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的程序有哪些?如何管理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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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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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管理从大的方面可以划分为合同订立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合同订立阶段包括合同调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拟定、合同审批、合同签署等环节。合同履行阶段涉及合同履行、合同补充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结算、合同登记等环节。管理:1、加强企业法制观念。2、合同签订行为要规范、约定要明确。3、其他。
合同管理的程序有哪些?如何管理合同?

合同管理的程序有哪些?

(一)拟定合同程序内容

1、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并结合公司规定,起草相关合同

2、将拟定好的合同及时上交主管审定

3、如为供销合同则直接送交法律顾问审定

4、如非销售合同,直接送交主管部门审定

5、如非销售合同,直接送交主管部门审定

6、签署意见后,及时将合同文件递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总经理审批

7、总经理对上报的合同进行详细审查,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并及时下发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

(二)制定合同程序内容

1、办公室收到总经理审批合格的合同文件后,进行整理并送交法律顾问盖章

2、法律顾问收到总经理审批合格的合同文件后,加盖相应图章

3、法律顾问将合同备份并送交各相应部门

4、各部门收取法律顾问送交的盖好图章的合同文件后,签字验收

5、法律顾问、财务副经理及主管部门经理分别将盖章后的正式合同备份,并存档

(三)合同的执行程序内容

1、法律顾问将备案的合同汇总整理,建立合同台账

2、法律顾问根据建立的台账,结合其合同规定进行追踪,监督指导各部门合同的执行情况

3、各部门在法律顾问的监督、指导下,执行合同规定的内容

4、各部门主管将合同执行情况汇报法律顾问

5、法律顾问对各部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指导,重大问题上报进行决策

(四)、合同纠纷的执行程序

《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以上内容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的程序有哪些?具体应用可以参照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安排,总共41条规定。企业建立规范合理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上,相互配合努力,才能有效优化管理作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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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的程序有哪些?如何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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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个阶段是答辩阶段,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第三个阶段是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离婚诉讼结束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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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涉外管辖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诉法涉外管辖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诉法涉外的管辖程序
1、中国人在我境内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其审判管辖,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管辖”的各项规定办理。
2、外国人在我境内犯罪,依据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有关规定办理。
3、外国人在我境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案件,其审判管辖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立法精神作适当处理。一般来说,如果案件侵害的利益或对象比较重大,关系到全国性或某些省市全局的利益时,或者需要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开展调查而且涉及参诉人员范围很广时,可以酌情作为最高人民或者高级人民的
第一审案件审判。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包括侵犯外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的犯罪以及侵犯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的犯罪,可以比照非涉外案件的管辖规定,由该中国犯罪嫌疑人出国(境)前居住地的中级人民审判。若该案属于全省性或全国性重大案件,则由前居住地高级人民或最高人民进行第一审。在管辖不明或争议的情况下,上级可以指定适当的作为案件的第一审。
物业管理维权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主要有: 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②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③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 ④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作为物业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作为每一位业主都有监督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相关负责人提示,广大业主在维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重视签订好合同。要求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要明确,每一项服务内容达到的服务标准要量化,比如说要求物业企业提供服务,公共楼道保洁每天清扫1次等。 二是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评判物业企业的服务是否到位。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业主评判物业企业的日常服务是否到位一定要依据合同,假如说合同约定物业企业每天清扫1次公共楼道,保洁人员按照约定做好了,就应当说物业企业该项服务到位,两次清扫之间的公共卫生需要业主自觉进行维护。 三是要明确维权责任人。明晰责任是业主维权的前提,业主在维权前一定要知道维权的对象。有的常因开发商遗留问题、未办理产权证、个人财产受损等原因与物业企业发生冲突,这些都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业企业的职责范围。 四是要理性维权。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尽量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调不了的可以到小区所在地的区县物业办申请调解,还可以依法向提讼。 对于物业公司乱收费有以下五个渠道反映: 1、向物价局投诉,前期物业收费要经过物价局批准,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收费规定,有权有义务监管; 2、向房管局投诉,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4、向; 5、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可以向业主大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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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这种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和工作岗位的不同要求来确定合同期限。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从事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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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由谁管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进行票据公示催告,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原合法票据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至于申请人因何故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则在所不问。 ②所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据持有人掌握时,才能申请公示催告。至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是否已设定权利,则不是法定条件。未设定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有可能被他人在票据上设定权利,从而使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受损,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④必须是相对人不明。相对人明确的,都属于票据诉讼。例如,因票据被涂改、伪造等原因,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的。 ⑤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丧失前持有该票据的人。经过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不得提出申请。 ⑥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即票据付款人所在地。 ⑦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二、受理 人民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通知停止支付 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人民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票据付款人停止支付该票据,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票据付款人收到人民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四、公示催告 由于票据已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人民无人得知该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原来是否归申请人合法持有,或者有无同该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申报期间、申报以及在期间内不申报即失权等内容。公告除张贴于人民公共告示栏和票据付款人所在地外,还应登载于发行面比较广的报纸,或者通过诸如电视、电台等媒介手段,使大多数人有机会得知公告内容,从而向人民申报权利。 五、申报权利 同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只能向发布公告的人民申报,可以书面申报,也可以口头申报。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内向人民申报的,无论其有无理由或理由如何,人民均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时已有明确的相对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提起票据诉讼。 六、判决 在申报期间无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七、对判决可能出现错误的补救 由于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一种推定的判决,难保一定正确。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有权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提出票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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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文员负责招商部有关合同、协议的领取、登记、保管、分发与存档工作。2、招商总监负责招商人员签定的合同、协议的审阅。3、招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流程进行合同、协议的领取、签定、交纳等。4、《合同、协议》的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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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任命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人民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破产管理人业务素质的高低和道德水平状况的高低是破产程序得以进行的重要条件、能力的要求高于一般的律师,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规定只能由具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或组织才能担任,而且可能面临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康复的双重任务,具有律师、金融、会计等专业行很强的事务,对管理人的素质,因为破产清算涉及诸多法律、破产清算事务所、会计师或一些专业的破产清算公司的工作人员、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这种制度的设置并不能理所当然的选任出合适的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应具有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担任、投资银行,更没有设置管理人的考试制度、受托人组织中选任。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以及企业管理,以避免造成新的市场准入障碍、贸易等相关专业知识、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经济、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一般从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一般包括律师。破产法第321条也明确规定受托人必须为有能力的胜任之人。积极资格就是指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不仅大量的法律事务与非法律事务交织在一起。德国破产法第56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该条第2款规定。但是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管理人设置专门的执业资格。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成员应当具备法律和财务知识。只是规定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专业的执业人员均可以担任管理人。破产事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的综合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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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后程序如何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指定管辖后程序怎么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子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实践中对于管辖有异议后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提起公诉;
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协商后,中级指定该市某基层管辖,并通知与中级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
1.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管辖范围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管辖的范围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人民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条规定: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
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行政法上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实际上也是赋予在处罚管辖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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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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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于
第二审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提起,因此在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待受理后,始知受诉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对受诉无管辖权;
三是受诉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原告对的移送裁定有异议。
允许原告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依法行使管辖权。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各教科书的论述很不一致。《民事诉讼法》写的是“当事人”,就表明不能理解为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也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例如,共同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另外二原告向甲,对甲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又如,甲受理原告后又将案件移送给了乙,原告对乙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
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最高人民《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已明确答复: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另行。有的人以法条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认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故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对法条规定的误解,法条的这一规定是对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四是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的通知参加诉讼。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指定管辖后程序该怎样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指定管辖后程序怎么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子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实践中对于管辖有异议后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提起公诉;
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协商后,中级指定该市某基层管辖,并通知与中级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
1.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管辖范围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管辖的范围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人民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解释》第19条规定: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
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行政法上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实际上也是赋予在处罚管辖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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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程序包含哪些内容
关键术语的定义,业主、工程师、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指定分包商的管理;雇员和劳工的管理;材料和设备的管理;开工与竣工日期等工期的管理;竣工检验、业主的接受以及缺陷通知期的相关规定;工程的测量和估价管理;工程的变更管理;工程款的支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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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于
第二审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提起,因此在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待受理后,始知受诉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对受诉无管辖权;
三是受诉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原告对的移送裁定有异议。
允许原告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依法行使管辖权。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各教科书的论述很不一致。《民事诉讼法》写的是“当事人”,就表明不能理解为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也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例如,共同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另外二原告向甲,对甲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又如,甲受理原告后又将案件移送给了乙,原告对乙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
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已明确答复: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另行。有的人以法条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认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故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对法条规定的误解,法条的这一规定是对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四是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的通知参加诉讼。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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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于
第二审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提起,因此在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待受理后,始知受诉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对受诉无管辖权;
三是受诉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原告对的移送裁定有异议。
允许原告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依法行使管辖权。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不得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各教科书的论述很不一致。《民事诉讼法》写的是“当事人”,就表明不能理解为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也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例如,共同原告中有一人不同意另外二原告向甲,对甲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又如,甲受理原告后又将案件移送给了乙,原告对乙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
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已明确答复: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另行。有的人以法条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认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故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对法条规定的误解,法条的这一规定是对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四是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不予审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的通知参加诉讼。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指定管辖后程序该如何走
[律师回复] 对于指定管辖后程序该如何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指定管辖后程序怎么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定管辖的案子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实践中对于管辖有异议后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提起公诉;
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协商后,中级指定该市某基层管辖,并通知与中级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
1.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管辖范围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管辖的范围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人民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条规定: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
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行政法上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实际上也是赋予在处罚管辖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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