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离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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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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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而女性的哺乳期又是一个特殊的时期,那么,哺乳期离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哺乳期期间对女性有什么特殊的照顾吗?下面,律图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离婚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

二、哺乳期离婚

在哺乳期,一般不准判决离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大家都知道我们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就是必然的。

我国2001年修改的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我们这里所说的哺乳期,一般是指妇女产后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一般在10个月至1年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满周岁期间。由此可见,哺乳期正好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男方在哺乳期起诉离婚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但我们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有三种情况下可以离婚:

1、双方经民政局协议离婚。

2、女方起诉离婚。

3、男方起诉离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此种例外情况一般包括小孩的亲生父亲系婚外第三者,或夫妻一方存有严重家庭暴力倾向,不立即离婚可能危及双方或小孩人身安全的情况等等。

综上所述,律图小编主要在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哺乳期离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主要包括男性在哺乳期期间是提出离婚的限定条件的介绍以及法律对于哺乳期的定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忻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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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产假、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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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2018各省婚假、产假、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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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3天 原14天取消 158 7
上海 10天 原7天取消 12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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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3天 原20天取消 158 10/20(异地)
江西 3天 原15天取消 158 15
福建 15天 原15天取消 18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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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30天 原30天取消 158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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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15天 原15天取消 158 15
吉林 15天 原12天取消 158 15
重庆 15天 原10天取消 128 15
海南 13天 原10天取消 188 15
甘肃 30天 原30天取消 158 20/25(异地)
云南 18天 原15天取消 158 30
内蒙古 18天 原15天取消 158 25
河北 18天 原15天取消 158 15
贵州 13天 原10天取消 158 15
湖南 3天 原12天取消 15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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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根据该规定,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生育休哺乳假是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才可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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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注意,哺乳时间从孩子出生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产假结束后计算。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女职工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在企业重整、生产经营困难、技术革新等情况下解除。同时,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哺乳期未结束,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但是,企业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企业不用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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