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损失,谁来担负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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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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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损失当然是由买卖当事人来担负了。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仅具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具备宅基地的所有权,因此,是无权买卖宅基地的。所以,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不具备成立效力的,因此,损失只能自己担负。

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损失,谁来担负

农民的住房用地就叫做农村宅基地,近年来,因为土地价格昂贵,因此,有不少不法分子将视线转到了农村宅基地上,此时,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损失谁来担负。那么,如何来评价这一行径,这一行为是否合法,下面就跟着小编来看看。

一、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损失谁来担负

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损失当然是由买卖当事人来担负了。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仅具有宅基地使用权,而不具备宅基地的所有权,因此,是无权买卖宅基地的。所以,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不具备成立效力的,因此,损失只能自己担负。

相关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农村宅基地

1、概念: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定义

(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词。

(2)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

2、使用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3、基本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损失只能自己担负了,所以,大家应该多学习点法律知识 。今天小编还在文中为大家介绍了土地宅基地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带给大家切实有用的帮助。因为法律问题具有自身复杂性,因此,在遇到宅基地难题时,可以向律图网站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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