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保护的意义与保护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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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严格执行商标管理法规,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和制裁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其他破坏商标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是有效维护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质量。严格执行商标管理法规,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和制裁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其他破坏商标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是有效维护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质量。
商标权保护的意义与保护范围

随着我国法制化的建设的不断推进,目前对于各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不断完善,对之前疏漏内容也做出了很多补充。那商标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呢?在哪些范围内是受到保护的呢?我们律图小编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以下内容。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意义

1、标所有人经注册(或经使用)取得的专用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权在他取得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以及与经营那种商品的广告、发票、说明书等处使用该商标;二是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上,以及与该商品经营有关的广告等上面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印制或销售与自己注册商标有关的商标标识。

2、护商标专用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的专有权

3、家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使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这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也是商标立法的宗旨所在。所以,我国《商标法》在总结建国以下商标管理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用专门章节作出规定

4、《商标法》颁布以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处理各种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违法案件,有力的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专有使用权,制止了违法,打击了商标犯罪活动。同时,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商品经济社会,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出于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商标权行为特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些违法、犯罪的活动,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干扰了企业创优质、保名牌、树立商标信誉的正当竞争,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在对外贸易中,使我国名片商标的信誉受到损害,失去了国际市场,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由此可见,严格执行商标管理法规,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和制裁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其他破坏商标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是有效维护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商标经济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法律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的商标专用权,是受一定范围限制的。正确认识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正确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那么,什么是法律所保护的有效的商标专用权,如何正确划定它的范围呢?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时间和地域的效力,二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商品效力。

1、注册商标专用权时间和地域的效力。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时间为10年,其起算时间为:初步审定公告无异议的,从公告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起算;初步审定公告有无异议不成立的,从裁定之日起算。经过注册的商标,只有在这10年的范围内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专用权会受到法律追究。但效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或是过了宽展期仍不续展注册的,该商标即不再拥有专用权,因而不再受法律保护。

一个注册商标只在注册国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余国家则不予以、保护。如一个商标只在中国获准注册,就只能得到中国法律保护,就必须想到第三国或第四国去申请商标注册。

2、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效力

我国《商标法》第37条还规定;“法庭辩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一务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除受时间及地哉的限制之外,还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这种范围。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自行改变了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是把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便超出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以此对抗他人。

商标权的保护政策的制定,不仅是对该智力成果持有人专利权的尊重,同时保护好商标权也是打击一些侵权行为的重要举措,无论是对商标持有人还是整个社会的市场秩序都有重要意义。相信到这里大家对商标权保护的意义与保护范围也有了一定了解了,生活中也会加强商标权保护的意识,那这篇内容也整理的十分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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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定义与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与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范围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秘密性。即相关信息是非公开的,也是相关公众普遍不知道的,也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无偿且完整地获取。信息一经公开即丧失秘密性,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得以运用该公开信息。
二是保密性。即持有人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维持相关信息的秘密状态,这是信息持有人权利主张的主观基础。
三是实用性。即相关信息能够直接运用于规模化的生产或经营,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
四是经济性。即相关信息的使用能够为使用人增加收益或减少成本,取得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技术秘密是指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包括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涉及的技术信息可以是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的部分技术要素。
经营秘密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包括未公开的进货渠道、货源情报、管理诀窍、产销策略、供求状况、产品价格、推销计划、产品市场占有状况、产品市场的区域分布、销售网络、顾客名单、投标中的方法及标书内容、标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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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的范围是怎样,商标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1、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2、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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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公司现在想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想了解一下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专利保护范围的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如下: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国法律对专利权人的权益所作出的保护,但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不同于有形的财产,因而在界定其保护范围上就显不易。为此,产生了不同的学说,被立法者采用,即成为法律原则。
  
(一)周边限定原则
  所谓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范围为最大限度,权利要求的内容只能严格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一般说来周边限定原则具有明显的确定性,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加明确地了解专利权的范围,但它的缺陷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并使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更为重要。根据这种解释的范围往往要比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要窄,目前世界上有美国、英国等国采用这一立法原则。
  
(二)中心限定原则
  所谓中心限定原则是指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中心,根据专利的内容、性质、专利的目的,整体理解其保护范围,即参照说明书、附图将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归属于专利技术的范围。中心限定原则是为了弥补周边限定原则严格地以权利要求书为根据,造成对某些实质是侵权行为,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难以解释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很显然,这种原则扩大了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其优点是能够灵活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对于权利的确定性来讲尚欠稳定,因而对社会公众而言不能很好地保证其公平。
  
(三)折衷原则
  上述两个原则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了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如何平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这样就有对上述两个原则进行综合的折衷原则。折衷原则以权利要求书所表示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权利保护范围不能严重背离权利要求书中明确所示的内容,也不能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中心作有违对专利实质保护的扩张解释,而是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并不一定要求非解释不可,只有当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有疑义时,才用其进行解释。1973年欧洲14国在慕尼黑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也采这一原则。
  应当该说明的是,权利要求书是权利保护范围的核心,以它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但如何理解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如何理解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又有不同的观点。这就派生了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这两个原则可以用来说明“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四)等同原则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但不拘泥于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而是以与该技术特征无实质差别的相同为必要。等同是指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我国专利法与其他国家专利法一样,并没有直接规定等同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了这一原则,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对专利法第59条第一款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等同原则。
  
(五)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以口头或文字形式已明确放弃的内容不得再用来对权利要求书作有利于专利权人的解释。
  禁止反悔原则实际上是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的解释作出一定的限制,这就能有效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在申请专利时申明某项技术特征、参数不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具有新颖性,而在侵权诉讼中又认为该特征参数能够解释为已包含或相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我国专利法并未规定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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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概念,意义,范围,范围
[律师回复] 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的规定。本文要阐述的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概念、意义、范围是什么。
一、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概述
1、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概念所谓夫妻个人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由一方占有、使用、支配与处分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夫妻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是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与补充。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这是一个突破,更是一个里程碑。法律规定特有财产主要是为了弥补共同财产制度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使得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意义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公司生产的饮品注册的是国内的驰名商标,听说驰名商标有一定的保护范围,但是我们并不了解具体情况,请为我简述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包括以下: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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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制止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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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犯了刑事案件之后被当时人起诉到法院,要去进行刑事辩护,刑事诉讼的辩护与代理属于什么范围
[律师回复] 犯罪嫌疑人,他们不能提起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规定、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是相同的。第41条,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解释》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第三,两者都有权出庭、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健康:
(一)律师,关于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问题,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是针对未成年人来说的,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同时该解释的第47条规定,维护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是未成年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40条规定、亲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被告人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此,不得担任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维护被害人。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辩护人的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性规定,被告人。其次。第32条。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随时介入,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法定监护人就是父母、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者都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此时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就代替他们起诉,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刑事诉讼法》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参加法庭调查与辩论等等,经审判长许可,关于辩护人与代理人是否出席法庭是否不同的问题。答案是非常明确的: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介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两者承担的诉讼职能的差异则是根本性的差异、罪轻或者减轻,参照本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差别待遇、4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权利受到损害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他们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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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下驰名商标是不是国家有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保护的,能不能简述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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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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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产品商标为国内驰名商标,听人说驰名商标有保护范围,但我没弄清楚这个保护范围指什么,请问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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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商标权保护的范围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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