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终身不服怎么办?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22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终身不服怎么办?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诉讼终身不服怎么办,是就只能这么算了吗?其实,不是的,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是可以申请再审的,而且再审的判决会对案件重新整理,进行判定。下面,律图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行政诉讼终身不服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申请再审的受理范围:

1、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再审人是案件的当事人;

(2)在再审申请期限内;

(3)有具体的申请再审请求和事实理由;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3、申请再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通讯方式;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二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副本,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附有证据线索。

4、申请再审一般向作出生效裁判的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上一级法院将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5、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主体不适格的;

(2)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的;

(3)按审判别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4)申请再审民经过两级法院两次审理处理后,没有新的充分理由又再行申请再审的;

(5)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

三、提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再审: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申请再审人提出原审不知道或无法知道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但申请再审人是原审被告并以新证据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除外;

(3)原裁判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4)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5)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的;

(6)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8)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9)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①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②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③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审理和判决的;

④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⑤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末予裁判的;

⑥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对第①②⑥项,原审时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审。

(10)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情形的,应当再审。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或审理的,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复查行政案件只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请求,且仅限于当事人在原一、二审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当事人再审申请理由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制作再审裁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说服申请人撤回申请,对仍坚持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综上所述,关于行政诉讼终身不服怎么办,这个问题,其实正确的做法是准备好相关的材料,然后进行再审。材料包括:再审申请书、原一、二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新的证据(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明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太原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7.7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6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政诉讼终身不服怎么办?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2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1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4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7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5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5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1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0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0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5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2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3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8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5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1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终身监禁在哪里服刑?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终身监禁在哪里服刑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终审不服,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 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人民对 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其裁判正确,或者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便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1)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中提出的诉讼主张,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2)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一审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和发展,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 3)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 4)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如果第一审程序中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则第二审程序的工作就容易做,只要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可。否则,第二审人民就需要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受理当事人的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人民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诉必须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审判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审判的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中人民审判的对象不仅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审人民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权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为被告的,还可以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5)审理方式不同。人民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能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件,如果人民认为事实清楚,则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6)审判结果不同。第一审人民对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第二审人民对审理的上诉案件,则可作出判决,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审判决的形式包括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第二审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上诉权,上诉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通过第二审程序审查第一审人民裁判的正确性,合法性,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第二审程序还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作的陈述或未提供的证据得到陈述和提供的机会。 2)有利于上级人民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由于我国人民在第二审程序中,既审查下级人民的行政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也审查下级人民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所以,上级人民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对上诉行政案件进行事实和法律两方面的全面审查、使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判得以纠正。 3)有利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使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得到更全面、更慎重的考虑,从而尽量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的错误裁判而蒙受损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上级人民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总结工作经验,保证人民正确行使行判权,上级人民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和纠正下级人民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行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 5)有助于行政诉讼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因此,行政诉讼的上诉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对该案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上诉是基于上诉权而提起的,无论第一审人民的行政裁判是否正确,诉讼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只要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这是由我国的审级制度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上诉,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保证当事人自由行使这项权利,是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件,也是保护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 按照我国的审级制度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对于地方人民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诉讼当事人不服,不得提起上诉。 上诉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一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谓上诉人,是指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重新审理的当事人。所谓被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一方的对方当事人,即上诉人的对称。上诉人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时,作为被告的是被上诉人;上诉人是第一审案件的被告时,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被上诉人;上诉人仅仅是第一审案件的第三人时,应将作为被告的和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作为被上诉人;如果第一审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上诉的,他们既是上诉人,又互为被上诉人,实践中一般均称之为上诉人,而不再称其为被上诉人,法律文书也不必再列他们为被上诉人。因为只要将双方均列为上诉人,他们的法律地位就已经明确了。 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必要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上诉都能够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只有合法的上诉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也就是说,上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则上诉不能成立。人民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依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委托代理人必须经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的有“不予受理”和“驳回”两种裁定。这两种裁定只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因此,不服第一审裁定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告,不能是其他人。原告是公民的,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必须是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被告或第三人。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46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行政诉讼终审不服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 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人民对 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其裁判正确,或者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便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1)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中提出的诉讼主张,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2)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一审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和发展,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 3)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 4)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如果第一审程序中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则第二审程序的工作就容易做,只要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可。否则,第二审人民就需要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受理当事人的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人民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诉必须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审判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审判的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中人民审判的对象不仅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审人民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权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为被告的,还可以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5)审理方式不同。人民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能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件,如果人民认为事实清楚,则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6)审判结果不同。第一审人民对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第二审人民对审理的上诉案件,则可作出判决,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审判决的形式包括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第二审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上诉权,上诉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通过第二审程序审查第一审人民裁判的正确性,合法性,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第二审程序还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作的陈述或未提供的证据得到陈述和提供的机会。 2)有利于上级人民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由于我国人民在第二审程序中,既审查下级人民的行政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也审查下级人民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所以,上级人民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对上诉行政案件进行事实和法律两方面的全面审查、使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判得以纠正。 3)有利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使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得到更全面、更慎重的考虑,从而尽量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的错误裁判而蒙受损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上级人民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总结工作经验,保证人民正确行使行判权,上级人民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和纠正下级人民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行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 5)有助于行政诉讼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因此,行政诉讼的上诉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对该案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上诉是基于上诉权而提起的,无论第一审人民的行政裁判是否正确,诉讼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只要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这是由我国的审级制度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上诉,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保证当事人自由行使这项权利,是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件,也是保护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 按照我国的审级制度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对于地方人民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诉讼当事人不服,不得提起上诉。 上诉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一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谓上诉人,是指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重新审理的当事人。所谓被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一方的对方当事人,即上诉人的对称。上诉人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时,作为被告的是被上诉人;上诉人是第一审案件的被告时,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被上诉人;上诉人仅仅是第一审案件的第三人时,应将作为被告的和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作为被上诉人;如果第一审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上诉的,他们既是上诉人,又互为被上诉人,实践中一般均称之为上诉人,而不再称其为被上诉人,法律文书也不必再列他们为被上诉人。因为只要将双方均列为上诉人,他们的法律地位就已经明确了。 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必要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上诉都能够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只有合法的上诉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也就是说,上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则上诉不能成立。人民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依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委托代理人必须经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的有“不予受理”和“驳回”两种裁定。这两种裁定只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因此,不服第一审裁定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告,不能是其他人。原告是公民的,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必须是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被告或第三人。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
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人民对
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其裁判正确,或者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便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1)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中提出的诉讼主张,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2)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一审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和发展,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
3)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
4)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如果第一审程序中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则第二审程序的工作就容易做,只要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可。否则,第二审人民就需要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受理当事人的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人民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诉必须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审判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审判的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中人民审判的对象不仅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审人民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权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为被告的,还可以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5)审理方式不同。人民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能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件,如果人民认为事实清楚,则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6)审判结果不同。第一审人民对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第二审人民对审理的上诉案件,则可作出判决,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审判决的形式包括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第二审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上诉权,上诉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通过第二审程序审查第一审人民裁判的正确性,合法性,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第二审程序还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作的陈述或未提供的证据得到陈述和提供的机会。
2)有利于上级人民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由于我国人民在第二审程序中,既审查下级人民的行政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也审查下级人民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所以,上级人民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对上诉行政案件进行事实和法律两方面的全面审查、使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判得以纠正。
3)有利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使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得到更全面、更慎重的考虑,从而尽量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的错误裁判而蒙受损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上级人民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总结工作经验,保证人民正确行使行判权,上级人民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和纠正下级人民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行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
5)有助于行政诉讼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因此,行政诉讼的上诉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对该案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上诉是基于上诉权而提起的,无论第一审人民的行政裁判是否正确,诉讼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只要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这是由我国的审级制度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上诉,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保证当事人自由行使这项权利,是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件,也是保护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
按照我国的审级制度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对于地方人民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诉讼当事人不服,不得提起上诉。
上诉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一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谓上诉人,是指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重新审理的当事人。所谓被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一方的对方当事人,即上诉人的对称。上诉人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时,作为被告的是被上诉人;上诉人是第一审案件的被告时,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被上诉人;上诉人仅仅是第一审案件的第三人时,应将作为被告的和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作为被上诉人;如果第一审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上诉的,他们既是上诉人,又互为被上诉人,实践中一般均称之为上诉人,而不再称其为被上诉人,法律文书也不必再列他们为被上诉人。因为只要将双方均列为上诉人,他们的法律地位就已经明确了。
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必要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上诉都能够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只有合法的上诉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也就是说,上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则上诉不能成立。人民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依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委托代理人必须经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的有“不予受理”和“驳回”两种裁定。这两种裁定只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因此,不服第一审裁定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告,不能是其他人。原告是公民的,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必须是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被告或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不服终审判决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 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人民对 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其裁判正确,或者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便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1)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中提出的诉讼主张,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2)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一审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和发展,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 3)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 4)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如果第一审程序中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则第二审程序的工作就容易做,只要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可。否则,第二审人民就需要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受理当事人的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人民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诉必须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审判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审判的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中人民审判的对象不仅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审人民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权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为被告的,还可以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5)审理方式不同。人民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能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件,如果人民认为事实清楚,则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6)审判结果不同。第一审人民对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第二审人民对审理的上诉案件,则可作出判决,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审判决的形式包括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第二审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上诉权,上诉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通过第二审程序审查第一审人民裁判的正确性,合法性,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第二审程序还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作的陈述或未提供的证据得到陈述和提供的机会。 2)有利于上级人民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由于我国人民在第二审程序中,既审查下级人民的行政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也审查下级人民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所以,上级人民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对上诉行政案件进行事实和法律两方面的全面审查、使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判得以纠正。 3)有利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使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得到更全面、更慎重的考虑,从而尽量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的错误裁判而蒙受损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上级人民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总结工作经验,保证人民正确行使行判权,上级人民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和纠正下级人民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行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 5)有助于行政诉讼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因此,行政诉讼的上诉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对该案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上诉是基于上诉权而提起的,无论第一审人民的行政裁判是否正确,诉讼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只要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这是由我国的审级制度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上诉,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保证当事人自由行使这项权利,是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件,也是保护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 按照我国的审级制度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对于地方人民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诉讼当事人不服,不得提起上诉。 上诉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一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谓上诉人,是指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重新审理的当事人。所谓被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一方的对方当事人,即上诉人的对称。上诉人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时,作为被告的是被上诉人;上诉人是第一审案件的被告时,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被上诉人;上诉人仅仅是第一审案件的第三人时,应将作为被告的和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作为被上诉人;如果第一审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上诉的,他们既是上诉人,又互为被上诉人,实践中一般均称之为上诉人,而不再称其为被上诉人,法律文书也不必再列他们为被上诉人。因为只要将双方均列为上诉人,他们的法律地位就已经明确了。 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必要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上诉都能够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只有合法的上诉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也就是说,上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则上诉不能成立。人民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依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委托代理人必须经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的有“不予受理”和“驳回”两种裁定。这两种裁定只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因此,不服第一审裁定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告,不能是其他人。原告是公民的,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必须是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被告或第三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终身监禁在什么地方服刑?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终身监禁在什么地方服刑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 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人民对 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其裁判正确,或者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便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1)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中提出的诉讼主张,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2)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一审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和发展,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 3)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 4)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如果第一审程序中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则第二审程序的工作就容易做,只要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可。否则,第二审人民就需要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受理当事人的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人民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诉必须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审判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审判的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中人民审判的对象不仅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审人民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权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为被告的,还可以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5)审理方式不同。人民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能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件,如果人民认为事实清楚,则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6)审判结果不同。第一审人民对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第二审人民对审理的上诉案件,则可作出判决,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审判决的形式包括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第二审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上诉权,上诉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通过第二审程序审查第一审人民裁判的正确性,合法性,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第二审程序还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作的陈述或未提供的证据得到陈述和提供的机会。 2)有利于上级人民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由于我国人民在第二审程序中,既审查下级人民的行政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也审查下级人民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所以,上级人民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对上诉行政案件进行事实和法律两方面的全面审查、使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判得以纠正。 3)有利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使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得到更全面、更慎重的考虑,从而尽量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的错误裁判而蒙受损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上级人民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总结工作经验,保证人民正确行使行判权,上级人民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和纠正下级人民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行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 5)有助于行政诉讼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因此,行政诉讼的上诉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对该案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上诉是基于上诉权而提起的,无论第一审人民的行政裁判是否正确,诉讼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只要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这是由我国的审级制度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上诉,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保证当事人自由行使这项权利,是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件,也是保护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 按照我国的审级制度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对于地方人民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诉讼当事人不服,不得提起上诉。 上诉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一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谓上诉人,是指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重新审理的当事人。所谓被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一方的对方当事人,即上诉人的对称。上诉人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时,作为被告的是被上诉人;上诉人是第一审案件的被告时,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被上诉人;上诉人仅仅是第一审案件的第三人时,应将作为被告的和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作为被上诉人;如果第一审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上诉的,他们既是上诉人,又互为被上诉人,实践中一般均称之为上诉人,而不再称其为被上诉人,法律文书也不必再列他们为被上诉人。因为只要将双方均列为上诉人,他们的法律地位就已经明确了。 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必要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上诉都能够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只有合法的上诉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也就是说,上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则上诉不能成立。人民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依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委托代理人必须经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的有“不予受理”和“驳回”两种裁定。这两种裁定只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因此,不服第一审裁定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告,不能是其他人。原告是公民的,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必须是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被告或第三人。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46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应该怎么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
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人民对
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其裁判正确,或者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便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1)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中提出的诉讼主张,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2)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一审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和发展,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
3)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
4)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如果第一审程序中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则第二审程序的工作就容易做,只要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可。否则,第二审人民就需要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受理当事人的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人民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诉必须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审判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审判的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中人民审判的对象不仅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审人民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权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为被告的,还可以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5)审理方式不同。人民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能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件,如果人民认为事实清楚,则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6)审判结果不同。第一审人民对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第二审人民对审理的上诉案件,则可作出判决,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审判决的形式包括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第二审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上诉权,上诉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通过第二审程序审查第一审人民裁判的正确性,合法性,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第二审程序还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作的陈述或未提供的证据得到陈述和提供的机会。
2)有利于上级人民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由于我国人民在第二审程序中,既审查下级人民的行政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也审查下级人民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所以,上级人民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对上诉行政案件进行事实和法律两方面的全面审查、使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判得以纠正。
3)有利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使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得到更全面、更慎重的考虑,从而尽量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的错误裁判而蒙受损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上级人民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总结工作经验,保证人民正确行使行判权,上级人民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和纠正下级人民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行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
5)有助于行政诉讼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因此,行政诉讼的上诉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对该案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上诉是基于上诉权而提起的,无论第一审人民的行政裁判是否正确,诉讼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只要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这是由我国的审级制度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上诉,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保证当事人自由行使这项权利,是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件,也是保护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
按照我国的审级制度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对于地方人民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诉讼当事人不服,不得提起上诉。
上诉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一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谓上诉人,是指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重新审理的当事人。所谓被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一方的对方当事人,即上诉人的对称。上诉人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时,作为被告的是被上诉人;上诉人是第一审案件的被告时,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被上诉人;上诉人仅仅是第一审案件的第三人时,应将作为被告的和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作为被上诉人;如果第一审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上诉的,他们既是上诉人,又互为被上诉人,实践中一般均称之为上诉人,而不再称其为被上诉人,法律文书也不必再列他们为被上诉人。因为只要将双方均列为上诉人,他们的法律地位就已经明确了。
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必要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上诉都能够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只有合法的上诉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也就是说,上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则上诉不能成立。人民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依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委托代理人必须经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的有“不予受理”和“驳回”两种裁定。这两种裁定只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因此,不服第一审裁定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告,不能是其他人。原告是公民的,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必须是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被告或第三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6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致人重伤逃逸是否终身禁驾,相关法律规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致人重伤逃逸是否终身禁驾,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交通事故
行政诉讼案件经过一审终身,请求省高院再审被驳回,到当地检察院申请抗诉,当地检察院作出不足监督决定订书,下一步是到省检察院申请抗诉还是控告当地检察院?
[律师回复]
1、民事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认为有错误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认为有错误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两方为公民的案件,也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裁判、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裁定的;  
(二)原裁判、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短缺证据证明的;  
(三)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虚构的;  
(四)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由不能自行搜罗,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罗,人民法院未调查搜罗的;  
(六)原裁判、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决裂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无回避的;  
(八)无诉讼做法本领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背法律限定,掠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裁判的;  (十一)原裁判、裁定漏掉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裁判、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换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做法的。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46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什么是政治权力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意思是终身没有以下的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6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中国终身监禁是多少年服刑
终身监禁是指犯罪人员只能够在监狱服刑一辈子不得释放。终身监禁是对我国的贪污人员进行严厉惩罚的一种刑罚,判处的违法人员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还应加大对违法人员的处罚,保护社会法律的公平。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不服,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回复] 行政仲裁,不服,当事人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46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终身不服怎么办?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