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该合同效力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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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要写赠与人:受赠人: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第一条:赠与目的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第三条:赠与的撤销第四条:合同的变更第五条:合同的转让。
怎样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该合同效力如何

一、怎样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二、显失公平合同效力如何

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权。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消: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合同显失公平损失较大方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该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市场经济下,企业之间的经济实力差异,导致了它们在市场上地位的高低不同。所以它们之间在进行交易时,很可能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而此时需要先对显失公平的合同作出认定,之后才能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如撤销该合同。而要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遇到其他方面的问题,此时也可以咨询一下我们律图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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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主观上,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并有意识的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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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认定合同的显失公平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认定合同的显失公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认定合同的显失公平?下面在本文一一介绍。
一、显失公平认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则是指三种情形:
1、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了对方紧迫情势、缺乏实际经验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显不利的条件;
2、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地利用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人际关系上的优越条件,使对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3、因第三方的不正当干涉,使双方当事人不得不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
二、显失公平与其他一般行为的区别
1、显失公平与缔约欺诈
当事人因受到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意思不真实的合同,其效力不为法律所承认。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其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与显失公平中利用对方不知情相似。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欺诈行为中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或要约内容是清楚明了的,只是条款或内容缺乏真实性,而显失公平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是真实的,但当事人因缺乏经验对其不了解而作出承诺,致使利益受到较大损害。
2、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中利用对方发生紧迫情势或急需情况相似,但二者的明显区别是:
(1)乘人之危中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情况。所谓危难,除经济上有某种迫切需要外,还包括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或困难之中,其范围较为显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宽泛。
(2)乘人之危中的获利方多表现为积极促成行为及其后果的发生,而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获利方处于消极状态,表现为受损一方积极提出不公平的条件或作出承诺。
(3)从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通则》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区分开来,将前者归于无效合同的范畴,把后者作为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3、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
合同法上的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中重大要素的错误认识与理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基于发生误解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观上的错误引起的,并给误解一方带来重大的不利后果。
而显失公平合同中遭受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中的重大要素并无误解,即主观上无过错,只是因其无知或面临紧迫情势而处于被动状态,提出或接受不公平的条件。
4、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
情势变列与显失公平有更加密切的联系。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1)引起情势变更的原因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客观情况,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显失公平是因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恶意的行为造成。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显失公平中的受损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法请求撤销合同,在情势变更中,遭受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3)情势变更发生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即合同效力是既定的,而显失公平合同属效力未定的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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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后反悔显失公平标准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私了后反悔显失公平标准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享受的标准相差较大,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3、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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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吗?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属于相对无效的行为。但是并不是绝对是无效的,它是属于可撤销的一种合同,也就意味着如果存在显示公平的这样一种情况,可以由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来判断这个合同是否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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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显失公平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大家要明确一个问题,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并不是由个人的主观意愿来评判,合同的不公平能否达到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而使得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是必须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的。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其构成要件如下: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如果合同确实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那么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撤销,《民法总则》第152条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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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显失公平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大家要明确一个问题,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并不是由个人的主观意愿来评判,合同的不公平能否达到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而使得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是必须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的。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其构成要件如下: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如果合同确实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那么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撤销,《民法总则》第152条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工伤补偿协议显失公平的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补偿协议显失公平的判定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急需钱治伤,为了及时获得赔偿款,往往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与用人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但劳动者主张其受胁迫签订补偿协议往往因举证不能而不能获得的支持。故更多的是考虑补偿协议的显失公平问题,但如何认定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显失公平,即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私法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本人是其利益最忠实的维护者,因此,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思有权与他人订立合同,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的效力,只要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原则上均应确认其效力,不应当随意篡改或变更当事人的意思。应当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一旦达成赔偿协议,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赔偿协议有效,有关赔偿问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解决。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应由赔偿权利人举证证实,人民不宜随意认定显失公平,从而否定协议的效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伤补偿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协议不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故人民应主动、从严审查协议的内容。但对显失公平的具体认定标准又有分歧,有的认为只有实际获得的赔偿款低于应得的赔偿款的一半,才属于显失公平;而有的认为如果实际赔偿款低于应得赔偿款的80%,就属于显失公平;还有的认为实际获得的赔偿款不能低于应得的赔偿款,只要低于就属于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是自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间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该合同一且付诸履行,其结果将导致双方得到经济利益明显失衡,也就是说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而对于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各种不可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原合约的内容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的,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情势变更制度和理论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为什么要将合同订立时就存在的显失公平与订立合同后产生的显失公平,即显失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加以区别呢,这主要是因为:
(1)显失公平的适用常常要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缺陷,一方是否利用了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等而诱使其订立合同,但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势变更的发生也是不可归责予合同当事人的。
(2)显失公平制度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结果,并且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只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料的情势的变化造成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
(3)根据显失公平制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将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由于合同的撤销和合同的解除在法律效果上是不同的,所以这两个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区别的。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1)一方处于优势
(2)另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学术界已逐渐达成共识,法律行为并不仅仅因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显失公平的关系而被撤销,确认某项行为是否因给付关系,显失公平而无效,除了具备显失公平的关系以外,行为人还必须明知自己处于优势地位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维持这种状态并从中获益。下列情形就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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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并非绝对无效,这是需要由仲裁机构或者是法院进行审查了之后才能获得的结果;显示公平的合同完全是不对等的,而且也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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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是自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间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该合同一且付诸履行,其结果将导致双方得到经济利益明显失衡,也就是说评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而对于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各种不可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原合约的内容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的,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情势变更制度和理论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为什么要将合同订立时就存在的显失公平与订立合同后产生的显失公平,即显失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加以区别呢,这主要是因为:
(1)显失公平的适用常常要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缺陷,一方是否利用了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等而诱使其订立合同,但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势变更的发生也是不可归责予合同当事人的。
(2)显失公平制度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结果,并且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只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料的情势的变化造成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
(3)根据显失公平制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将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由于合同的撤销和合同的解除在法律效果上是不同的,所以这两个原则的适用也是有区别的。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1)一方处于优势
(2)另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学术界已逐渐达成共识,法律行为并不仅仅因为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显失公平的关系而被撤销,确认某项行为是否因给付关系,显失公平而无效,除了具备显失公平的关系以外,行为人还必须明知自己处于优势地位会对他方的利益发生重大影响,故意诱使他方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的条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或接受不公平条件是出于不知情或草率行事,故意维持这种状态并从中获益。下列情形就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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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该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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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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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将合同订立时就存在的显失公平与订立合同后产生的显失公平,即显失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加以区别呢,这主要是因为:
(1)显失公平的适用常常要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缺陷,一方是否利用了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等而诱使其订立合同,但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势变更的发生也是不可归责予合同当事人的。
(2)显失公平制度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结果,并且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只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料的情势的变化造成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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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1)一方处于优势
(2)另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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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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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可以撤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可以撤销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可以撤销吗?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赔偿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应适用我国《合同法》。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有权予以变更。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不平衡,属违反民法上公平合理原则的协议。显失公平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二是另一方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三是受害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哪些情况下应中止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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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应该如何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只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诉讼第三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诉讼的,可以合并审理。由此可见,债权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可以单独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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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怎么办
对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况时,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从前人取得的财产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对方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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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怎样认定赌债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认定赌债的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涉赌债务可以结合涉赌债务中的当事人主体以及相互之间的行为不同而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赌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直接用于赌博的债务,或者是先赌后借,一般情况是在赌博过程中,因赌博输赢没有实际支付,而采取欠条方式确认的赌博债务;或者是先借后赌,是指赌博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先有借贷关系后发生赌博行为;
2、赌博关系中当事人与
第三人产生的直接用于赌博的债务,其中,以是否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第三人有恶意与善意之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予以制裁”,恶意借贷债务,一种情形是在赌场内或赌场之外,出借人为谋取高额利息,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目的用于赌博,而专门从事的放高利贷行为;一种情形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搏活动而借款的,出于亲情、友情等其他非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借贷行为;善意借贷债务,是指不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与借款人产生的借贷关系。
其中对于第一种情形,或者不存在实际的借贷行为,或借贷关系双方虽有借贷行为发生,但借款用于支付赌债,用途不合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民事行为,均应认定为赌债,赌债自始不产生债的效力,法律不予保护;对于
第二种情形,则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不保护恶意第三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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