谓飞车抢夺,在被害人无任何防备的情况下一夺而过,整个过程都是在
1、2秒间完成,不可能有强拉硬拽的相持过程,相反就不符合飞车抢夺的客观规律。当然在抢夺过程中,可能会有被害人下意识的反抗行为,如果依据这点把所有的抢夺行为都定性为抢劫,那“抢夺”这一罪名就失去存在的意义。所有的抢夺行为都应定性为抢劫。
2、被害人母某的两次询问笔录存在着矛盾之处,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在2009年9月6日询问笔录中:“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男的伸出右手猛拽我挂在电动车左侧车把上的皮包,我意识到他要抢我的包,我就使劲拽着包的提带,不让他抢”而在2010年1月5日的询问笔录却是:“我的包带比较长,突然感到有人用手拽住了我的包带下方,这时我的电动车仍缓慢行驶,我下意识的用左手拽了一下。摁住了搭在车把上的手提包包带。”一个使劲摁住不让抢,一个是下意识的拽了一下,互相矛盾。2009年9月6日的笔录:“抢我包的衣着我记得,我还看到抢我包的人的侧面了,我可以辨认的出来”我们知道辨认嫌疑人是依据正面照片,我们不得不怀疑被害人询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3、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违背客观规律,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母某说看得清楚两被告人的面貌,作为抢夺事件中的被害人,当时正打电话,被告人从后面追来,一把抢过东西,飞驰而过,在当时情形下,被害人惊慌失措,不可能看清楚被告人的外貌。更何况在深夜零时左右?
4、受害人的辨认笔录也同样违背客观规律,在庭审中,两被告人都说到:当时看到的是被害人的背面,没有看清楚被害人的面貌。在当时情况,被告人抢包一夺而过,时间短暂,再加上被告人心虚害怕,没有时间也不可能看清被害人的面目。这里我们认为同辨认笔录同样有失真实,和客观规律相违背,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二、首先杨某具有自首情节
1、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当时抢包行为已实施完毕,没有被害人指认,公安巡警也是因为两被告人形迹可疑才让被告人停下询问的。而杨某到公安机关(适用的传唤手续而非强制措施详见 2009年9月6日的询问笔录后就主动交代了整个犯罪事实,这时杨某才在传唤阶段。这里杨某应视为自首。
2、杨某不仅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供述了同案犯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情况,公安机关根据杨某提供的信息才到杨某某的家中,这促使了杨某某几天后的自首行为。这虽然构不成立功但希望法庭酌情考虑杨某在杨某某自首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从轻量刑。
三、本案法律程序上有诸多违法之处
程序违法导致实体的错误,程序合法才能做到实体的公正。本案法律程序上有以下违法之处。第
一:本案中,公安机关违法超期传唤,从2009年9月5号23时50分到9月6号18时10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唤不能超过12小时的规定。第
二:本案被告人的拘留时间是在2009年9月6号,而逮捕时间是在2009年10月13号。被告人杨某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此处使用最长的逮捕期限存在严重违法。
四、讯问笔录内容不全
公诉人在庭审中,屡次提到被告人的四次讯问笔录,但在庭审中,我们只看到一次,我们不仅要问为何我们看不到其他几份讯问笔录?其他笔录的内容到底是什么?仅依据一份讯问笔录
这样会影响我们对案件整体、全面的把握。
五、被告人对犯罪性质的辩解不应影响其认罪态度
本案中,杨某到庭后,实事求是的交代了案件的事实情况,被公诉人认为认罪态度不好,杨某只是实事求是的交代案情,对案件性质做了辩解,这恰恰说明他对法律的尊重,对案件事实的尊重。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对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到对他认罪态度的认定。
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行为较为轻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依法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本案中,犯罪的提议是杨某某,杨某只是酒后一时意气用事,跟随实施了错误的抢夺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人员伤亡,财产也及时的返还到被害人手中,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这里希望法庭酌情减轻对杨某的处罚。
七、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悔罪态度良好,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被告人之前一直老实本分,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热爱公益事业。富有爱心,从他的义务献血行为就说明这点。这次走上犯罪道路,也是酒后一念之差,受他人唆使。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希望法庭给他次机会。
八、本案被告人的妻子刘某患有重度白血病,已病入膏肓,生命垂危。患者最大的愿望就是在生命的最后时间里能和被告人度过。“法不外乎人情”希望法庭能从人道主义出发,考虑被告人杨某的量刑。成全一位无辜患者的遗愿。
九、法律的作用惩罚犯罪,但更重要的是教育为主,宽严相济。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某已羁押半年之久,已深刻的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吸取了教训。希望法庭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抢夺。而此次的抢夺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较小,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考虑并采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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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抢劫罪无罪辩护词范文,希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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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抢劫被抓,还被查出以前也抢劫过别人,但他都是别人教唆的,他自己不想的,现在家里人在帮他做辩护,想问一下有没有多次抢劫罪辩护词范文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多次抢劫罪辩护词范文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刘某抢劫罪一案,是 法院指定,受 指派,由我 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 , 本案被告人刘某抢劫罪 名成立 , 但是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 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
一、被告人刘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刘某出生于 1994年 4月 24日,在 2011年 3月 的五次犯案中,年仅 17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 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刘某适用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刘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供述一 致,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 (试 行 )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 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 采纳。
2、被告人刘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 全,其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未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未 成年人保护法》第 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 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 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 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因此, 特请求法院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 判处被告人刘某。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刘某系未成年人,初犯,主观 恶性较小,并具有良好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具备法 定和酌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 轻处罚。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目前接触到较多的案件是关于抢劫罪,想要多了解一下关于抢劫罪无罪辩护范文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不构成抢劫罪但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如下,您可以参考一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吴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一、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第二起抢劫案件的定性有异议,被告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本案被告人以杀猪的形式来实施的敲诈勒索。杀猪的意思是以几个女的来钓鱼,如果有好色的男子上钩,女的就将该男子带到指定的地方开房间,其他人之中有一男子冒充该女子的男友或亲属,以捉奸等名义实施敲诈,向被骗男子索要赔偿。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虽然本案被告人等人当场直接取得财物,但以下几点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
一、是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施人身暴力或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精神强制,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2的供述可知,虽然被告人李某某、和翟某、梁某2三人一同进屋,而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告人郑燕玲的男友的名义抓奸,并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殴打,并索要赔偿。但其暴力的针对并不是获取财物,主要是为了表现出一种愤怒,以此造成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让被害人自己误认为确实自己有过错,与他人女友发生不正当关系。使被告人等人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理直气壮,合理合法。该暴力行为只是杀猪行为一个必要环节,增加被抓奸的真实性。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正常男人发现这种情况基本都会殴打被害人一顿。殴打的目的就是让被害人知道凡是男人无法容忍,都会这么做。以达到演戏的逼真。同时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压力,加速索要赔偿的进程。因此,该暴力行为是以杀猪形式实施敲诈的一种必要的外在表现,是演戏的一个环节。并不是直接为了索要财物,是为了索要财物的正常性。也为了是被害人用赔偿方式来安抚捉奸人的愤怒。 第
二、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2的供述可知,虽然四被告人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一定暴力,但是这种暴力行为并不是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关键。也就是说该暴力行为并没有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之所以交出财物,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精神的强制,但这种强制并不能抑制被害人反抗,只是被害人自己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主动交出财物。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让被害人误认为被告人等人与派出所有关系,被告人等人将被害人送派出所并以强奸罪威胁被害人,也让被害人误认为一旦被送到派出所将会遭到民警的殴打,使被害人做出错误判断。被害人是在精神产生恐惧心理而交出财物。 第
三、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抢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侵害。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还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尚有选择的余地,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有能力反抗而没有反抗,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本案中,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被害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确实有过将被害人送到派出所行为,后来被害人中途害怕在派出所遭受不公平待遇。在精神受产生害怕心里而自愿与被告等人协商并交出财物。所以说被害人的生命、人身并不会当场会遭受侵害。 综上所述,被告人是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
2、即使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吴某某也不构成抢劫罪
你好律师,我朋友前段时间因为抢劫罪被警察抓起来了,找了律师帮忙辩护,但是不知道抢劫罪律师意见书要怎么写,你们知道吗
[律师回复] 贵安新区公安局:
我们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接受朱某国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朱某国本人的同意,担任朱某国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朱某国,依法为朱某国提供法律帮助,并听取了朱某国对其涉嫌犯罪的事实的陈述。根据朱某国的陈述,他与四川遂宁县驾驶员刘某是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发生争议。后经双方协商,朱某国在刘某的坚持下,为息事宁人,自愿同意赔偿刘某的损失1200元,后朱某国的舅子吴某武、儿子朱某军先后赶到,后者认为刘某的行为是敲诈,对朱某国与刘某原先达成的赔偿意见不服,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斗殴。殴打过程中,刘某受轻微伤。在双方的争执中,与刘某一起的另一驾驶员见状担心事情恶化,将朱某国支付的1200元赔偿款返还给朱某军。
刘某受伤后,入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医院。刘某住院期间,朱某国家属对其进行了精心护理,为其支付了医疗费、伙食费等。刘某于2013年8月8日返回四川遂宁。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当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治安案件。在案发的前一阶段,双方因交通事故发生争议,经协商朱某国赔偿刘某1200元。吴某武、朱某军来到后,对赔偿数额反悔。这完全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民事赔偿争议;在后一阶段,双方因对赔偿问题再次发生争议并导致斗殴,致刘军轻微伤。其性质转化为治安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人认为,朱某国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抢劫罪。
首先,朱某国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从本案来看,1200元钱本来就是朱某国的,虽然陪给了刘军后又反悔,也只是对赔偿协议的反悔。并不意味着他要想非法占有刘军的财物;
其次,朱某国客观上不是因非法占有刘某财物而使用暴力。本案中,朱某国一方虽然使用了暴力,但这是双方因赔偿发生争执以后,由于语言上发生冲突,升级为斗殴,而不是为非法占有刘某的财物而使用暴力;
综上,辩护人认为,朱某国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抢劫罪。
需要声明的是,辩护人在案件侦查阶段无法查阅有关材料,以上观点,其事实根据的来源为朱某国的陈述。恳请侦查机关详查,真如朱某国本人所述,则其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刘某财物目的,客观上个人没有实施抢劫刘某财物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抢劫罪。
辩护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既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此,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以上法律意见,供侦查机关参考。
此致
贵州省贵安新区公安局
辩护人: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以上是抢劫罪律师意见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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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的刑事起诉书格式范文怎么写?
首先就是要写明起诉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就重要介绍起诉的事情原因,最后提交给法院,法院会根据写的申请书作出决定,然后在等待法院开庭,在开庭做出相关指正,以此内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罪名,最后等待法院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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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结合起来,要去辩护,那么要咨询一下,关于辩护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范文有可以参考的吗?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周的辩护人。受理此案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本案的有关情况。现就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提出以下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
一、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不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1、虽然三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其主观故意是诈骗。其通过假扮和尚,免费向路人赠符,骗得他人签名,以索要香火钱的名义来获取钱财,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虽实施了轻微暴力,其目的在于给被害人施加压力,以尽快的实现其骗取钱财的目的,而非抢劫。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实施抢劫,完全可以用快速、简洁的方法将被害人的所有现金和一切值钱物抢走,而不必与被害人纠缠不休,且在拿到被害人200元后,却还找了其10元。这说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上并没有抢劫的故意。
2、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本存在获取更多财物的机会,但却没有占有更多的财物。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实施抢劫,那么所获财物自然是越多越好,而不会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表现的对财物的放弃,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拿到被害人200元后,却还找了其10元。
二、在对人身侵害的暴力程度上,本案三犯罪嫌疑人只采取了轻微的暴力,对被害人的人身危险性低,不具备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程度。
抢劫罪作为刑法中的重罪,其构成要件是相当严格的,暴力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强制及身体强制应当是明显的。因为抢劫罪的本质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暴力必须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除了交出财物别无选择。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达到抑制一般人反抗的程度,常通过考察暴力、胁迫的程度、手段、时间、场所、对象、作案工具,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等因素,以一般人的标准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件发生在3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南城百货恒波手机店门口,此时此地人来人往,人流量大,在不到两米的地方,就有卖红薯的人,这样的环境下,轻微的暴力行为根本不能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和不敢反抗的境地。被害人完全可以选择呼救、报警等方式来阻止犯罪嫌疑人的无理纠缠,而被害人从始至终均没有呼救。
犯罪嫌疑人未携带和使用任何作案工具,也未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其间虽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但尚不足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被害人的伤经鉴定未达轻微伤,这不仅从侧面印证了当时犯罪嫌疑人没有以暴力手段劫取财产的主观故意,同时证明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程度是非常轻微的,对受害人无生命和健康上的威胁。这种暴力威胁程度与抢劫罪中“强行抢劫财物”的行为还是有区别的,更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的法律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可见,在行为人未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时,暴力的伤害后果是认定抢劫罪的情节之一,且必需达轻微伤以上后果。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获取财物只有19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致人伤害未达轻微伤,所以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三、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
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但是其只不过是从纷繁芜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很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的做到罪刑相适应,《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予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以轻微的暴力行为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其未必就达到应处以抢劫罪的刑罚标准。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但要分析某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
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将任何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无论是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分则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 “对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其原因在于以轻微的暴力行为索要少量财物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侵害程度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到抢劫罪的标准。但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直接以抢劫处理又不符合我国罪刑相适原则,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又不处以刑罚又不足以打击犯罪时,不得以退而求其次,在刑法分则中寻找犯罪构成相类似的罪名予以处罚,以此来弥补法律的漏洞。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与抢劫罪相类似,寻衅滋事罪客观上也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但其行为程度较抢劫罪低,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是一种轻罪,用寻衅滋事罪处以刑罚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与抢劫罪相似,但三名犯罪嫌疑人没有预谋抢劫,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没有携带凶器,也未对被害人实施语言威胁,其间虽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但尚不足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未达到抢劫罪的标准,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此致
辩护人:
以上是辩护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范文,希望有帮助
最近邻居的儿子因为抢劫罪被告上法庭,我想问下有没有抢劫罪刑事上诉状范文可以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抢劫罪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市×区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此致
××市×区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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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上诉状的范文
写清上诉人的具体情况,写出相关案件情况,写出上诉请求,以及提出该请求的相关事实与原因。写出相关法院,文末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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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离婚起诉书范文,起诉书格式,离婚起诉书范文范本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书格式范文 离婚书 原告张××,女,1968年10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路××弄××号;工作单位:×××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上海市××路××号××大厦×C,邮编:××××,联系电话××× 被告王××,男,1963年11月××日出生,住址:上海市××路××弄×号××室,单位:×××××,地址:上海市××路×××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女王一 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400元; 3、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120万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张××与被告王××于1989年11月13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 一,2003年 3、4月份致 7、8月份期间,被告背着原告与一郝姓女子在外租房同居,被告与郝姓女子之间的感情纠葛曾经引发该女子在××路6××弄××的24楼欲跳楼自杀并扬言要加害原被告的婚生女王一 ,被告的婚外情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成天为女儿的安危担心。被告后来到日本后成天不思进取,沉迷于网络交友,深更半夜还与异性语音聊天,综合以上,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破裂,至2003年10月起至今双方已无性生活。被告曾经于2005年10月向虹口区人民离婚,但最终以被告申请撤诉告终。因此,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诉至贵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从有利于小孩王一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将张佳妮判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4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此呈 朝阳区人民 具状人:××× 200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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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一时冲动违法了,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为他也是四处跑关系,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刑事辩护词范文抢劫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文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2011〕193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曾文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法向家里开口,一起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希望法院能够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曾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
本案被告人纯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预谋,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更没有使用刀具等具有杀伤性的武器,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抢劫数额较少。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曾某等共劫得现金22元,抢劫的物品经过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其抢劫的物品价值为130元,抢劫数额较少,情节轻微。
6.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观恶意性不大。
被告人仅读到初二就已经辍学,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更为淡薄。实施犯罪时还未满21周岁,虽然在法律上已经为成年人,但是其心智还不成熟、生活的阅历经验还很浅薄,辨认能力还相对较低,本次犯罪纯粹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而且只是临时起意,抢劫的动因是因为身上没有钱了、也是因为另一被告人郑佑青生病想要凑钱去医院看病,这与事前有预谋的犯罪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另,本案中起意犯罪的并不是被告人曾某,而是被告人郑某。被告人曾某在2011年4月23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以及2011年5月27日的第五次讯问笔录中均提到:“我和郑某都没有钱用了,郑某就提出两个人去搞点钱用”。被告人郑某在2011年4月22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我问曾某钱够不够我去医院看病,曾某说不够了,我就和曾某说我们去搞点钱吧”。
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性不大,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能够酌情考量。
7.被告人患有左侧基底节区海绵状血管瘤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
被告人在2009年6月17日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出左侧基底节区有海绵状血管瘤,并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叮嘱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出院以后,被告人连续吃了几个月的药。另,被告人还被检测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希望法院能够从轻量刑,因为被告人在里面多待一天其自身病情恶化的危险性就高一些,而对于其他人而言被传染的几率也就越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某此次犯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且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又患病,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曾某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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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格式范文如何书写
起诉书要写明被告人的罪名、罪状、罪证以及认罪态度。在记叙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一定要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七大要素。起诉书格式范文如何书写,对于该问题,本文作如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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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涉嫌抢劫拘留通知书的内容是什么,涉嫌抢劫通知书的
[律师回复] 入室抢劫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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