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城镇化的推进使得许多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宅基地与土地则是大量闲置造成资源浪费。这时针对此问题推出的农村宅基地抵押试点政策应势而生,为农村朋友带来福音,还会带来经济实惠。关于农村宅基地抵押的条件与注意事项又有哪些呢?跟律图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农村宅基地抵押的条件
日前公布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列出了以下条件,进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同时符合: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农村宅基地抵押买卖注意的原则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二)宅基地抵押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三)抵押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宅基地买卖首先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宅基地变更登记,另外,购买方资格限制比较大,购买方一定要注意,要不然损失上几十万是在所难免的。
关注农村宅基地抵押政策的朋友们看过上文应该都有所收获吧。首先我们申请农村宅基地抵押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这也是避免农村资源滥用造成浪费的关键。其次,在抵押买卖时,我们需注意上述三大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化宅基地抵押与买卖程序,减少后期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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