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有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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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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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聚众斗殴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由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两种人构成。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斗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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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聚众斗殴构成刑事犯罪,即聚众斗殴罪的,此时往往只会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量刑处罚。而实践中,对聚众斗殴罪的判断也是比较重要的内容,不过需要先了解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内容,下面律图小编问解答。

1、犯罪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2、犯罪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从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惩罚聚众斗殴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及在此指导下实施的客观行为。只要行为人出于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便造成了社会公共秩序破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目的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对聚众斗殴罪的法益保护并不产生影响,并不影响聚众斗殴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4、犯罪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聚众斗殴犯罪要求至少一方有三人以上,因此就会构成共同犯罪,就需要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然后按照实际的犯罪情节作出处罚。关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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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聚众斗殴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必须有两方或多方的参与者。如果只是一方参与的斗殴,不符合“聚众”定义,因此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若该行为造成他人生命安全严重威胁,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具体定罪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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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几个人才算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的涉案人数界定:在刑事法律中,“聚众”指参与者数量较多,一般超过三人即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不要求双方人数都超三,只需一方达到即可。此外,不要求所有参与者均由首要分子召集,只要参与人数超三人,包括首要分子在内,即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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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说他最近跟人打架遇到了危险,然后就想打听一下聚众斗殴和持械聚众斗殴标准是啥?
[律师回复] “持”基本有两个方面,是一种行为,即握、拿、使用、携戴或携带;也是一种状态,即随着行为人的身体并为行为人能有效支配的一种状态。既然作为聚众斗殴罪的加重量刑情节,那么,认定“持”的行为离不开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聚众斗殴。如斗殴中,为了战胜对方并未约定双方持械,而某人手中暗藏铁钉或者绣花针,也应认定为持械。如果不是为了聚众斗殴,临时发生纠纷中而使用前述工具,则不是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持械行为。
既然持的行为有两个方面,那么为了聚众斗殴,何时开始算作是聚众斗殴的持械行为着手之点?聚众斗殴罪的着手,一般认为只有双方开始实施斗殴的行为,才能被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一旦双方实际发生斗殴,犯罪即为既遂。因此,只要双方已经着手实施斗殴行为,犯罪即为既遂,而在斗殴前的所有行为均为预备行为。由于持械是量刑情节,那么持械的行为也应当从开始斗殴时计算。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刑法之所以将持械规定为加重的量刑情节,用意在于禁止这种持械行为本身。因为持械行为往往容易激化矛盾,使问题更不容易得到解决,而且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比不持械的后果严重得多。刑法这样规定体现的是“打早”。如果认定持械行为必须要到斗殴开始,那么立法用意将不能得到体现。所以笔者认为,持械行为的‘持有’实际上是聚众斗殴罪的预备阶段,即为犯罪创造条件,那么在预备中开始初持械,在聚众斗殴之前丢掉后再参加斗殴的行为,显然不是预备中止,对聚众斗殴而言,还能不能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形式上符合持械聚众斗殴,但是已经不具有持械斗殴的危害性,因此,不宜再作为加重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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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几个人才算聚众斗殴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聚众斗殴几个人才算聚众斗殴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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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构成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聚众斗殴罪构成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聚众斗殴罪怎么量刑,聚众斗殴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这个罪名强调: 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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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几个人才算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的构成人数多少判定在司法领域对所谓的"聚众"概念进行解读时,通常情况下会将其理解为参与人员数量众多,即参与群体规模达到三人及以上便足以构成聚众斗殴罪名成立所需的要件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参与群体中的每一方不必均为三人或以上的人数才能构成聚众斗殴。换言之,只要其中一方的参与人数达到了三人或以上,便可视为符合聚众斗殴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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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聚众殴打他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聚众方必须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的动机而聚集、纠集多人,意图与特定对象的对方一人或多人进行殴打或殴斗。这里仅指与特定对象,如果不是与特定对象的对方殴打或欧斗,就不是聚众斗殴而是寻衅滋事。
2、纠集者或聚众倡导者、积极参加者有争斗的故意,争斗具体内容表现为通过聚众,暴力打击对方,将对方或对方的一人、多人“打服气”,对方服气也殴打,对方不服气也殴打,有较强的争斗意识。不应该将特定对象的对方是否具有聚众和斗殴的故意也作为相对方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3、行为由聚众和殴打两部分组成,犯罪主体也由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构成。但对“众”的理解,根据《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不应仅限于所有犯罪主体,应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及一般参加者,即所有行为主体。事态发展的顺序是先有首要分子事先召集、纠集行为,聚众之后才发生殴斗或殴打他人的行为。
4、必须有三人以上聚集出于私仇、争霸一方、制服对手等非法目的,首要分子怀着与另一方互殴的故意心理而纠集多人拉帮结伙殴打对方的行为。因此,单方聚众殴打他人符合聚众斗殴犯罪要件的按聚众斗殴犯罪处罚是有充分的刑法理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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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如何判刑 聚众斗殴罪如何量刑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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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
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一些群殴或互殴案件的定性,经常令到法官在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举棋不定,其原因在于这类案件的各个构成要件正处于两罪的交叉,致使法律适用的困难。
查阅目前大量的注释类刑法书籍,没有发现关于区分两罪界限的便于操作的解释。比如,我们试图从主观方面去寻找些端倪: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一般是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者为了报复他人,或者为了寻求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还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等等,都是把犯罪动机当作主观方面来表述。
这些看法实质是执法者对行为人的心理评价,强调的是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对道德义务的认知。事实上,当我们结合具体案件去观察在斗殴目的支配之下的行为人,很难判断其斗殴当时的动机有多少成份是“伤害”,又有多少成份是“藐视国家法纪”。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即,普通的斗殴行为,仅仅是侵犯一个或数个被害人个体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以故意伤害归罪而聚众前提下的斗殴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还分别或共同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因而刑法以聚众斗殴罪特殊规范。但是这种特殊的规范又不是贯以始终的,刑法第292条
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罪在斗殴结果是轻伤或没有伤害结果时,比较故意伤害罪属于重罪,而当聚众斗殴结果致重伤和死亡时,又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第234条和第232条处罚。这种转化关系说明两罪并没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侧重不同:轻伤结果以下侧重保护公共秩序,重伤死亡结果时侧重保护人身权利。
可见,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是双重客体,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单一客体。不过要想借此作为司法审判中划界的圭臬,却无济于事的,因为通常的斗殴行为都必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侵犯,某一具体的斗殴行为侵犯的究竟是单一客体还是双重客体,确实存在难以廓清的模糊地带。
笔者尝试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界限两罪,似有所帮助。
一、比较两罪的主观方面。
聚众斗殴罪中,斗殴双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均存在非法侵害目的,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有过错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作为必要条件。此点,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了:“斗殴行为中如果一方是非法侵害,一方为合法反击,只能认定为一般的共同违法或犯罪行为,而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斗殴双方是否蓄意报复、有无事先的斗殴准备和意思表示等来考察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非法侵害故意。
故意伤害罪通常是仅有一方行为人具有非法侵害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双方均具有非法侵害目的的情形,这种时候,就需要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进一步甄别了。
二、比较两罪的客观方面。
我们可以把聚众斗殴分解为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其中聚众行为是斗殴行为的预备行为,斗殴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这两个行为中至少有一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要么聚众行为的规模大,参与人数多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要么斗殴行为的地点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斗殴持续时间长等也直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基本上是以单方的人身攻击行为为主,但是在某些群殴和互殴的情况下,也有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只是其规模小、程度弱,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不明显。
两罪最易混淆的原因也在于此:并非具备了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就当然定聚众斗殴罪,关键要分别考察两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当行为人的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的情节足够严重,符合刑法292条
第一款所列举之要件,才足以从故意伤害罪升级到聚众斗殴罪。此点,其实正是聚众斗殴罪的立法原意所在。
因此,通过上述两步分析方法,当且仅当斗殴双方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方面,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总之,根于成文法的规范基础,此罪和彼罪的界限出现模糊,实属正常。我们既要努力清晰界限,使刑罚的应用更加符合立法者原意,又要结合案件实际,在法律适用上保持适当的灵活。在采用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后仍然不能界限时,按故意伤害罪从一轻罪处罚是完全可以的。我们不可否认罪与罪之间确有无法明晰的区间,正如在刑事诉讼法中,我们不得不承认客观事实的难以发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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