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方法有哪些,如何进行合同管理分类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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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先对合同进行编号处理(编号要按照一个标准进行。2、归属于各个部门的合同应有相应部门管理。3、各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对合同进行整理、归档、备案。4、各部门自行备案后,并报人事行政部统一备案管理。
合同管理方法有哪些,如何进行合同管理分类

一、合同管理方法

1.做好合同管理规划工作,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制定出完善可行的合同管理构架图。

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使得合同管理工作有的放矢。

3.制定出完善可行的一系列合同管理制度,如合同评审会签制度、合同交底制度、合同文件资料归档保管制度等。

4.在合同管理方面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新的合同示范文本。

5、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二、如何进行合同管理分类

1、先对合同进行编号处理(编号要按照一个标准进行)。

2、归属于各个部门的合同应有相应部门管理。

3、各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对合同进行整理、归档、备案。

4、各部门自行备案后,并报人事行政部统一备案管理。

5、公司需要某份合同时,可以先由人事行政部查询一下,然后再去有关部门调取文件。

如果日后有亲朋好友问到大家合同管理方法有哪些,大家就可以这样回答:关于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条文众多,这些条例的主要内容就是:说明了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交代了在订立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根据合同标的额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等。另外,大家还应该对合同管理分类的五种方法有所了解,能让大家在日后的管理工作中省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绥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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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是为了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有序地进行,使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事件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  首先要作合同交底,分解合同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具体的执行者是项目部人员。项目部从项目经理、项目班子成员、项目中层到项目各部门管理人员,都应该认真学习合同各条款,对合同进行分析、分解。项目经理、主管经理要向项目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风险作出解释和说明,项目各部门负责人要向本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较详细的“合同交底”,实行目标管理。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及要求、管理程序,了解作为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工程范围以及法律责任。在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中,人们往往十分注重“图纸交底”工作,忽略“合同交底”工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合同交底更为重要,只有“按合同施工”才能在执行合同时不出或少出偏差。  

二,要建立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很多。要协调好个方面关系,使总承包合同的实施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工作。一方面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协调会制度,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经常性的工作应订立工作程序,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工作,使管理人员有章可循,也就不必进行经常性的解释和指导。  

三,要建立文档系统。项目上要设专职或的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各种合同资料和相关的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这些工作非常繁琐,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工程的原始资料都是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产生的,是由业主、分包商及项目的管理人员提供的。建立这些文档与对这些文档进行管理对日后工程的索赔与反索赔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总承包商和业主、监理工程师、分包商之间的沟通都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或以书面形式为最终依据。这既是合同的要求,也是经济法律的要求,更是工程管理的需要。这些内容包括:定期的工程实施报告,如每月的工作量报表;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及其处理的书面文件,如工程环境的突然变化、不可预测的地质条件以及其他情况等等,这些都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及总承包方的签署和认可。对在工程中合同双方的任何协商、意见、请示、指示都应落实在纸上。使工程活动有依有据。  
二、加强合同实施过程控制合同实施控制是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合同实行控制的重要环节。  

一,对工程目标进行强有力的控制。总承包合同定义整个工程建设的总目标,这个目标经分解后落实到各个分包商等,这样就形成了目标体系。分解后的目标是围绕总目标进行的,分解后的目标实现与否及其落实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总目标的实现与否及其质量,这就是它们的辩证关系。控制这些目标就是为了保证工程实施按预定的计划进行,顺利地实现预定的目标。工程实施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度控制和成本费用控制。  合同控制有着它的特殊性,其最大的特点是动态性,一方面在合同的实施过程经常会受到外界的干扰,是呈波动状向合同目标靠拢,这就需要及时发现,并加以调整。另一方面,合同本身也在不断变化,绝对不变的合同是不存在的,尤其像电源建设工程这种庞大而复杂的工程。作为总承包商的合同控制,不仅是针对与业主之间的总承包合同,而且包括与总承包合同相关的其他合同,如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等等,也包括这些合同间的协调控制。尤其在目前的总承包模式不尽完善的情况下,沟通和协调这之间关系变得尤为重要。  

二,对合同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发生偏离,这就需要对合同实施进行跟踪,要不断找出偏差,调整合同实施。  作为总承包商对分包合同以及采购合同的实施要进行有效的控制,要对其进行跟踪和监督,以保证总承包合同的实施。此外,作为总承包商有责任对分包商的工程和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以保证总目标的实现。  

三,对合同实施过程加强信息管理。随着现代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难度与质量要求不断提高,而利润含量却不断降低,工程管理的复杂程度和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信息量也不断扩大,信息交流的频度与速度也在增加,相应地工程管理对信息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信息化管理是给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目前在工程管理中对信息的处理还基于纸介质进行,信息的流速并不快。对总承包商来说,一方面这是由于项目自身的管理水准的高低,另一方面也受到分包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的影响。  因此,要加强合同实施过程的信息管理,必须从三方面着手。一是明确信息流通的路径;二是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链接,做到资源共享,加快信息的流速,降低项目管理费用;三是加强对业主、监理、分包商等的信息管理,对信息发出的内容和时间有对方的签字,对对方信息的流入更要及时处理。  
三、合同变更管理合同内容的频繁变更是工程合同的特点之一。一般是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变更。分包合同的变更比总承包合同变更更频繁。这是因为总承包合同往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分包合同采用的形式多样,有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等等。如电源工程建设中,总承包商收到分包商的合同联系单是数百上千。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变更都可以作为合同变更的。如我项目部承建的某电厂合同中明确“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国家规定的动态造价指数上涨……则对项目的投资总额进行调整”:“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甲方和乙方将协商确定对工程价款和合同工期的调整”;对合同范围的变更,更是有专门的章节描述,对范围变更的定义、范围变更程序、价格的支付等等问题都有明确的条款。  合同变更是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合同变更的处理要迅速、全面、系统。合同变更指令应立即在工程实施中贯彻并体现出来。在合同变更中,量最大、最频繁的是工程变更,它在工程索赔中所占的份额也最大。这些变更最终都是通过各分包商体现出来。对工程变更的责任分析是工程变更起因与工程变更问题处理,是确定索赔与反索赔的重要的直接的依据。  
四、合同实施的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对总承包商来说,合同索赔同样有两个方面,一是与业主关系,一是与分包商的关系。合同管理贯穿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层面,而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施工索赔。施工索赔亦同时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层面。总承包商一方面要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向业主提出索赔的要求,减少工程损失;另一方面利用分包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对分包商提出的索赔进行合理合法的分析,可能地减少分包商提出的索赔。对由于分包商自身原因拖延工期、和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及安全责任事故要按合同罚则进行反索赔。同时要按合同原则公平对待各方利益,坚持谁之过,谁赔偿。在索赔与反索赔过程中要注重客观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索赔管理中要注意一种现象,分包商在投标时为了获得工程,往往有意压低报价,中标后又期望通过索赔进行弥补。我们在工程建设中就碰到这类现象,某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额竟高达合同价的60%.对这类情况要作仔细地分析。  总之,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管理从工程投标、发标开始直至质保期满收到最后的质量保证金为止,贯穿于整个工程。它既是项目实施的有力保证,又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认真抓好这项工作。推荐阅读:国际工程承包中索赔工作的体会建设工程目标的分解浅谈工程建设监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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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中为什么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建立固定资产保管使用责任制面实行设备定号、保管定、管理定户建立保管折管理条行效经验设备定号按照固定资产目录每台设备按类、项统编号使每台设备都编号保管定根据谁用、谁管、谁负责原则设备保管责任落实管理定户班组设备管理基层单位管理户并班组单位建立固定资产保管折调入、调等按户口管理办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业务展根据家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
第二条本办适用于总公司各专业公司(包括事管理权专业公司同)其所属企业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二章固定资产及其类
第三条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使用程保持原物质形态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与产经营关设备、器具、工具等;属于产经营设备物品单位价值2000元、使用期限超两应作固定资产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固定资产类按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一)购固定资产其购价加由公司负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保险费及其附加费用计价外购应包括进口税金;
(二)自制、自建固定资产按建造程实际支计价;
(三)原固定资产基础进行改建、扩建按固定资产原值加改建扩建发实际支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境外调或引进固定资产所附单据确定金额加由公司负担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税金等计价;所附单据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六)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固定资产投资向调节税、耕占用税计固定资产价值公司依固定资产进行偿转让、租、变卖、抵押借款、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应依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章固定资产析旧
第六条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范围折旧限按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七条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限(称直线)净残值率按3%计算月增加固定资产月提折旧月减少固定资产月照提折旧
第八条直线折旧额按列公式计算:
(一)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限
(二)固定资产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折旧率)/12
第五章固定资产购置、报废与管理
第九条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度预算应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预算购置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式附)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办公室并按列程序核准:
1)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5000元(含)由财务本部办公室共同审批;5000元30000元(含)由主管副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审批三万元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亏损企业扭亏期间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必须购置律按程序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购置
第十条经批准购置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经办公室指定规格、型号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第十二条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总公司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式附)经总公司办公室组织关部门员鉴定并签署意见按购置固定资产审批程序转呈关领导批准报废第十三条原则维修费用于净值固定资产予报废第十四条总公司办公室统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应所固定资产进行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并详细登记内同财务本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第十五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实物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维护、保养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固定资产维护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
第六章财产清查第十七条总公司办公室财务本部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定期清查(至少终清查)固定资产清查主要通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便真实反映其实数量布情况盘盈盘亏应查明原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由办公室财务本部组清查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确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固定资产盘亏表经关员签字或盖章财务本部据进行关帐务处理第十九条财产清查发现盘盈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原值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累计折旧额作净值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差额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净收益或净损失计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毁损、报废损失较期摊销摊销期限超2年。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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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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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有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管制刀具有什么类型问题解答如下, 管制刀具有哪些类型
1.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
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4.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5.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管制刀具包括如下:
(1) 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半圆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猎刀、弹簧刀;
(2) 刀体八厘米以上,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双刃尖刀;
(3) 武术用刀(能开刃的)、剑等器械;
(4) 用的藏刀、腰刀、靴刀;
(5) 其它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刀具。
二、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迭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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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的程序有哪些?如何管理合同?
合同管理从大的方面可以划分为合同订立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合同订立阶段包括合同调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拟定、合同审批、合同签署等环节。合同履行阶段涉及合同履行、合同补充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结算、合同登记等环节。管理:1、加强企业法制观念。2、合同签订行为要规范、约定要明确。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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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种类
[律师回复] 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种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
1、警告。
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出的谴责和告诫。
它是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警告既适用于公民,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除“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传播淫秽物品”三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外,对其他各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均可适用警告。
2、罚款。
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现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方法。它既不影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又能起到惩戒作用,适用最灵活、最广泛。
罚款幅度,一般情况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对几种严厉禁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三种特殊的罚款幅度:
(1)对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3)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20元以下罚款。
3、拘留。
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强制关押在专门处所,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以示惩戒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它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
拘留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下人员一般不裁决或不执行拘留: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人;正在患严重疾病或性病以外的传染病的,以及家庭有年迈老人、小孩或者严重病人、残疾人等确需被处罚人扶养、护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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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有哪些分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地域管辖有哪些分类
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这对所有因限制人身自由而的案件都适用,而不管是否兼具一般管辖所规定的性质或内容。《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所在地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即共同管辖。这一特殊管辖规定,表现出的立法意图就是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为了便于公民参加诉讼,保护其人身自由权,法律设定了更为充分、方便的管辖制度。所以,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状态怎样(如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它的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笔者认为,关键有以下两点:一是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论在名称上的变化;二是确属行政行为而非其他性质的行为。基于此,笔者认为,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拘留这样的处罚行为,也应当适用该特殊管辖而不是一般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制措施,它的存在状态也不尽相同。它可以以形式存在,也可以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同存在,无论其存在状态是还是共存,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就应当一并适用特殊管辖。所以,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一并管辖。当然,这样规定还有另外的理由,就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与判决。
二、因不动产提起限制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经常性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便于就地就近调查、勘验、测量,更便于就地执行。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在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因不动产”呢笔者认为,是纠纷或争议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的物权,不仅仅是不动产物。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案件:
1、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的行政案件;
2、因建筑物的拆除、改建等而的行政案件;
3、因污染不动产提讼的行政案件;等等。总之,作为争议的内容必须包含不动产的物权。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警告更多体现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仍属行政处罚,不论受处罚者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并遵循处罚程序。 (2)罚款。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3)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资格罚的范畴,被处罚的主体因此失去了继续进行某种活动的资格。 (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且属于附加处罚,一般不得适用,驱逐出境的程度强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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