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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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留置权必须以法律的规定而产生,非依当事人的合意。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只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

留置是指拥有债权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可动资产,前提是债务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承诺,此情况之下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留置债务人一些相关财物,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依照《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等依法都可以拥有留置权

1、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2、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3、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4、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5、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信托合同

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相关知识,帮助大家了解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问题,综上,留置权可以适用于五种合同,主要是建筑安装承办合同,保管合同,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以及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留置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物权,在行使的时候有专门的法律进行约束,因此小编建议您最好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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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适用范围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留置权适用范围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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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主要适用哪些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留置权主要适用哪些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设立留置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就目前而言,留置权只能担保合同债权,而且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并且应当是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合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对于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不得适用留置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下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等。
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是否保留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存在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为避免滥用留置权的情况发生,应该维持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即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才能适用留置权。有的意见认为,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过窄,不符合经济实践需要,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扩大范围。物权法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因此,物权法没有明文列举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而只是在本条中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规定了不得留置的两种情形。只要不属于这两种情形,又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均可以成立留置权。
二、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一,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则须依照该法律规定,不得成立留置权。

二,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约定。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都不能成立留置权。比如,承揽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则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也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应当依债权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之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主要是由于留置权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债权的实现,并未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
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自愿放弃这一权利,法律自然无需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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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留置权适用范围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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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取得范围
[律师回复] 留置权的取得范围:
1、留置物的主物。留置物的主物,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可以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动产,也可以是债权人并不知情的债务人无权处分的动产。
2、留置物的从物。从物是指附属于主物的附属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也就是说,从物必须也在债权人的占有之下时,才能成为留置权效力所及的范围,否则,不管从物仍为债务人占有,还是已转让他人,留置权的效力均不及于此。但是双方约定从物不属于担保物的范围,或者主物和从物可以分离,而主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全部债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也不能及于从物。
3、留置物的孳息。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除非当事人对孳息问题另有约定,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权的孳息,债权人可以收取孳息,并就孳息优先受偿。
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债权人可以以留置物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优先受偿。
5、留置物如果与其他动产添附,且添附物的所有权由留置物的所有人取得的,留置权的效力应及于添附物;如因添附的结果使得留置物的所有权人与添附物的所有权人共有添附物的,留置物的效力仅及于添附物依留置物的价值计算的应有部分。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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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只要是同一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即可留置合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动产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主要的功能是保护一方当事人所付出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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