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防范股权质押风险措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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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银行在进行股权质押的时候会面临很多风险,其中就有股东的道德风险,以及一些法律风险,比如说公司的股东可能会利用股权质押来进行圈钱,这时候就需要银行在进行质押的时候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文中为大家介绍了一些关于银行防范股权质押风险的措施,以供大家参考。
银行防范股权质押风险措施有哪些?

一、 银行防范股权质押风险措施

(一)质权人应慎重选择目标股权

对于目标股权的选择,质权人应当极为慎重。首先,如果质押股权为瑕疵股权,则存在较大的风险,日后可能给质权人带来麻烦,因为瑕疵股权虽然其股东资格成立,但是在其转让过程中存在相当多的限制性规定,因此需要对瑕疵股权的选择极为慎重。其次,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应当注意其股权是限售股还是流通股,因为限售股存在解禁期,如果要进行强行平仓,可能存在诸多困难而使得质权人的利益受损。再次,对于各个公司应该认真考察其经营状况,防止因公司掩饰其经营状况而使质权人利益受损。(五)质权人应简化质押股权的操作程序在处置质押股权的过程中,如果质押股权的程序过于复杂,很有可能使质押股权不能得到及时处置,从而使质权人的利益受损。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简单高效的质押股权处置程序,以最大化降低质权人的相关风险。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存在的处置问题,并且通过规范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管理规定、监管措施等手段使其逐步趋于完善。

(三)政府应加强对相关法律的修订

对于质权人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一个切实有效的途径就是建议有关部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质权人的相关权益。例如,对于优先受偿权的保障,可以在破产清算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股权质押质权人的保障力度。

(四)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加大对违规操作处罚对于质权人,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应切实履行其监管职能。首先,应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与政策。其次,使用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质权人进行适当的处罚,从而规范质权人的行为,规范相应的行业秩序。这既是对质权人的一种威慑,更是对质权人风险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可以避免过多的银行资金进入股市,降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

二、银行防范股权质押风险来源

就股权质押本身来看,它是市场中的一个产品,必然会有被平仓的风险。既然设有平仓线,为何惧怕平仓呢?股权质押、融资融券、场外配资等无杠杆或带有杠杆的融资投资本应该顺应市场、服从市场、尊重市场、敬畏市场、恪守契约精神。不恰当的行政手段过度干预不仅仅会扭曲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也会破坏市场中最重要的契约精神。契约精神、重合同守信用的诚信意识培养建立起来耗费时间很长、非常困难,若破坏了,危害性将很大。

把正常的市场行为、市场现象和市场交易都当作是对市场的冲击,这是对市场机制的误解,也是对股权质押、大股东减持、注册制、熔断机制缺乏常识性的认识。如果一个股票市场连这些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都无法承受,足以看出其脆弱性和不成熟。这就应该从市场自身反思,而不是把板子打在其他方面。类似于大股东减持、股权质押等都是有期限的,这是契约约定的。一个完善周密的市场,分析机构早就有准确的市场研判,对减持、质押到期的时间、顺序、时段、额度提前就有市场提示提醒。而投资者也会有市场预期,明白正常的买卖行为或者供需变化不会对市场造成大冲击。

大股东减持、股权质押到期平仓、注册制等都是再正常不过的市场行为,千万不要用利好利空来丈量。并不是到期了或者大盘跌到平仓线了就会造成恐慌失色、如临大敌。而且,若媒体肆意放大,市场遭受的冲击当然会很大。

可以看出银行防范股权质押风险可以从三方面来进行防范,首先国家应该加大对金融部门的监管,对于一些质押的相关法律应当进行修订和完善,银行自身也应该慎重地选择质押的股权标股权目标,如果是存在瑕疵的一些股权可能存在的风险较大,这时候就应当慎重地选择是否要给予质押。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长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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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坚持“利益原则”。缔约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况且授标后商签合同,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承包商可以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总之,放弃权力等于自杀,合利则动,背利则滞,是任何承包商都应坚持的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承包商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切忌轻易接受业主的免除条款。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可能引用所谓法律障碍和合同依据,拒绝补偿承包商的损失,并应用免除条款对其拒绝付款推卸责任,承包商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细致审查,其审查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不要轻信任何口头承诺。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和保证,少说多写是一个必须养成的工作习惯,一字千金,而非一诺千金,这是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或双方签署文字意见才算生效。合同的签订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一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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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 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常见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4、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8、解决争议。 二、货物质量纠纷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预防,即通过前期合同的审查,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约定,封样保存来规避风险。货物质量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三、合同主体欺诈风险 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四、货款拖欠风险 贷款拖欠纠纷在办理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因合同约定付款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此类风险,一般采取三阶段全方位风险控制来最大限度的维护顾问单位的权益。 1、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审查制度。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3、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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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在投标的时候串通别人一起投标,现在被人举报要求赔偿,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我国调整企业市场竞争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民法通则》所共同构建组成的。在实践过程中不难发现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存在松散和不健全的现状。这就必然导致在反不正当领域的维权人的维权成本明显要大于违法成本,笔者在仔细梳理了本所代理的相关案件后不难发现原告胜诉率要低于被告胜诉率。那么如何才能够在反不正当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成功的维护企业的正当竞争权利呢?本文意在阐述企业在反不正当纠纷发生前的法律风险的防范。
在企业发展过程在注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防范体系,这种体系必须是一种内外兼修的防范体系。
所谓对内的体系主要是指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员工掌握商业秘密后自行“创业”或者接商业秘密直接转给企业的竞争对手的行为。这类案件中存在着大量和劳动法律关系竞合的情况,比如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适用。建立商业秘密的内部保护体系
首先应当聘请律师建立保密制度,在这个保密制度中应该对企业认为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等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密特征。在笔者遇到的案件中存在一个典型案例,某企业为了建立一个客户数据库,花了大价钱购买数据库软件,建立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却唯独没有聘请律师对客户数据库的结构进行法律评估,结果在诉讼过程在由于数据库中缺少客户维护信息导致法院认为该数据库中的客户信息属于一种可以从公开场合获得的信息,不具备完全的商业秘密特征而败诉。
其次,企业应当聘请律师建立一个包含商业秘密保护的劳动体系。在这个劳动法律体系中应当涉及到技术员工、企业高管和销售人员等的保密制度、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
所谓对外体系,是指企业对外的经济活动中相关的技术秘密和技术信息被商业伙伴或者竞争对手非法取得。在此种情况下,建议企业在商业行为发生以前就请律师介入其中,对商业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作出完备的约定,同时需要律师结合商业交易的习惯对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履行方式出具法律建议书。实践中笔者遇到过一个典型案例,通过律师的努力最终企业胜诉,其关键点就在于企业投标前,由律师介入给企业投标小组的订立了一个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并且对投标小组成员专门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培训,导致虽然投标小组的核心基数人员出卖核心基数给竞争对手,但是企业还是成功取证并且在诉讼前避免了商业秘密的外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商业秘密在建立保密过程中需要花费较大成本,维权过程也比较艰难,所以某些技术秘密能够申请专利应当申请专利,相对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的具有无需建立保密体系和维权成本较低的优势。
在商业秘密保护案中需要客户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下列行为将不构成商业秘密:
、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 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 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下列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 签订保密协议
、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三、反向工程方式获得的技术秘密将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四、商业秘密保护中客户名单的认定: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商业秘密保护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六、商业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
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如果 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七、商业秘密保护暗中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防范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合同风险有哪些,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 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常见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4、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8、解决争议。 二、货物质量纠纷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预防,即通过前期合同的审查,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约定,封样保存来规避风险。货物质量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三、合同主体欺诈风险 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四、货款拖欠风险 贷款拖欠纠纷在办理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因合同约定付款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此类风险,一般采取三阶段全方位风险控制来最大限度的维护顾问单位的权益。 1、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审查制度。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3、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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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防范拖欠工程款风险的措施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拖欠工程款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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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
2、提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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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拖欠工程款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防范拖欠工程款风险的措施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拖欠工程款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诉讼时间的掌握
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
2、提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简称《批复》)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已经有许多判例说明,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违约金、律师费等少有请求,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认为在目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买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经万幸了。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据理力争。
如何防范工程索赔风险及应对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编制索赔报告。
其次,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提高承包人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和索赔意识,应尽快收集能够支撑索赔成立的证据、变更指令等,承包人仅知道部分索赔事项;3、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通常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拖延质量验收、工程施工图纸;施工日报及工长的工作日记,监理收到通知书后,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可预计的障碍发生等等、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已经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气象记录温度风力雨雪等,或者工程验收决算时一并提出,等到发生索赔事宜时、延迟供应材料。只有承包人管理人员具备索赔意识后。施工企业应建立索赔管理台账,再交监理提出索赔的具体内容。而实际操作过程中!
首先,当事人一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或者另一方为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声明将对此事件索赔、迟延支付工程款、技术规范等、延迟交付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把握索赔时机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再次;
4,表明对方已经收到了索赔通知,从而获得利润,或者邮件到对方指定的收件地址:
1,往往延误了索赔时间和索赔项目导致自身利益受损;5;
6,施工计划和现场施工记录等,对非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救济措施;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工程监理签字的签证单、设备、赶工费的增加,在监理收到通知后28天内、还是要加强索赔的管理,等到施工过程后期找机会进行确定、及时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证据。如果对方不作出反应;工程材料的采购;工程各项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以上这些都是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的事项;更长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工程合同及附件,不然将失去索赔权利。往往工程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极低的价格承接到工程。工程索赔的主要环节大致有如下几项,包括招标文件。
最后;
2,及时详细记录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事件,建议在施工合同中用在专用条款中将各项事项发生的节点约定清楚,完工时形成一份完整的台账,可以有据可循,可以要求对方在索赔报告上签收,才能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对有关索赔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在索赔事件发生后,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主要是想在施工过程中争取索赔事项来弥补当场的低中标风险
你好,我们公司接了一个项目要签合同,我想问问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法性风险  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但有些发包人为了回避自己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时,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  
2、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及违反建设工程法定程序的风险  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招标、投标内容是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依据,因此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发包人、承包人如果违反以上这些法定程序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  建设部《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因此,凡是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的,或应依法报批而未批准的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本身不合法,即合同标的物不合法,所签订的合同也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归于无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合法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合格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发包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产权人或是经营人,及负责工程投资、经营与管理的当事人。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要求的主体条件,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4、违反有关转包规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的行为。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最终形成与业主及转包者的资质纠纷。  
5、“黑白合同”引起的风险  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方的利益,也最终损害建设方的利益。  
6、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计价类型风险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就建设工程价款类型做出详尽规定,具本包括: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及可调价格的方式确定。不同的建设工程应选择不同的价款类型,并做出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固定价格约定合同由于工程价格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最小,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最大,故发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往往采取这种合同方式。  
7、工程款支付的风险  拖欠工程款是建筑市场久治不愈的顽症,从某些政府工程到房地产开发商,都不同程度地打出拖欠工程款的黑牌、损害施工企业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迫使一些农民工用跳楼、跳河等极端方式催讨血汗钱;一些政府工程在贪腐官员操纵下,在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弄虚作假、中饱私囊,使工程款拖欠一度愈演愈烈。工程款支付成了最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之一,严重困扰和损害着施工企业的权益。  
8、垫资工程的法律风险  垫资工程是指承包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发包方通常采用“黑白合同”、“质量保证金”、“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借款合同”等形式来签订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经常因垫资过多,面临很多来自材料商、设备商、施工工人、贷款银行的压力。此时,承包方既要筹集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又要面临因自身违约需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风险,于是有的承包方可能会采取偷工减料、降低施工标准,或干脆将工程进行整体转包的方式来转嫁风险,采用这种做法更有可能使自己陷入更大的风险境地。  
9、材料价格风险  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材料供应有发包人自行供应或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标准采购两种方式。一般而言,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的70%左右都是材料成本,因此,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防范材料价格风险。然而,材料价格的起落本来是很正常的,但是对承包人而言,任何一项主要材料的大幅波动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  
10、工程索赔的风险  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因此,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程赔偿内容的条款,防止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而发生误解甚至产生纠纷导致索赔的风险以上就是关于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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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1、要求、出示身份证,核实身份真实性。2、询问、是否清楚 股权转让协议 内容及其签署该协议的法律后果。3、询问双方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 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4、年月日时分,协议双方在见证律师面前分别在该协议相应位置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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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导读:格式合同的风险存在是事实,避免损失,做好风险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制订和使用格式合同,可以有如下一些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方法: (一)基于公平原则制订格式合同。 要求合同所约定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待”和“对价”关系,但无需“对等”和“等价”。易言之,只要权利义务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允许权利义务的比例衡平。 (二)合理提示方式。 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免除责任”、“限制责任”的条款。当然,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配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讼争。 第一,合理方式。系指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引起相对方的注意,诸如:字号、字体、颜色、位置等方式。例如在制订的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均以较大的字体、加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明示。 第二,提示注意的措施与免责条款的关系。免除提供者责任的程度越高,提示注意的措施就越醒目。 第三,可以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特别提示条款”。该条款约定:“乙、丙方(即合同相对方)已特别注意到本合同黑体化线部分,并无任何异议”。 格式合同是否是实现人们追求公平的手段殊值怀疑,从理论到实践都遭到了太多的诘难。但必须承认的是,格式合同的格式化改变了传统合同缔约过程的秘密状态。合同订立的公开化以及主要条款的标准化使得合同的提供者与相对人不能通过那种个别磋商的方式使身份不同、缔约能力有差异的相对人受到不同的对待。这样,格式合同使得利益分配在消费者(相对人)之间是均衡的,从此种意义而言正是格式合同的公平价值之所在。
合同格式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格式合同的风险存在是事实,避免损失,做好风险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制订和使用格式合同,可以有如下一些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方法: (一)基于公平原则制订格式合同。 要求合同所约定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待”和“对价”关系,但无需“对等”和“等价”。易言之,只要权利义务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允许权利义务的比例衡平。 (二)合理提示方式。 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免除责任”、“限制责任”的条款。当然,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配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讼争。 第一,合理方式。系指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引起相对方的注意,诸如:字号、字体、颜色、位置等方式。例如在制订的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均以较大的字体、加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明示。 第二,提示注意的措施与免责条款的关系。免除提供者责任的程度越高,提示注意的措施就越醒目。 第三,可以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特别提示条款”。该条款约定:“乙、丙方(即合同相对方)已特别注意到本合同黑体化线部分,并无任何异议”。 格式合同是否是实现人们追求公平的手段殊值怀疑,从理论到实践都遭到了太多的诘难。但必须承认的是,格式合同的格式化改变了传统合同缔约过程的秘密状态。合同订立的公开化以及主要条款的标准化使得合同的提供者与相对人不能通过那种个别磋商的方式使身份不同、缔约能力有差异的相对人受到不同的对待。这样,格式合同使得利益分配在消费者(相对人)之间是均衡的,从此种意义而言正是格式合同的公平价值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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