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的意义何在?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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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际贸易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这种合同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因此国际贸易合同具有重大的意义。
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的意义何在?

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分为出口合同的履行和进口合同的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因其具有跨国性而比国内贸易合同的履行复杂得多,其中包括费用的支付,运输问题,保险问题,海关检验以及索赔的事项等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开立信用证

(一)申请开证

(二)信用证的传递和修改

1、信用证的传递。

2、修改信用证。

二、安排运输和保险

(一)安排运输

按FOB贸易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货物采用海洋运输,应由进口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工作。租船订舱事宜可委托进出口贸易运输公司办理,也可直接向远洋运输公司或其它运输机构办理。

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派船通知中一般包括船名、船籍、船舶吃水深度、装载重量、到达港口、预计到达日期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这些信息对于出口方及时做好交付准备是很有帮助的。

(二)保险

按FOB术语签订的进口合同,货物运输保险是由进口方办理的。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业,通过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的方式,办理“预约保险”的手续。

三、审单和付汇

在进口业务中,如采用托收或汇付方式,由进口公司负责对货物单据进行全面审核;如采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则由开证银行和进口公司共同对货物单据进行审核。通常由开证银行对单据进行初审,进口公司进行复审。在单据符合信用证及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开证银行履行付款责任。

开证银行或进口公司审核国外单据,如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应由开证银行立即向国外银行提出,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处理。一般来说,处理“不符点”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拒绝接受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

2、部分付款,部分拒付。

3、货到经检验后付款。

4、国外议付行书面担保后付款。

5、更正单据后付款。

6、放弃该不符点,进口方按单证相符对外付款。

四、报关、验收和提交货物

(一)报关

进口报关是指进口人按国家海关法令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验收的行为,也称进口通关。

1、报关的程序。

2、报关的期限。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3、预申报的应用。

(二)报验

报验的时间一般在海关放行提货前后。

报验的地点。进口报验地点一般应为检验地点。

——凡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时已发现残损或有异状的商品、大宗散装、易腐烂变质商品及合同规定在卸货地(港)检验的商品,应在卸货口岸申请检验。

——属于机械、仪器、成套设备以及金属材料类商品,一般可在使用地点结合安装使用进行检验。采用集装箱运输情况下,要求在拆箱地点进行检验。

对列入《种类表》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进口公司或代理托运部门应凭“进口货物通知书”或其它有关证件,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经商检机构审核、登记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交申请人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据以审核放行。

办理进口商品登记后,收货单位应尽快向商检机构正式办理进口商品报验手续。申请报验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三)办理拨交货物

五、进口索赔

进口索赔一般是指货物自出口方交到进口方的过程中,由于人为、天灾或其它种种原因,使进口方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货物有其它损害,进口方依责任归属,向有关方面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的损失。

(一)索赔对象

1、卖方。

(1)货物的品质、规格等不符合合同规定。

(2)交货数量不足,重量短少。

(3)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旧顶新。

(4)包装不良或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货物残损。

(5)凭样成交的商品,所交商品与成交样品不符。

(6)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交货或不交货等。

2、承运人

(1)因短卸、误卸造成货物短少。

(2)托运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

(3)托运货物由于承运人配载不当、积载不良或装卸作业粗疏造成货物损毁。

(4)船舶不具适航条件,设备不良造成所装货物损毁等。

发生上述情况时,进口方应毫不迟延地将损害事实用书面通知承运人,让承运人了解货物灭失或残损、短缺的实际状况,以便确定其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货运途中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风险导致的损失。

(二)进口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1、准确判定货损原因和索赔对象。

2、注意收集与保留旁证材料。

3、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装箱单、提单副本。

——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

4、合理计算索赔金额。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定索赔金额,应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相等,所以具体金额除受损商品的价款和利润外,还应包括其它有关费用,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费、利息等。

5、严格把握索赔期限。进口索赔要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过期无效。

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期限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地)全部卸离海轮(车辆、飞机)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向承运人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地(港)交货后一年之内为有效。

向出口方提出索赔的期限,分法定索赔期限与约定索赔期限两种。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希望阅读后对您有帮助。了解更多的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的知识才能在工作中更好的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为自己公司谋取更大的福利。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联系律图网站的律师,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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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的履行。所谓实际履行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承担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受害的那方既不想废除合同,也不想接受受违约一方给予的金钱赔偿,而是提出要求违约当事人的一方继续履行承担规定的责任的一种形式。他的有点事更符合人的意愿,有助于合同的实现,但也不是任何情况都需要实际履行。因此,合同法规定:为预防没有履行承担或履行承担了非物质的债务然而却不合约定时,受害方可以提出履行承担。非金钱物质债务的定义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不依据提供的金钱数量为内容,如在建设工程、租赁、承揽等合同中、均是由合同的一方承担特定行为,如提供用来建造道路、楼房或桥梁、租赁的土地及房屋,零件定做加工等工程的义务。只有在非金钱物质债务承担范围内,才能实际地履行。此外,我们要指出,根据《合同法》中第112条规定:“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合约定时,在履行补救措施等相关义务后,受害方的其他损失,赢继续赔偿。”这表明,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以后,不排除应履行承担的其他责任,是因为违约方虽以实际的履行作为弥补违约行为,但违约导致的额外损失并没有获得补偿。也就是说,履行承担额外的损失,违约方要继续履行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含义是一方违约,对方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所受损失要求对方赔偿。包括两点:
(1)受损害一方必须有实际损失存在,这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基础前提,反之,则无需承担责任。
(2)损失可以用一定的方式来衡量,主要变现为能通过金钱计算来确定。损失也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损失的含义因违约带给当事人现有的财产遭到损害和减少,例如财产失灭、此前的支出和毁灭损失等。二是间接损失的含义指因违约的行为带给当事人丢掉将来潜在的利益,例如利润受到重创。在计算赔偿损失时应该同时考虑这两个方面。
3、约定违约金和返还定金。违约金与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各有定义,起最主要的区别是否需要先行支付。所谓违约金的含义只一方由于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出足够数量金钱物质。违约金数值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当事人并没有提出违约金约定,当事人对方违反合同后,他无权向对方索要违约金的物质金钱,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追究责任。定金作为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实行先行缴付原则,交付成功以后合同才具有效力。违约金可事先约定,它是一种违约责任凡是,不必进行先行交付。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当事人一方既约定了违约金,有约定了定金,若对方违约,这方有权提出索要合适的违约金数或定金。”所以说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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