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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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变更的实际履行应当具有连续性,并达到了一定的履行期间,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该期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在认定行为变更合同是否具有效力时,首先要具有合法性,其次要实际履行。
行为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一、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改变,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对于合同变更的规定较为简单,仅两个条款,即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虽然仅两个条款,但是合同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的履行和企业利益却具有很大关系。

二、合同变更的方式方法

合同变更原则上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均可。但是,鉴于合同变更本身最容易发生法律纠纷,因此,对于合同的变更,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要对原合同的约定进行描述,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原因,再对协商后的变更内容进行描述。

三、行为变更合同的有效性

结合目前的法律法规,从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并不能必然导致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异议的,就应当对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评价,否则既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可能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造成严重干预。也即,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时,需要关注以下下几个要点:

(1)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的合法性,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2)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已经实际履行,也即当事人不能仅证明双方就变更内容达成过合意,而需要进一步证明该变更合意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履行表现出来,也即该变更已经实际履行,否则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合同变更并不能引起劳动合同实际变更的法律效果;

(3)劳动合同变更的实际履行应当具有连续性,并达到了一定的履行期间,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该期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

综上可知,在认定行为变更合同是否具有效力时,首先要具有合法性,其次要实际履行,并且履行行为具有连续性,达到一定的期间,才能判定为生效,否则可能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也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法律疑问解答,请关注律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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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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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变更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属于合同自始无效;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故此三种情况,均不属于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标的;标的物的数量;标的物品质;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或者方式;结算方式;违约金等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合同变更的批准、登记。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是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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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的法律效力
1、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化: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等有关登记变更后,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以变更后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为限。2、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变化:一切权利与义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债权、债务等,由变更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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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同变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属于合同自始无效;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故此三种情况,均不属于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标的;标的物的数量;标的物品质;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或者方式;结算方式;违约金等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合同变更的批准、登记。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是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什么情况下发生情势变更,情势变更的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发生情势变更
(一)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情势变更所依赖的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但一般变化不会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
(二)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可预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不适用。不可避免,是指事前无法预防,事后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消除其影响。
(三)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无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都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情势的变更不可能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即使出现了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也不能主张。
(四)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五)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如果影响轻微,则不适用。
(六)目的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七)救济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如果当事人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从而减少或消除情势变更的影响,则不适用该原则。
(八)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人民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
二、情势变更的效力有哪些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一)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二)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情势变更出现后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时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虽有权主张,但由法官或仲裁机构最后决定。
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劳动合同变更主体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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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和变更后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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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变更是什么意思,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属于合同自始无效;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故此三种情况,均不属于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标的;标的物的数量;标的物品质;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或者方式;结算方式;违约金等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合同变更的批准、登记。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是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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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想要进行合同的变更,想请问口头变更合同有效吗,如何认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下:
  《司法解释(四)》第11条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实际履行”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分析,劳动者已经实际到岗且用人单位已发放了新入职岗位一个月工资待遇的,发生争议时将可能降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2.“一个月”
  指用人单位实际调岗调薪之日起至劳动者提出异议时的期间。如果该期间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主张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无效的则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劳动者以没有协商一致为由提出口头变更无效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该条文强调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劳动者存在异议也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否则应视为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属于合同自始无效;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故此三种情况,均不属于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标的;标的物的数量;标的物品质;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或者方式;结算方式;违约金等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合同变更的批准、登记。
二、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是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什么情况下可单方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克单方变更合同

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

二,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受害人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其中,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真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其构成需要有欺诈行为,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以及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胁迫是指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且基于此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需以下要件:存在胁迫行为,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惧,受胁迫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胁迫人所表示要施加的危害属于违法或不当行为。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一方当事人处于紧急危难的境地,如个人或家人生命垂危或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迫切需要某种救助行为时,行为人明知对方处于危难而“趁火打劫”,故意提出严重侵犯对方利益的苛刻条件,对方迫于无奈而只能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有哪些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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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条件与效力
1、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如上所述,狭义的合同变更即指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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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可撤销的变更是否具有效力待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成立且生效。(无效民事行为也是成立了)
2、显失公平合同只适用于财产行为,身份行为里不存在显失公平地问题。
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政府定价是个特殊的价格机制,只有合法不合法的问题,没有公平不公平的问题。拍卖业没有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它是特殊的价格形成机制。认定是不是显失公平,是看合同订立时,不是合同履行时
4、是属于形成权,由谁享有如何行使行为订立时的受害人享有撤销权,不能是履行时的受害人。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行使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
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四种。
1、无权处分,针对的只能是处分权,擅自转租不是无权处分(是附带行为)。合同法51条,今天的主流观点是,无权处分,合同仍然有效,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未定。(追认向无权处分人或者相对人追认都发生效力这里的追认采用明示,默示视情况而定
2、无权代理,合同法48条,这里面的效力未定是合同效力未定。是被代理人和行对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47条,这个效力未定是合同效力未定。向相对人为之,采用明示
4、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合同法83条,这个是债务承担协议效力未定。
5、作为权利人来讲,享有追认权,它是形成权。他向相对人追认才发生效力。向无权代理人和无权处分人的追认不是追认,是补充授权的问题。
6、相对人有催告和主张撤销的权利。今天看来催告不是权利,它作为一个准法律行为更好。催告不是请求权,请求权对应的是对方的义务,而催告对应的是对方的追认,追认是权利,所以催告不是请求权。效力未定,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采用通知方式。通知到了对方就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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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效力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同变更的效力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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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变更子女抚养权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由人民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要求人民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签订合同后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合同变更的效力能怎么
[律师回复] 签订合同后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合同变更的效力如何
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
所谓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是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有两种情形:一是债权转让,即由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从而使新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二是债务承担,即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这两种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发生了变化,债的性质和内容则没有改变。
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一)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三)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四)根据《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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