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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
首先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则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押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因此我们的质押权人又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二、动产质押权人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权利质押权人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证书兑现成价款,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从上述文章中我们了解到什么是质押权人,就是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押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咨询律图的苏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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