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吗?成立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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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一般是不得撤销的。如果要撤销赠与的话,必须有法定事由可依,但是不管赠与合同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订立和公证,并且赠与财产是否已经交付对方,是否符合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两种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都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吗?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吗?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

双务与单务的区别在于是否双方都负有义务。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人可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也不要求受赠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主张赠与合同无效。因此,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的说法是不对的。

二、赠与合同成立条件是什么?

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问题,争议主要在于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标准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合同法》第185条及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及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赠与合同的主体资格标准

(一)关于赠与人的资格标准

赠与人主体范围的确定标准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赠与人一般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公民可以把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集体和国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法律一般不应对其进行干涉,所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赠与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因而也可以成为赠与人。

(3)其他经济组织

其他经济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也可以处分相应的财产,自然也可以成为赠与人。

(二)关于受赠人资格的确定标准

可以作为受赠人的一般主体

从主体的范围来看,公民(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成为受赠人,接受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和有独立财产的社会团体的赠与,这无可非议。就公民主体来说,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能以自己的行为接受赠与成为受赠人。

双务合同规定了合同双方将会互相负有义务,而显然,赠与合同的基本要求便是无偿赠与,赠与一方负有按照合同向另一方过户财产的需要,而另一方则无需负有任何责任,这显然是一种单方负有责任的形式。因此,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的说法显然是不成立的。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新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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