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哪几种类型?有什么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7-25
浏览10w+
李晶律师
李晶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205人
专家导读 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哪几种类型?有什么特征

效力未定合同主要有如下三个法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即缔约主体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有效,也非完全无效,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中间状态,这也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所在。合同效力问题体现了国家立法者对合同的价值判断。

效力未定合同种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生效时间:

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而成为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时发生效力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学理通说认为,合同溯及于成立之时发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追认通知并非订立新合同的行为,而是对既有合同的补正;二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追认行为不应产生合同的第二个生效时间;第三,该方案能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合同成立而不生效的其他例外情况: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哪几种类型这个问题的相关的法律知识,主要包括效力待定合同主要的三个法律特征、种类、生效时间、例外情况以及效力未定行为的民事行为类型等等,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西安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6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2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哪几种类型?有什么特征
一键咨询
  • 131****24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0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3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7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2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1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5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4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2****57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8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7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1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4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5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7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债券的类型特征有哪些?
1、偿还性。债券一般都规定有偿还期限,发行人必须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2〕流通性。债券~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3、安全性。4、收益性。
10w+浏览
金融保险
你好,我有一些关于合同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一下效力待定合同效力是什么意思?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概念类型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发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
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合同法设立追认制度有利于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财产流转;规定相对人有权催告、撤销,能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无效合同的发生频率,使法律更好地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情况。
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类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1、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是行为的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
2、根据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罪、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罪、非法搜查罪等。
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不征、少征税款罪等。
3、国税部门多年来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征、少征税款;二是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三是不移交刑事案件;四是在涉税事项审批、查办税务违法案件、干部选拔任用、基建工程招标、物品采购中,;五是挪用税款、税务经费、随意改变入库级次、转引买卖税款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债券的类型特征有哪些?
民营企业老板的私人信用,相当于民间的私人借款。企业间的商业信用。租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从资本市场融资。利用外资。
10w+浏览
金融保险
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和类型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不是说某几个人共同犯了某一罪或数罪,而是指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人来说,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犯罪故意而实施的行为。
从以上这个定义,其实我们就可以知道,共同犯罪并非简单的一起犯罪,而是需要有犯罪故意,而且也有人数上的限制。在我国法理上,我们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广义的共同犯罪和狭义的共同犯罪。广义的共同犯罪包括正犯和共犯,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而划分的,正犯即是实行犯罪的人,共犯则是参与了共同犯罪,但是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人,比如那些出点子的、谋划的犯罪人。狭义的共犯指的是教唆犯和帮助犯,即是教唆他人犯罪和帮助他人犯罪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曾经出现过很多两人合谋共同盗窃的行为,这些人就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有哪些种类,分几种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等。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592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简述承揽合同的特征及类型?
[律师回复] 对于简述承揽合同的特征及类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承揽合同案例评析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性,这种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的责任主体。
二、分类 
1.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术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4.复制合同。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与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5.测试合同。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定作人接受测试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他承揽合同还有印刷合同、设计合同、翻译合同等。
特许经营有几种类型? 各有什么特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许经营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特许经营按特许权的内容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 1、较早出现的特许方式被称为产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又称产品分销特许,是指特许者向被特许者转让某一特定品牌产品的制造权和经营权。特许者向被特许者提供技术、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对被特许者所从事后生产经营活动并不作严格的规定。这类特许形式的典型例子有汽车经销商、加油站以及饮料的罐装和销售等。目前在国际上这种模式发展超趋缓并逐渐向经营模式特许演化。 2、经营模式特许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就是这种类型。它不仅要求加盟店经营总店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经营方针等都要按照特许者规定的方式进行。被特许者缴纳加盟费和后继不断的权利金,这些经费使特许者能够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广告、研究开发和后续支持。这种模式目前正在快速发展。 特许经营按特许双方构成划分有: 1、制造商和批发商 软饮料制造商建立的装瓶厂特许体系属于这种类型。具体方式是,制造商授权被特许者在指定地区使用特许者所提供的糖浆并装瓶出售,装瓶厂的工作就是使用制造商的糖浆生产饮料并装瓶,再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产品。可口可乐是最典型的例子。 2、制造商和零售商 汽车行业首先采用特许方式建立了特许经销网。在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之间有同样的特许关系。它的许多特征同经营模式特许有相似之处,并且越来越接近这种方式,汽车制造商指定“分销商”的式方已经成为经营模式特许。 3、批发商与零售商 这种类型的业务主要包括计算机商店、药店、超级市场和汽车维修业务。 4、零售商与零商 这种类型是典型的经营模式特许,代表企业是快餐店。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2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遗嘱的种类有哪几种类型?
遗嘱的种类有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口头、打印以及公证遗嘱六种类型。不同的方式订立遗嘱各有利弊,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继续选择,但是不管选择的是什么方式,遗嘱订立时,都必须要满足形式合法、内容合法等条件。
10w+浏览
婚姻家庭
直接融资的种类及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间接融资的对称。亦称“直接金融”。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方式。在这种融资方式下,在一定时期内,资金盈余单位通过直接与资金需求单位协议,或在金融市场上购买资金需求单位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需求单位使用。商业信用、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均属于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资金直供方式,与间接金融相比,投融资双方都有较多的选择自由。而且,对投资者来说收益较高,对筹资者来说成本却又比较低。但由于筹资人资信程度很不一样,造成了债权人承担的风险程度很不相同,且部分直接金融资金具有不可逆性。 直接融资是“间接融资”的对称。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融通资金的方式。需要融入资金的单位与融出资金单位双方通过直接协议后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直接融资的形式有:买卖有价证券,预付定金和赊销商品,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借贷等。 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这种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融通资金的场所,即为直接融资市场,也称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 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形式。 直接融资的工具:主要有商业票据和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债券。 二、直接融资的种类 直接融资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的,和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资金融通形式,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商品的商业信用,如企业间的商品赊销、分期付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通过提供商品实现资金融通;另一类是提供货币的商业信用,如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发生的预付定金、预付货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提供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货币,以实现资金融通。伴随着商业信用,出现了商业票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2)国家信用。国家信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资金融通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家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来筹措资金,如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等。国家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筹措的资金形成国家财政的债务收入,但是它属于一种借贷行为,具有偿还和付息的基本特征。 (3)消费信用。具体而言,消费信用指的是企业、金融机构对于个人以商品或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包括:企业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消费者个人提供房屋或者高档耐用消费品,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 (4)民间个人信用。它指的是民间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习惯上称为民间信用或者个人信用。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注册公司类型有哪几种类型
1、根据所负责任的不同: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2、根据注册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3、根据公司控制关系的不同: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与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与类型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二手房的买卖仍在升温,二手房买卖纠纷接踵而至,那么我们应如何避免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呢?要避免二手房买卖纠纷,就要了解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以及类型。
一、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三个特征
(一)二手房交易中的二手房必须是现房。
业主在购买一手房时则可能是现房,也可能是期房,但是二手房交易不能为期房,只能是现房。
(二)二手房必须是已经取得房地产证的房产。
在日常交易过程当中,往往出现房产证没有办理的情况,还有以出卖房产无房产证主张无效的纠纷存在,那么没有房产证是不是就不能出让呢?我们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大多数房屋在出让时是符合办理房产证,只是基于某种原因原始购房人没有予以办理而已。所以只要在二手房登记过户时取得房产证即可。
(三)二手房是出卖人合法的并且可以完全自由支配的房产。
实际案例当中,出现过自己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却隐瞒对方进行恶意出让的行为,也有的是房屋本身并不具备出让条件,最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三种类型
(一)卖方违约引起的纠纷
目前常见的就是因房价上涨过快,出卖方认为房屋价格卖低了,寻找各种理由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如以另一配偶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夫妻一方无权处分的;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没有取得房产证的等等。
(二)买方违约引起的纠纷
买方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多,因为房屋购买之后,房价飞速上涨,就算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也往往忍气吞声。但是在房价下降时,体现尤为突出,比如 2020年北京近郊的燕郊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下跌,买方以房屋面积超过法定范围或者以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货款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中介引起的纠纷
房屋中介业务可谓是一片繁华,有楼盘的地方就有多家房屋中介公司的存在。经常也会有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为谋取利益而违背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2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土地使用类型划拨的特征有哪些?
土地使用类型划拨的特征有公益性、无期限限制性以及无偿性等,土地使用权划拨主要利用与社会公共项目以及国家重点工程等的建设,如果是私人或者是企业为了盈利的,就不得进行划拨,需要注意的是,进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征地纠纷的主要类型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补偿纠纷有哪些类型 一、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二、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三、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国土资源部公布新版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 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按目前的规定,一是城市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成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土地的,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征用。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单独选址的,国家可以单独为其办理征用土地。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592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家庭暴力的种类有哪些,家庭暴力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因为夫妻之间经济依附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暴力现象。 当夫妻之间的婚姻建立在一种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时候,就难免因为一方的弱势而在人格与人身方面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在我们接触的受害女性中大部分是没有社会地位,无职业,但有漂亮的外表,这些女性贪图享受的心理,于是尽可能的找城里的职工,城里的职工由于在家庭或自身的条件(外貌、年龄、人品、工作)等方面有欠缺的地方,男图貌女图财,两者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便成立了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家庭中男方不再看中女方的容貌,而经济占据了家庭的主要地位,男权的意识与日俱增,于是女性在家庭中失去了地位,成为男人的出气筒,进而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二)由于第三者或者沉溺于色情场所的出现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当社会在发展的同时,很多低级的东西,很多庸俗的东西,很多落后的文化也同时滋生起来。在社会娱乐业中隐藏着许多为社会所不容的现象,卖淫、嫖娼者屡禁不止,一些人在经济上有了些剩余,于是享乐的意识增强,花天酒地、更有甚者,寻求。此时的家庭已经不是男人的港湾,而成为一种禁锢,为寻找不尽义务的自由,男人以武力来解除家庭的关系,在这样的家庭中女性成了牺牲品。 (三)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导致的家庭成员之间矛盾。 在家庭中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孩子的教育,可在教育的方法上有的家长缺乏考虑,由于孩子的成绩下降,父母觉得脸上无光,于是对孩子进行打骂,有的甚至把孩子打得遍体鳞伤。在教育孩子的时候,夫妻之间,长辈与晚辈之间会有许多的差异,在这些差异面前难免会发生争执,于是长期以往就会形成积怨,从而产生家庭暴力现象。 (四)因为不良习惯而产生的家庭暴力现象。 在有的家庭中,丈夫或者妻子有一些难以改变的不良习惯,比如说传播小道消息,导致的邻里不和,比如说喜欢赌钱打牌而导致的夫妻矛盾重重,在这些小事上不断摩擦,从小到大,最后走向家庭暴力。 (五)新家庭暴力现象 在现代社会里,每一种事物都在产生着深刻的变化,家庭暴力现象也是如此,我们在访谈中发现现在的家庭暴力不仅体为身体的伤害,还有心理的伤害,夫妻间的相互冷漠,冷嘲热讽成为一种比较多的家庭冷暴力现象,另外,在一些家庭中并不是妇女才是受虐待一方,有不少的家庭中男子成为了受虐待一方。 (六)其它类型的家庭暴力现象 产生家庭暴力根据原因可以分为很多各类,每一种原因都可以成为一个种类,除以上原因外还有如家庭经营问题,比如因为夫妻个性问题,比如说因为与双方父母相处问题,比如说落后的观念问题,认为妻子就应该听丈夫的话,丈夫有说一不二的权威,从而大男子主义的作风很严重等等,都可能产生家庭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现象。
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与类型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与类型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二手房的买卖仍在升温,二手房买卖纠纷接踵而至,那么我们应如何避免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呢?要避免二手房买卖纠纷,就要了解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以及类型。
一、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三个特征
(一)二手房交易中的二手房必须是现房。
业主在购买一手房时则可能是现房,也可能是期房,但是二手房交易不能为期房,只能是现房。
(二)二手房必须是已经取得房地产证的房产。
在日常交易过程当中,往往出现房产证没有办理的情况,还有以出卖房产无房产证主张无效的纠纷存在,那么没有房产证是不是就不能出让呢?我们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大多数房屋在出让时是符合办理房产证,只是基于某种原因原始购房人没有予以办理而已。所以只要在二手房登记过户时取得房产证即可。
(三)二手房是出卖人合法的并且可以完全自由支配的房产。
实际案例当中,出现过自己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却隐瞒对方进行恶意出让的行为,也有的是房屋本身并不具备出让条件,最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三种类型
(一)卖方违约引起的纠纷
目前常见的就是因房价上涨过快,出卖方认为房屋价格卖低了,寻找各种理由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如以另一配偶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夫妻一方无权处分的;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没有取得房产证的等等。
(二)买方违约引起的纠纷
买方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多,因为房屋购买之后,房价飞速上涨,就算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也往往忍气吞声。但是在房价下降时,体现尤为突出,比如 2020年北京近郊的燕郊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下跌,买方以房屋面积超过法定范围或者以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货款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中介引起的纠纷
房屋中介业务可谓是一片繁华,有楼盘的地方就有多家房屋中介公司的存在。经常也会有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为谋取利益而违背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
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与类型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与类型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二手房的买卖仍在升温,二手房买卖纠纷接踵而至,那么我们应如何避免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呢?要避免二手房买卖纠纷,就要了解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特征以及类型。
一、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三个特征
(一)二手房交易中的二手房必须是现房。
业主在购买一手房时则可能是现房,也可能是期房,但是二手房交易不能为期房,只能是现房。
(二)二手房必须是已经取得房地产证的房产。
在日常交易过程当中,往往出现房产证没有办理的情况,还有以出卖房产无房产证主张无效的纠纷存在,那么没有房产证是不是就不能出让呢?我们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大多数房屋在出让时是符合办理房产证,只是基于某种原因原始购房人没有予以办理而已。所以只要在二手房登记过户时取得房产证即可。
(三)二手房是出卖人合法的并且可以完全自由支配的房产。
实际案例当中,出现过自己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却隐瞒对方进行恶意出让的行为,也有的是房屋本身并不具备出让条件,最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三种类型
(一)卖方违约引起的纠纷
目前常见的就是因房价上涨过快,出卖方认为房屋价格卖低了,寻找各种理由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如以另一配偶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夫妻一方无权处分的;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没有取得房产证的等等。
(二)买方违约引起的纠纷
买方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多,因为房屋购买之后,房价飞速上涨,就算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也往往忍气吞声。但是在房价下降时,体现尤为突出,比如 2020年北京近郊的燕郊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下跌,买方以房屋面积超过法定范围或者以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货款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中介引起的纠纷
房屋中介业务可谓是一片繁华,有楼盘的地方就有多家房屋中介公司的存在。经常也会有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为谋取利益而违背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效力 > 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哪几种类型?有什么特征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