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没有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解除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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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该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诸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
中标人没有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解除合同吗

一、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该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诸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学者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二、未交履约保证金也可以解除合同

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

(商业合同)合同履约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它不是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其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

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

可以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杜绝不合理的压价竞标。

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

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业市场管理,促使建设工程向信誉、质量好的承建商集中。

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按照“18号部长令”规定的“5日内退还”,按照标书规定,又必须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才能退还投标保证金,来回折腾,办事效率不高。从这个角度来说,一旦投标过程未发生不良行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成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补齐,这样还是比较稳妥的。

一旦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供应商的诚信档案,确立了综合考核与评估制度,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领域的行业协会设立的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能对供应商的诚信等级做出正确评估时,履约保证金也就到了该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

就如上文中所介绍的,在中标人未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有些合同是可以解除的,但是有些事无法解除的,具体视情况而定,因为不同的合同对解约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需要的解约条件也不同,为了维护您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关于中标人没有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解除合同吗的问题,小编已经为您解答完毕。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湛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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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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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2、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应允许并加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采取协议解除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准解除的日期即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关部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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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2、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应允许并加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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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履约保证金时可否扣除暂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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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费用过高,排除继续履行违约责任的可否适用
[律师回复]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上设定的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定金损失等
②。继续履行最能实现合同守约方的订约目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
一、继续履行的概念和特点
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根据履行标的不同,可分为对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和对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两种情况,具有如下特点:
(一)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即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责任。是否请求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违约方非依法律规定,违约方无权选择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否则将置守约方于不利地位,违反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
(二)继续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具体体现。对金钱债务,如果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价款或报酬。而对于非金钱债务,非违约方原则上可以要求实际履行,但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
③。
(三)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因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存在,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它是与继续履行对方的补救方式。
二、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
继续履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有违约行为
只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包括明示与默视违约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因违约方已经作出了履行,因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可采取违约金、损害赔偿及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因此,可适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拒绝履行和部分履行。
(二)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合同法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③。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违约后寻求违约金或其他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立约目的,如果不赋予非违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则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也是对合同法上的鼓励交易原则的违反。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如果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可视为放弃提出继续履行请求,不能再提出此种请求,而采取其他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
(三)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金钱给付的债务,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拒绝,合同法金钱给付债务的继续履行未作任何限制。对非金钱给付债务,合同法作了一定的限制,如有以下情形,则违约方可以拒绝继续履行的要求。
1、继续履行在法律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则债权人只能按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不能依据合同法要求继续履行,否则是破产法的违反。
2、不宜强制履行的合同。主要为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因与人身相关联,继续履行则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如强制某个演员登台表演,强制某人教师为他人讲课等,都将侵犯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3、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订立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成立赖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一方违约已是对相互信任关系的违反,如继续履行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相违背,即使强制履行也难实现合同目的。如合伙合同、委托合同等。
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主要指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情况下,该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或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如违约方将已经出售但尚未过户的房屋卖与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已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根据物权理论,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再如甲同意将10吨水泥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10吨水泥的债权。后来甲又将这10吨水泥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丙就取得了这10吨水泥的所有权,而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④。
5、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对违约的补救也应体现经济上的合理性,如果继续履行费用过高,而债权人通过取得损害赔偿金后可在市场获得与合同标的同种类的商品(不包括特定物的商品),则不宜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综上,我们认为,为充分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当事人原则是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要求解除合同以其他方式代替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附注:
⑴《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②《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③《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④法律出版社《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第67页。
合同解约后,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合法嘛
[律师回复]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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