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同额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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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变更合同额当然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过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有效,一方单方面变更合同额是违约行为,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说必须签署新的合同,不过大家最好在合同额变更时,签署一个补充协议。
变更合同额可以吗?

一、变更合同额可以吗?

变更合同额当然是可以的,不过需要遵循下面两个程序而且嘴还签署相关的补充协议。

(1)变更合同也应贯彻协商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先做出意思表示);对方对要约的承诺与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双方在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单方面变更合同属违约行为。

(2)变更合同的协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变更解除的电报、图表、书信等也应作为资料保管)。

二、变更合同特征

1、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的当事人保持不变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体和内容均可合同变更。

能因某一法律事实而发生变化,但此处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主体的变动属合同转让的范畴。合同内容的变化,可表现为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规格、价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合同内容的某一项或数项发生变化(如标的物数量变化,价款也随之变化。

2、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如果合同内容已全部发生变化,则实际上已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一个新合同的产生,并且对原合同关系所作出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仅限于非要素内容,例如标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履行时间、价款及结算方式的变更等等。在非根本性变更的情况下,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有的合同关系在性质上不变,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具有“同一性”。如果合同的要素内容发生变化,即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化,导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则构成合同的根本性变更,称为合同的更新。何为重要部分,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如合同标的的改变,履行数量或价款的巨大变化,合同性质的变化等,都是合同的更新而非合同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的变更有两种:一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合同进行变更,即约定的变更;二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变更,即法定的变更。我国《合同法》第五章所规定的合同变更实际上就是约定的变更。

4、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的变更。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消灭,也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大家可以通过以上内容了解到,变更合同额当然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过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有效,一方单方面变更合同额是违约行为,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说必须签署新的合同,不过大家最好在合同额变更时,签署一个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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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要求有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在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工作量较小,结算工作也十分简单,且便于进行投资控制。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合理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的计算方法的确认。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在实施过程中,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适用于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工程,一般建设工程很少采用。
工程量清单是一份与技术规范相对应的文件,详细说明了合同中需要或可能发生的工程细目及相应的工程量。在工程结算时,结算单价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执行,而工程量则依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单价合同与清单做法正好吻合。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决定了建筑施工合同宜采用单价合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4.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当然,清单计价模式下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有其优点,如业主的风险较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但又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如果合同对一些相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话,就会在结算中产生很多的问题。等到结算的时候再进行谈判的话,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总之,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一般情况下是发包人占有主动权。但发包人不能单独考虑己方的利益,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种因素、考虑承包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所以,建议业主在规模不大(总价200万元以内)、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半年以内)、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中选用总价合同,其他情况下尽量优先采用单价合同,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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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变更抚养权需要多少钱
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变更抚养权的诉讼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被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女儿×××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但由于被告的房子倒塌多年无钱重建,因此常年在×××打工,根本无法照顾小孩,其便将小孩送到被告的姐姐家抚养。而被告的姐姐家在×××县的农村,被告姐姐年纪较大,家庭成员众多,且农务繁忙,还要照顾自己的孙子,根本无暇顾及原被告小孩的具体生活,孩子在姑姑家也无法体会家庭温暖和关爱。现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即将面临小学升初中,因被告及姐姐、姐夫文化程度都不高,无法给孩子在学习上提供指导和帮助,且农村的教育水平远没有原告所在地的××市健全和发达,孩子的成绩始终较差。更重要的是,由于亲生父母不在身边,长期寄人篱下让孩子缺乏父爱、母爱,孩子的老师多次反映孩子的性格孤僻,严重缺乏安全感。现在孩子正处于一个探索世界和认知世界的年龄段,给予孩子关爱和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指引十分重要,但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都明显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都十分不利。
而原告现居住在××市区,有稳定的收入,居住之地交通便利,××市的教育环境和水平也明显的优于孩子现在身处的农村。且作为已年满十周岁的孩子,他自己也自愿要求跟随原告生活。在抚养权变更之后,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顾小孩,给予小孩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周末或者寒暑假等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小孩,以让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长。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了小孩能身体和心理平衡健康成长,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望贵院依法判决并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
具状人:
年月日
三、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四类具体情况,即: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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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费数额怎么变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子女抚养费数额怎么变更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子女抚养费数额如何变更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抚养费给付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抚养费给付期间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生活的情况。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离婚子女抚养费数额怎样变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子女抚养费数额如何变更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抚养费给付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抚养费给付期间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生活的情况。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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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可以变更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合同标的可以变更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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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离婚子女抚养费数额要如何变更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数额要如何变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子女抚养费数额如何变更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抚养费给付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抚养费给付期间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生活的情况。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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